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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向10项汽车消费“霸王”条款说不
2003年12月29日11:09  作者:刘羊旸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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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越来越多的人正加入“购车族”行列,汽车消费在百姓消费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然而,一些汽车生产厂家在随车文件中预设不平等格式条款,有意或无意损害消费者利益。

  中国消费者协会24日公布汽车随车文件中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逐条点评,并将于近期向相关企业发出《劝喻改正函》。

  厂家的极限责任不只是修理产品

  产品质量法规定,消费者在商品出现以下情形时有要求更换和退货的权利: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因此,经营者的义务绝不仅仅只是修理,还应当包括更换、退货,直至赔偿损失。

  消费者可依据说明书对厂家提出要求

  说明书作为合同的标的物,厂家应当对其承担信息瑕疵担保责任,消费者有权信赖厂商提供的说明。如果说明书的数据、插图及说明中存在错误,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消费者完全可以以说明书中的内容为法律依据向厂商提出要求。

  说明书必须与汽车配备相符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规定,生产厂应向用户提供和产品相对应的说明书;使用说明书按系列、成套编制时,其内容和参数不同的部分必须明显区分。

  厂商对易损件也应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产品质量法规定,如果易损件本身存在材料质量或工艺缺陷就应该由生产者负责更换或修理,不能以是易损件为由拒绝质量担保。易损件作为汽车产品的一部分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而作为产品的构成部分就必须承担质量责任,不能因为是易损件就可以逃避法律责任。

  厂家无“最终解释权”

  合同法中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当对厂家指定的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如果这条款的解释权归厂家,那么就会做出有利于厂家的解释,这就极可能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最终解释权应由司法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厂家“指定销售零部件”无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指定销售往往成为生产厂家利用垄断经营增加利润的手段,零部件作为一般商品,只要符合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就可以自由上市销售。如果消费者在非指定地点购买了符合要求的零部件,但是能够证明汽车损坏并非由该部件制造质量原因造成的,那么生产企业就应承担责任。

  零部件保修期应顺延

  零部件的更换缘于原配件的损坏,对于更换的零配件应该与原配件的规定相一致,不应因为是零部件而逃避相关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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