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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汽车官司看“召回”

汽车厂家习惯于多赚银子、少负义务从汽车官司看“召回”

与我们熟知的“三包”责任制相比,汽车召回强调厂家的主动性,目的是防患于未然,可使众多车主受益。它是一种先进的、高层次的消费者保护制度,只有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会出现这种法制制度。当前,中国的汽车消费者保护仍然处于较低水平,我们离“汽车召回”的大门还很遥远。

笔者在办理几起涉车“热点”案件过程中,深感汽车行业壁垒森严,消费环境恶劣不堪,私家车主委屈连天。一句话,现行法律为汽车消费者提供的保护太少太滞后。最明显的表现,就是“三包”责任制尚未延伸到汽车产品,厂家只保证“修”,而不保“换”更不保“退”。要退掉一辆有质量问题的车,比制造一辆没有毛病的车还艰难。刘桂臣先生如果不跟上海大众较量3年,今天他还得无奈地开着那辆“心肝肺肾”全换过的车。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受侵犯也是家常便饭,人们被侵权侵得有些麻木了。北京某汽车贸易公司将出过事故的吉普车,冒充库存处理的合格品,卖给用户张志忠,经两年抗争,法院终于判决退车,但不支持双倍赔偿,也不判给误工费、交通费————谁让你在中国买车呢?

中国的汽车厂家在“政府保护”的温暖怀抱中酣睡多年,已经习惯多赚银子、少负义务。我们用世界上最高的价钱,购买性能不怎么样的汽车,享受的却是“不足为外人道”的法律保障。我们的汽车制造商就像被家长惯坏的孩子,你提一点不算严格的要求,让他跟别人一样“三包”,他都不理不睬,如果强令他“没事找事”,主动往回“召”成千上万的汽车,自己罚自己“重做作业”,他还不跟你“玩儿命”!

实行汽车召回,最大的障碍不是成本,不是技术,而是机制、是观念,是落后的产品质量保证制度,是排斥市场的片面政府保护。中国正在加紧对外开放和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在“入世”之后,面对纷至沓来的外国厂家,面对日甚一日的市场竞争,即使政府不下文不立法,国内汽车厂恐怕也要搞“召回”,否则自己就要被上帝“召走”。

编者:作者夏军律师曾代理过几起有较大影响的汽车诉讼,如:刘桂臣与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名誉侵权及退车赔偿纠纷案,张志忠诉北京光华汽车贸易公司要求退车并双倍赔偿案,姚远、刘士超不服北京市环保局尾气治理措施行政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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