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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因公发生重大车祸 相关领导难脱责
2004年01月15日10:41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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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杨杨)今后,如果因公外出时发生重大车祸,经认定本人要承担相关责任的,相关领导人也要跟着受“牵连”。北京市监察局昨天宣布,市监察局、市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关于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将对造成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人员的领导追究责任。

  按照规定,如果一旦认定相关主要领导人对重大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行为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决定。

  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领导对事故的发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如单位集体外出,本来限乘20人的车却载了30人,就给重大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在一些工作场合,有些领导不制止司机喝酒,也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像这些情况,一旦发生重大事故,领导的行政责任都将被严肃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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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须追究责任的重大事故


  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一次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且情节严重的;其他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须负责任的领导

  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

  领导责任追究程序

  市、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事故认定中认为领导人负有行政责任的,在初步认定15日内转同级监察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向被追究人员的任免机关提出监察建议被追究人员的任免机关收到监察建议30日内,将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及单位内部追究结果报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做出决定或接到有关单位处理通报后,15日内将追究结果和处理意见告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安全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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