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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机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符合条件的机动车申领机动车牌证的

1、交验机动车来源合法凭证,包括:

1)、符合规定的销售发票第二联,交存第四联;

2)、国产车的《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进口车的《货物进口证明书》,没收的走私、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3)、中央、国家机关或部委调拨车的机动车调拨单;

4)、外地转入车的原车档及经工商验证的交易发票;

5)、因经济赔偿、财产分割等所有权发生转移未进行新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有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或公证机关的公证证明;

2、交验有关证明材料、交存复印件:

1)、单位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应交验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法人代码证书;《机动车登记表》;《停车泊位证明》(城、近郊区);第三者责任保险单据,已领有临时号牌的交回临时号牌。

2)、个人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应交验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有效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表》;城、近郊区居民个人机动车的有效《停车泊位证明》第三者责任保险单据;已领有临时号牌的交回临时号牌。

3)、领取号牌和行驶证待办凭证。

4)、到所在地交通支(大)队登记备案。

5)、15日内持备案证明、车辆照片、养路费交纳凭证、行驶证待办凭证到原发号牌车管所领取行驶证。



第二条、单位办理《停车泊位证明》

凡已向交通支队申报的停车场(库),有剩余停车位的,购车人或车主持该停车场开具的停车场地证明或《机动车停车场地证》(车主还须出具行驶证)及有关材料,不再由管界宣传民警签字,直接到交通支队办证窗口办理《停车泊位证明》。在办理《停车泊位证明》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有停车条件的单位,须出具其单位的停车场地证明和法人代码证书。

2、租用其他单位房屋或停车场地的单位,须出具租赁合同和产权单位的停车场地证明;租用中、小学校房屋的单位,还须在中、小学校开具的停车场地证明上加盖区教委或区教育局的公章。

3、无停车条件的单位,须出具法人代码证书和距其实际地址一公里以内的公共停车场(库)或对外开放停车场地的非公共停车场开具的《机动车停车场地证》。

4、单位法人代码登记区与备案所在区或实际地址所在区不一致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1)单位法人代码登记区与备案所在区或实际地址不一致时,到备案区办理。

(2)购车单位为中央国家机关的(不含其下属单位),可在备案所在区或实际地址所在区办理。

(3)市公交总公司系统的运营车辆,统一由市公交总公司到秩序处办理。非运营车辆仍到该车单位备案所在区办理。

5、单位法人代码注册地址在远郊区县,而实际地址已变更到城八区的,在申领机动车牌证及1998年1月1日以后的车辆定期检验时,应先变更法人代码,再按上述规定办理《停车泊位证明》。

第三条、个人办理《停车泊位证明》

凡已向交通支队申报的停车场(库),有剩余停车位的,购车人或车主持该停车场开具的停车场地证明或《机动车停车场地证》(车主还须出具行驶证)及有关材料,不再由管界宣传民警签字,直接到交通支队办证窗口办理《停车泊位证明》。

个人办理《停车泊位证明》时,须出具身份证(如本人身份证与"房产证"、"购房协议"或"住房租赁合同"的房主或承租人不一致时,须出具与房主或承租人同一户籍的户口簿)和停车场地证明(车主还须出具行驶证)。

1、私人住宅有停车条件的,须出具"房产证明"。

2、居住在单位家属院或住宅小区内有停车条件的个人,须出具产权单位或住宅小区停车场经营管理部门出具的停车场地证明,如身份证住址与实际住址不一致时,还须出具户口簿或"住房租赁合同"(含已到入住期的购房协议)。

3、无停车条件的个人,须出具距其实际住址一公里以内的公共停车场(库)或对外开放停车场地的非公共停车场开具的《机动车停车场地证》。

4、由远郊区县迁入城八区的,凭正式的住房手续按上述规定办理《停车泊位证明》。

5、车主是居住在临时周转房期间而无正式住房手续属回迁的拆迁户的,可凭拆迁办公室与房主签订的正式协议,按上述规定办理《机动车定期检验停车泊位证明》。新购车凭正式住房手续办理。



第四条、办理《停车泊位证明》的时限

购车人或车主持停车场开具的停车场地证明或《机动车停车场地证》(车主还须出具行驶证)及有关材料,经所在区交通支队办证窗口确认合格后,直接办理《停车泊位证明》。次日购车人或车主可持《停车泊位证明》到车管所和机动车检测场办理申领牌证和车辆检验手续。



第五条、机动车登记备案的手续

机动车登记备案的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单位车辆到所在区县交通支(大)队集体办理。

2、个人车辆,车主有驾驶证的随驾驶证的登记备案一同办理,车主无驾驶证的到机动车行驶证登记地址所在区县交通支(大)队办理。

3、黑色牌照车辆到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外事科办理。

第六条、机动车辆申领临时号牌的手续

本市发往外埠的机动车辆申领临时号牌的,应到车管分所按下列程序办理:

1、交验下列证明材料:

(1)、国产车的购车发票和产品合格证;

(2)、进口车的货物进口证明、商检单和购车发票;

(3)、个人车辆的车主身份证或户口簿。

2、填写《临时号牌登记表》;

