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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本田追加索赔 力帆否认侵权
2003年11月19日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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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日本本田和它的3家中国合资公司一起状告重庆力帆立邦和力帆实业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理由是力帆侵犯了本田的“HONDA”商标专用权。

  昨天,本田在法庭上又追加了两项诉讼请求,要求法庭认定本田为驰名商标,并将索赔额增加到2502万元。在昨天的庭审中,力帆实业否认自己有侵权行为,而重庆力帆立邦公司则没有到庭应诉。

  本田:一字之差误导消费者

  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说,本田方面发现力帆曾生产的摩托车带有“HONGDA”商标标志,这与本田著名的“HONDA”商标只有一个字母之差,很容易误导消费者做出错误的选择。

  在庭审中,对于1996年与力帆有关的轰达车辆配件研究所曾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轰达SINO-HONG?鄄DA”商标一事,本田表示,该商标与本田在中国的注册商标“HONDA”近似,国家商标局也以“HONGDA”与本田“HONDA”近似为由而未予核准。

  本田表示,自其产品进入中国以来,从未与力帆建立任何形式的合作关系,也从未授权对方使用“HON?鄄DA”商标。

  昨天,作为被告之一的重庆力帆立邦摩托车有限公司没有到庭应诉,合议庭决定对其缺席审理。

  力帆:涉案摩托是假冒商品

  在法庭上,本田向法庭出示了包括三款带有“HONGDA”标志的涉案力帆摩托车在内的共51份证据,这是本田分别从北京顺义和浙江特意买来的。

  为此,本田要求力帆在侵权期间生产的全部相同型号的摩托车中,每辆赔偿销售价的10%,共计2502万元。

  到庭的力帆实业集团提出三辆摩托车分别为两家独立法人的公司所生产,应为两个诉讼,并据此认为此案程序违法,拒绝质证和对实体部分作答辩。经法庭合议后认为,两个案件可以合并审理。

  在下午的庭审中,力帆全盘否定了三辆涉案摩托车是自己生产的产品。同时,力帆认为,自己作为知名品牌,也是受害者,涉案摩托车是有人贴自己的牌生产的“假冒商品”,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

  到昨天下午4时50分,在准许原告追加两项诉讼请求和被告要求延长举证期的要求后,法庭宣布,此案将择期继续开庭审理。

  庭审焦点

  焦点一:力帆侵权是否成立

  力帆称涉案摩托工艺粗糙,不是自己所生产,本田则称知名企业也会侵权

  “自从力帆从无锡某企业花4万元买来了‘轰达’和‘HONGDA’商标后,本田就一直对此存有异议。为避免双方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力帆从有异议那天起就从未生产过带有‘HONGDA’商标的摩托车。”昨天,力帆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说。

  在本田这次“查获”的三辆涉案摩托车中,每辆车各有7处本田指控的侵权标识,分别位于油箱两侧、排气管两侧和发动机盖等处。其中油箱两侧是用不干胶粘贴的,其余均为模具刻印上的。力帆认为,这种工艺随便经过一些小作坊都可以放上去,作假手段低下、工艺粗糙,而像力帆这么著名的公司,绝不可能造这么低劣的摩托车。

  本田的代理律师则反戈一击:“力帆有名,本田更有名,难道有名的企业就不会侵犯更有名的企业的商标权?!”

