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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安全无保障 车主能告高管局
2004年01月12日13:58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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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5日早8点,大雾笼罩下的京沈高速公路沈阳西站至高花路段,能见度不足10米,百余车辆相撞,6人遇难。一位李姓车主对记者说,他将把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告上法庭。

  公民将损害责任的判定付诸司法,体现了公民对司法的充分信任。然而也必须看到,在中国特色的高速公路管理体制下,将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告上法庭,尚有不少法律迷局有待破解。

  在通常情况下,各国均将公有公共设施的致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其依据在于:既然国家或公共团体建设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设施供广大国民利用,由于设施本身或管理上的瑕疵,利用者以通常的使用方法加以利用而发生没有预料的损害时,作为该设施的提供者就应承担责任。

  于中国特色的高速公路管理体制下,高速公路管理局本身并非行政机关,但高速公路管理局也有收取过往车辆通行费的权利。原国家计委在1997年10月31日发布的“关于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指出,车辆通行费属于经营性收费,不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这一性质的确定,也为通行者确立了消费者的地位。既已收取了“经营性费用”,就理应对其管辖下的公路有维修保养和采取措施保障公路畅通,并保障行驶车辆安全的义务。

  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通告》第3条的规定,能见度小于50米时,就可采取局部或全路段封闭高速公路的交通管制措施。而另据资料显示,当日出事路段大雾弥漫,能见度不足10米,且路面结冰。高速公路管理局理应及时封闭该路段,并保障尚在该路段行驶车辆的安全。综上分析,通行者以高速公路管理局收费后不尽义务并造成损失为由,要求赔偿损失,有着明确的法律支持。

  高速公路损害案的法律迷局还在于,基于部门利益保护,损害一旦发生,高速公路管理局总是以行政主体自居,而不愿承认其经营者的角色。高速公路管理局应改变官商作风,还通行者以消费者应有的权利。

  (京华时报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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