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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二)

第六章、车辆行驶



第三十四条、车辆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分道行驶:

(一)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辆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轻便摩托车在机动车道内靠右边行驶,非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在非机动车辆道行驶;

(二)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辆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中间行驶,非机动车辆靠右边行驶;

(三)在划分小型机动车道和大型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小型客车在小型机动车道行驶,其他机动车在大型机动车道行驶。

(四)大型机动车道的车辆在不妨碍小型机动车道的车辆正常行驶时,可以借道超车;小型机动车道的车辆低速行驶或遇后车超越时,须改在大型机动车道行驶;

(五)在道路上画有超车道的,机动车超车时可以驶入超车道,超车后须驶回原车道。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遇道路宽阔、空闲、视线良好,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最高时速规定如下:

(一)小型客车在设有中心双实线、中心分隔带、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辆道分隔设施的道路上,城市街道为70公里,公路为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城市街道为60公里,公路为70公里。

(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在设有中心双实线、中心分隔带、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辆道分隔设施的道路上,城市街道为60公里,公路为7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城市街道为50公里,公路为60公里。

(三)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在城市街道为50公里,公路为60公里。

(四)铰接式客车、电车、载人的货运汽车、带挂车的汽车、后三轮摩托车在城市街道40公里,公路为50公里。

(五)拖拉机、轻便摩托车为30公里;

(六)电瓶车、小型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为15公里。

但是机动车遇有高于或低于上述规定的限速交通标志和路面文字标记时,高于上述规定的,准许按所示时速行驶;低于上述规定的,应按所示时速行驶。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20公里,拖拉机不准超过15公里:

(一)通过胡同(里巷)、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隧道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风、雨、雪、雾天能见度在30米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喇叭、刮水器发生故障时;

(六)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七)进、出非机动车辆时。

第三十七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必须根据行驶速度、天气和路面情况,同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转向灯的作用:

(一)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靠路边停车时,须开右转向灯;

(二)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驶离停车地点或掉头时,须开左转向灯。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在夜间路灯照明良好或遇阴暗天气视线不清时,须开防眩目近光灯、示宽灯和尾灯;夜间没有路灯或路灯照明不良的,须将近光灯改为远光灯,但同向行驶的后车不准使用运光灯;雾天须开防雾灯。

第四十条、机动车在非禁止鸣喇叭的区域和路段使用喇叭时,音量必须控制在105分贝以内,每次按鸣不准超过半秒钟,连贯按鸣不准超过3次。不准用喇叭唤人。

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须经公安机关核准,并只准在执行任务时按规定使用。

第四十一条、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有交通信号放行行人通过时,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通过没有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时,须注意避让来往行人。

第四十二条、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须在距路口100至30米的地方减速慢行,转弯的车辆须同时开转向灯,夜间须将远光灯改为近光灯;

(二)在画有导向车道的路口,须按行进方向分道行驶;

(三)遇放行信号时,须让先被放行的车辆行驶;

(四)向左转弯时,机动车须紧靠路口中心点小转弯;

(五)向左转弯遇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机动车须依次停车等候,非机动车辆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

(六)遇有行进方向的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准进入路口;

(七)遇有停止信号时,须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第四十三条、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依次让行:

(一)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

(二)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辆让机动车行,非公共汽车、电车让公共汽车、电车先行,同类车让右边没有来车的车先行;

(三)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的车让直行或右转弯的车先行;

(四)进入环形路口的车让已在路口内的车先行。

让行车辆须停车或减速瞭望,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过。

第四十四条、车辆通过铁路道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遇有道口栏杆(栏门)关闭、音响器发出报警、红灯亮时或看守人员示意停止行进时,须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距最外股铁轨五米以外;

(二)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须停车瞭望,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过;

(三)遇有道口信号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红灯亮时,不准通过;白灯亮时,准许通过;红灯和白灯同时熄灭时,按前项规定通过;

(四)载运百吨以上大型设备构件时,须按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道口、时间通过。

第四十五条、车辆行经渡口,必须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机动车上下渡船时,须低速慢行。

第四十六条、车辆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必须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驶中,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时,不准人工直接供油;下陡坡时不准熄火或空档滑行。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行驶中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时,须立即报告附近的交通警察,或自行将车移开;制动器、转向器、灯光等发生故障时,须修复后方准行驶。