3、经查验外观及合格证与该车发动机号、车架号相符并上线检验制动项目合格的,由总检签字、民警签字盖章后领取临时号牌。

第七条、机动车参加定期检验的手续

1、本市车辆(不含小公共、出租车)均需按时参加定期年检,年检时间按号牌尾号对应月份进行。

2、车主领取年检表,公车需加盖公章,私车需车主签字盖章。

3、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委托的检测场验车。



第十条、补领机动车行驶证的手续

补领机动车行驶证的,到车管分所办理;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领有“京C/P”号牌的机动车行驶证丢失的,到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牌证科办理;“京A”字头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行驶证丢失的先经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检验科核对车辆再到牌证科办理。

1、填写《补领牌证申请表》;

2、《首都交通安全报》办理登报挂失;

3、登报挂失之日起15日后补领行驶证。

第十一条、补领机动车行驶证(丢失)的手续

机动车号牌丢失的,应按下列程序补领:

1、填写《补领牌证申请表》。

2、持市局二处《准予补领号牌通知书》;

3、到《首都交通安全报》、车管所(含车管分所)办理登报挂失手续。

4、到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指定检测场验车合格后按规定补领号牌。

第十二条、补领机动车行驶证(损坏)的手续

机动车号牌损坏的,应持损坏的号牌到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牌证科直接办理手续,按规定领取号牌。

第十三条、机动车过户的手续

申请过户的机动车,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按规定填写《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复驶、报废审批申请表》并盖章签名。

2、交存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交易凭证(二轮、轻便摩托车应有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指定信托商店或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交易凭证)。

3、按下列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及证明:

(1)、个人车辆的,应交验买卖双方有效身份证明并复印存档;

(2)、单位购买大、小型客车、摩托车的,应交存市控办,合资或私营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并交存复印件;

(3)、因经济赔偿、财产分割、继承等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提交原车档案、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可免交交易证明;

4、办理过户手续(领有“京A”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应先经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检验科核对车辆)。

第十四条、机动车变更的手续

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应按规定填写《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复驶、报废审批申请表》并盖章签名后,到车管分所办理变更手续。

1、单位名称变更的,应提交上级机关的批准证明或工商部门的变更证明。

2、地址变更的,应提交单位证明或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3、改变车型、车架、车身、驾驶室及车辆原设计性能、用途、结构的,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检验科审批。

自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到指定部门改装,改装后持批准证明和变更项目发票到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指定部门检验车辆,合格后办理变更手续。

4、变更发动机、车身颜色的,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检验科或车管分所审批。自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到指定部门变更。变更后持批准证明、变更项目发票或厂家新车保修证明到车管分所检验车辆,合格后办理变更手续。

机动车行驶证登记项目有改变的,机动车所有者应自改变之日起1个月内到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机动车转出本市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转出手续

(一)按规定填写《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复驶、报废审批申请表》。

(二)单位车辆的,交存单位证明;个人车辆车主户口转出的,交验车主的户口转籍证明;个人车辆卖往外地,交验买卖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并交存复印件。

(三)交回号牌和行驶证,并提交下列转籍证明材料:

1交易车辆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交易凭证;

2本系统调拨车辆的调拨证明;

3经济赔偿、财产分割、继承等发生所有权转移车辆的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及公证机关公证证明。

(四)持机动车转出档案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证明,到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稽处办理附加费转籍手续,到养路费征稽处办理注销养路费手续。

第十六条、机动车转入本市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转入手续

(进口车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牌证科办理,国产车到车管分所办理):

(一)交验机动车转籍的证明材料:

1交易车辆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交易凭证;

2本系统调拨车辆的调拨证明;

3经济赔偿、财产分割、继承等发生所有权转移车辆的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及公证机关的公证证明。

(二)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到指定地点验车。

(三)参照新车申领牌证所需手续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七条、机动车停驶的手续

机动车停驶时间在二个月以上,机动车所有者申请停驶登记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停驶手续:

(一)按规定填写《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复驶、报废审批申请表》。

(二)将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交回车管分所保存。

(三)持停驶证明到公路局办理停缴养路费手续。



第十八条、机动车复驶的手续

机动车停驶期满,机动车所有者申请复驶登记的,车主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填写《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复驶、报废审批申请表》,持停驶证明和养路费缴纳凭证到车管分所办理手续。



第十九条、机动车报废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按规定填写《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复驶、报废审批申请表》,并盖章签名。

(二)交验有效期内的养路费缴纳凭证。

(三)“京A”字头的侧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单位需更新的受控办控制的机动车,填写《更新机动车技术鉴定表》,单位车辆应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章。

(四)将车辆交送解体厂。

(五)由驻场民警审核手续、现场监销,并在《申请表》和《更新机动车技术鉴定表》上签注意见。

(六)车主或解体厂业务员到解体厂所属车管分所,提交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及有关材料,办理牌证注销手续及更新手续。



第二十条、出租汽车更新手续

1996年1月4日以后注销的出租车,可按下列程序办理出租汽车更新手续:

1、交存出租汽车管理局有关证明。

2、提交市公安局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处开具的《出租汽车治安审批合格凭证》。

3、到指定的检测场验车。

4、按新车注册登记的规定到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牌证科办理手续(过户给非出租运营单位或个人的,应持出租汽车管理局批准的注销单注销原“京B”字头牌证核发新牌证)。

第二十一条、办理各种机动车手续的时限和收费规定

办理各种机动车手续,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一律当场办理,并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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