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日租车业务火 三起汽车租赁案件敲警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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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1月13日16:00 作者:吴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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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将临,大中城市的汽车租赁生意显得十分火爆,节日租辆车潇洒过大年,已成为那些会开车但又没车一族的理想选择。昨天上午,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调结了一起汽车租赁酿成的毁车事故纠纷案,24岁的白领女士方某补偿了汽租赁公司10000元人民币,这是20天来该法院审结的3起与汽车租赁相关的案件,给火火的节前汽车租赁市场敲响了警钟。
租车当天就惹祸:撞上护栏毁了车
24岁的方小姐是个白领人士,刚学会开车时间不长,因为没有自己的私车,于是她想到了到汽车租赁公司去租辆车用用,这样既潇洒又便宜。去年1月17日,方小姐找到南京亚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双方谈妥后,她和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随后一辆漂亮时尚的、车号为苏A56582别克赛欧轿车被方小姐开走使用,方小姐开着这辆车子显得好不风光。不幸的事恰巧发生在当天,正在兴奋劲上的方小姐租车后不久便驾车驶向宁连高速公路,她刚进入离南京市区不远的六合区境内时,道路面突遇复杂情况,新手上路的方小姐一下子慌了神,正措手不及时车子一头撞上了道路护栏,随后汽车燃起熊熊大火,一辆漂亮的新车很快被烧毁,万幸的是方小姐躲过了此劫。
事后经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六合高速公路大队认定,方小姐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方小姐为处理事故付了清障费、损坏公路赔偿费共计12000元。遇到这样的事保险公司是少不了理赔的,依据鉴定结论保险公司共赔付租赁公司损失118370元。至此事情并没了结,租赁公司觉得吃了大亏,要求方小姐继续赔偿汽车差价损失2.6万余元,经济损失4.1万余元,由于开价太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随后租赁公司将方小姐告上鼓楼法院,要求她继续赔偿上述两项损失并承担案件诉讼费。案件审理中方小姐辩称,原告租赁公司租给自己的这辆车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原告向被告主张营运损失没有法律依据,被告未按规定在车上配置灭火器,致使损失扩大,对此原告应承担责任。双方在法庭上僵持不下,审理中法庭组织当事人双方调解,最终以被告方小姐补偿原告租赁公司10000万元了结。
点评:方小姐租车当天闯祸,除去律师费仍赔进了2.2万元,想想真是不值!功夫不到家若不急于玩车,这个事故怎么也不会出现。再说租赁公司,车子买了二年多,一共花了14万多元,出事后保险公司理赔偿11.8万多元,给人的感觉也是输家。关键的是作为租赁公司方存在着不规范经营,没有办理营运手续,投保也没按营运车辆投保,如果不是这样,保险公司和方小姐应该多赔原告不少损失。
实习期违规:上高速造成车撞车
江苏华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状告金女士汽车租赁纠纷案同样耐人寻味,给人警示多多。
35岁的金女士是一家房地产投资顾问公司的副经理,自然也属“白领一族”。金女士是外地人,在南京没有车子,为了方方面面的需要,她决定租辆车开开。去年9月17日这天,金女士与江苏华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在合同中双方就租车期限、租金均作了约定,还就可能出现的违约问题作了补充约定。当天下午6时20起,金女士就开走了租下的白色桑塔纳牌轿车,车牌号为苏A-65695。租赁公司向金女士提醒:“你驾驶车辆属实习期间,不能单独上高速公路行驶。”租车的第二天凌晨1时30分许,金女士自我感觉驾技不成问题,于是她自己驾车上了京沪高速公路沂淮江段,不料与一辆牌号为鲁J32947的货车相撞,事故瞬间发生,金女士惊出一身冷汗,好在自己生命无恙。
此次事故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金女士和对方驾驶员负同等责任。经鉴定金女士租用的桑塔纳车损损失额为12570元,金女士将车送当地汽修厂修理,并支付了修车费。10月8日,金女士将车将还华夏公司,矛盾随后引发。江苏华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金女士承租车辆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未及时通报、私自在外修理车辆、延迟交还车辆构成合同违约为由,将金女士告上鼓楼法院,要求金女士承担违约金18341元。金女士感到很冤枉,为这起事故自己搭进了可观的修车费,而事故后修车是交警部门指定的修理厂,她没办法不从。金女士随后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法院驳回江苏华夏汽车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判决扣除租车费用1000元、返还租车押金2000元。事后法院查实,因金女士驾驶车辆属实习期,尽管出事车辆进行了投保,但保险公司未予理赔。
法院审理认为:金女士未能提供修理厂属交警指定的证据,法院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认定金女士构成违约。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于近日作出如下判决:金女士自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向江苏华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570元;江苏华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7日内一次性返还金女士租车押金2000元。
点评:实习期间竟也驾车上高速公路,偏偏不走运的是一上去就闯祸,好在这次事故并不大,金女士人没伤着但破费了钱财,租车看上去是第二天,其实前后不到12小时就出事,这么短时间花这么个代价也够高的了,想想这哪是人玩车呀,是车玩人。车是上了保险,按说出了事故保险公司要买单,但因金女士驾车在实习期,不符合保险公司理赔规定,所以保险公司自然不会赔,好在是车撞车,要是车撞人怎么办?这家汽车租赁公司是精明的,事先和金女士约定详细,这些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又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金女士驾车肇事后自己花钱修车不说,还要支付对方违约金,这虽说有点无奈,但人家告了你,法律上对方有理有据,不给钱可不行。
开朋友租来的车:肇事拖惨租赁公司
去年12月24日,鼓楼法院还判决了一起交通肇事案,24岁的被告人陈长虹,去年8月18日凌晨,开着朋友从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租来的红旗车,在市区将一名因故倒在路中央的年轻人拖进了车底盘,当跟踪而至的出租车驾驶员告诉陈长虹车底下有人,让他快下车救人时,陈长虹丧失人性又将受害人吴某拖行了270米,致吴某重伤,构成6级伤残,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陈长虹有期徒刑7年,赔偿受害人吴某各项损失38万余元。红旗轿车的所有人亦即汽车租赁公司对38万元的民事赔偿承担垫付责任。
点评:陈长虹该判,这没说的。但那家承担巨额赔偿垫付责任的汽车租赁公司似乎有点冤,陈长虹是个进城打工的农民,他不可能一下子掏出这笔巨款来赔偿受害人,汽车租赁公司只好先行垫付了。这是法律的规定,想不通也不行,“经营有风险”这句话对于这家汽车租赁公司来说,感受不可谓不深。
如今城市学开车的人越来越多,但有钱买私家车的人毕竟有限,这就催生了汽车租赁业务日趋红火,但经营这项业务,也该想到谋利与风险共存,在经营上想得周到一些,经营规范一些,风险自然会小些。而对于想租车玩的人来说,你想过没有:玩车可是有风险的,如果你是新手更要谨慎作出选择,上面几起案件为玩车人同样敲响了警钟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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