故障车须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须在车身后设警告标志或开危险信号灯,夜间还须开示宽灯、尾灯或设明显标志。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会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没有画中心线的道路和窄路、窄桥,须减速靠右通过,并注意非机动车辆和行人的安全。会车有困难时,有让路条件的一方让对方先行;

(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有障碍的一方让对方先行;

(三)在狭窄的坡路,下坡车让上坡车先行;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让下坡车先行;

(四)夜间在没有路灯或照明不良的道路上,须距对面来车150米以外互闭远光灯,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辆会车时,不准持续使用远光灯。

前款(二)、(三)项的规定,也适用于非机动车辆。

第五十条、机动车超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超车前,须开左转向灯、鸣喇叭(禁止鸣喇叭的区域、路段除外,夜间必用变换远近光灯),确定安全后,从被超车的左边超越,在同被超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二)被超车示意左转弯、掉头时,不准超车;

(三)在超车过程中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不准超车;

(四)不准超越正在超车的车辆;

(五)行经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漫水路、漫水桥或遇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准超车。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中,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必须靠右让路,并开右转向灯,不准故意不让或加速行驶。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或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准掉头。

第五十三条、机动车倒车时,须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和交通繁忙路段,不准倒车。

第五十四条、机动车驶入或驶出非机动车辆道,须注意避让非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因受阻不能正常行驶时,准许在受阻的路段内驶入机动车道,后面驶来的机动车的须减速让行。

第五十五条、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灯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不准穿插或超越。

遇有交通警察出示停车示意牌时,任何车辆必须停车接受检查。

第五十六条、洒水车、清扫车、道路维修车作业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的限制。

执行任务的邮政车辆,任公安机关核发的通行证,可以不受禁止驶入和各种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的限制。

第五十七条、履带式车辆,需要在铺装路面上横空或短距离行驶时,须经市政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并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货运机动车通过桥梁,其总质量超过桥梁的负荷量时,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十八条、自行车、三轮车的驾驶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的瞭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二)超越前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的行驶;

(三)通过陡坡、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或途中车闸失效时,须下车推行。下车前须伸手上下摆动示意,不准妨碍后面车辆行驶;

(四)不准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手中持物;

(五)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六)不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七)大中城市市区不准骑自行车带人,但对于带学龄前儿童,名地可自行规定;

(八)驾驶三轮车不准并行。

第五十九条、畜力车的驾驶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

(二)不准驾车并行;

(三)不准在车上躺卧或离开车辆;

(四)行经繁忙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弯路、窄路、窄桥、陡坡、隧道或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准超车,赶二轮畜力车须下车牵引牲畜;

(五)夜间在没有路灯照明的道路上行驶时,必须燃灯;

(六)停放时,须拉紧车闸,拴牢牲畜。

第六十条、驾驶人力车,不准并行、滑行、连串或曲线行进。

第六十一条、车辆停放,必须在停车场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机动车停放时,须关闭电路,拉紧手制动器,锁好车门。

第六十二条、车辆在停车场以外的其他地点临时停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右边停留,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妨碍交通时须迅速驶离;

(二)车辆没有停稳前,不准开车门和上下人,开车门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三)在设有人行道护栏(绿篱)的路段、人行横道、施工地段(施工车辆除外)、障碍物对面,不准停车;

(四)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20米以内路段,不准停车;

(五)公共汽车站、电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准停车;

(六)大型公共汽车、电车除特殊情况外,不准在站点以外的地点停车;

(七)机动车在夜间或遇风、雨、雪、雾天时,须开示宽灯、尾灯。



第七章、行人和乘车人



第六十三条、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二)横过车行道、须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遵守信号的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注意车辆,不准追逐、猛跑。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的,须走人行为街天桥或地道。

(三)不准穿越、倚坐人行道、车行道和铁路道口的护栏。

(四)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五)学龄前儿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须有成年人带领。

(六)通过铁路道口,须遵守本条例第四十四第(一)(二)(三)项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列队通行道路时,每横列不准超过2人。儿童的队列须在人行道上进行,成年人的队列可以紧靠车行道右边行进。

列队横过车行道,须从人行横道迅速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长列队伍在必要时,可以暂时中断通过。

第六十五条、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须在站台或指定地点依次候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

(二)不准在车行道上招呼出租汽车;

(三)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和长途汽车;

(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准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准跳车;

(五)乘坐货运机动车时,不准站立,不准坐在车厢栏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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