  随后,力帆拿出了北京某报本月初的一篇报道作为自己的第20条证据:“该报报道,河北有一地下组装厂,号称可以拼装出全国甚至世界上所有的名牌摩托车。”力帆认为,在中国市场上,侵权现象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在力帆将车交给自己的经销商,再从经销商到消费者手里的过程中,无法保证其中的某些环节不会出问题。本田提供的涉案摩托仅此两辆,而力帆每年生产的摩托数量相当大。如果力帆两年多的时间里一直侵权,本田是很容易找到更多、更直接的证据的。因此,力帆认为,力帆也和本田一样,是受害者。而除了涉案摩托外,产品合格证、说明书和保修单均没有‘HONGDA’商标。因此,不能确认和证明涉案摩托车就一定是力帆生产的。

  焦点二:摩托无封条是否有效

  力帆认为涉案摩托作为物证,其真实性需进一步确认,本田表示封条是封存时间太长发生变化

  此次涉案的其中两辆摩托车“力帆LF100—4”和“力帆LF110—B”分别是2000年12月27日经北京市公证处公证,在位于北京顺义区的北京市燕泽洲商城购买的。后来,北京市公证处将这两辆摩托车封存于朝阳区某仓库,一年后转到其他仓库保管。

  然而,力帆方面却没有在车辆上看到应该有的封条。力帆认为,一周前的现场勘验时,封条并不存在,这与公证书是相矛盾的。而法院到现场的也只有书记员一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力帆无法对没有封条的车是否有人会“偷梁换柱”不能予以确定。在这个前提下,涉案的两辆车就成了惟一的物证,需要认真核实才能予以认定。因为车上的标识可以在封存并开封后轻易地做上去。因此,本田方面购买的两辆涉案摩托车是否是力帆公司生产的,不能予以确认。

  而本田公司认为,封条刚开始的时候是有的,但由于本田方面拍照取证、迁移,以及封存时间较长,车上的封条随着温度、湿度等外部环境发生了变化。因此,本田公司就请示北京公证处,并由公证人员将封条贴在了门上。

  焦点三:为何涉案摩托只有三台

  力帆认为,如果力帆长期侵权,涉案摩托应很多为何只有三台,本田认为力帆证人的可信度不够

  力帆认为,本田指控自己最短的也有两年半(838天)的涉案期,而在这838天的时间里,力帆生产了大约20万辆同型号摩托车,在市场上流通的数量非常大。力帆认为,“如果本田想要找到力帆侵权证据,应该是轻而易举的事情。那么,他们为什么每个型号仅仅找来了一台?为什么他们的证据不是来自普通消费者之手?”

  与此同时,力帆找来了7辆来自全国7个省市区、7名消费者分别在本田认定侵权期内购买和使用的力帆同型号摩托车,这些车上没有‘HONGDA’商标。除此以外,力帆还找来了力帆生产零配件厂商来洗涮自己的清白。

  本田对为何没有购买更多涉案产品没有作出正面回应。本田认为,力帆提供的摩托车,不是距离现在时间很长,就是提供的消费者没有身份证明等证据,其证明力将大打折扣。

  焦点四:本田能否追加两项请求

  对于总的索赔额,力帆表示不予认同,本田表示索赔额经过了科学计算,有事实依据

  在昨天下午的庭审中,本田方面提出了追加赔偿金额到2502万元,同时请法庭认定本田为驰名商标。

  对此,力帆的代理律师表示,必须先审理本田是否是驰名商标,再审理力帆是否侵权。因此,力帆请求法庭驳回本田的申请。对于后追加的244万元诉讼请求,力帆认为:“怎么能在开庭当天才拿出手里早就有的证据,这首先是对力帆的不尊重。而且,那辆从浙江丽水购买的‘力帆LF150—A’明显不应该加入到本案中来。”对于总的诉讼赔偿金额,力帆表示不能予以认同:“本田方面关于利润率的计算方法互相矛盾。我们认为应该按照被告的平均利润率,而不是某一型号的利润率来计算。

  本田则表示,“我们相信,本田作为国际知名的大公司,市值远非一般公司能比。我们分别于1999年和2000年两次被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确定为重点保护商标,对于在法庭上认定驰名商标,本田方面可以说是不存在什么问题;对于增加的244万元的诉讼请求,我们认为,那是经过科学的计算得出来的结果,是有事实依据的。”

  在法庭上,本田增加的两项诉讼请求得到了合议庭的支持。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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