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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始对超标车企业实施处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1999年发布了新的《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以贯彻《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最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就实施该标准的有关问题发了通知。

《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

所有新生产的第一类轻型车(设计乘员数包括司机不超过6人,且最大总质量小于等于2.5吨的载客车辆)必须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凡不符合该标准的车辆不得继续制造。

一些企业已经开发生产出了符合新标准的车辆,并向先期执行标准的城市进行了申报。国家环保总局对各地申报情况进行了汇总、核准,现批准发布《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二)》。凡在该目录内的车型,均视为达标车型,各地对这些车型不再重复组织申报。机动车生产企业和销售商不得擅自改动或拆除污染排放控制系统。如需改动,必须重新申报。

今后,应当按该标准申报的企业,可以直接向国家环保总局申报,国家环保总局将根据申报情况,适时调整,统一发布名录。

对不满足排放标准但在2000年7月1日前所生产的符合原排放标准的第一类轻型车辆,由各地根据当地的大气污染状况决定其销售(注册登记)终止期限,但原则上不得晚于2001年12月31日。各地应当加强实施标准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引导汽车生企业,减少化油器型式车辆的库存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从2000年9月1日起,对制造超标机动车的企业,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照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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