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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大家都知道,酒后驾车是一种违章行为,但有保险公司推出了专门给这种行为上的保险。这一险种一诞生,就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了各方关注。半年之后,记者调查发现,这一险种已在广州悄悄登陆,围绕着这一险种该不该存在和是否合法的问题,业界、法律界、交管部门和消费者等社会各层面出现了不同的反应和说法。
背景何谓“酒后驾车险”
酒后驾车险,按照天安保险公司的说法叫作“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其保障责任为:“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载明的驾驶人饮酒驾车肇事,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以及本车乘客遭受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公司依据本条款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对于“非常事故”,条款作出明确界定:指驾驶人因酒后驾驶保险汽车造成的事故。条款同时规定,据介绍,这项附加险每份保费为2000元,保险期为一年,每次事故损失责任的最高赔付限额为人民币25万元,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按照基本险条款规定执行,并设定每次赔偿均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记者调查:广州市场反应平平
酒后驾车还能上保险?记者调查发现这一引发争议的险种已在广州上市,但市场的反应平平。
据广州天安保险公司一负责人表示,该险种完全符合《保险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而且该险种属于车辆附加险,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车损险、三者险等基本险后才能投保。在广东地区,这一险种的保障额度是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共同约定一个不超过车损险保障额度的限额,投保人则按照限额的1%—2%的费用向保险公司交纳保费。
他表示:“我们绝对没有对该险种进行炒作。”比如保险条款中设定30%的绝对免赔率,保险公司只赔付保额的七成,就是不希望这个险种纵容酒后驾车,“我们也希望公众能对这一新鲜事物保持宽容态度”。
他还告诉记者,从去年八月份投入市场以来,这一险种的表现不是太好,“可能是因为我们的宣传力度不够和刻意保持低调所致”,但今年以来,许多人纷纷来电来函,咨询酒后驾车险这一险种,销售业绩比去年有所提高。
记者随机在街头采访了数十位广州市民,50%以上的市民表示以前并未听说过这一险种。
观点交锋
争议一:酒后驾车险合法吗?
给肇事者开脱罪责
战崇文(北京融商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我认为该附加险的设定与我国法律有关交通肇事罪的规定相冲突。
《刑法》中规定,造成公共财产和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和主要责任且没有能力偿付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构成交通肇事罪。这就意味着,如果酒后驾车者原来赔付能力较弱,上了这种附加险以后,正好有能力开脱罪责,从这一角度来讲,该险种是纵容了犯罪。
法未禁止即属有效
杨爱斌(广州合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酒后驾车险属于汽车交通事故责任险种的条款之一。保险关系是一种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同关系。而酒后驾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并未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法律并未明确禁止为酒后驾车者第三者责任设置保险,所以也属于有效合同,该条款的出台顺应社会发展需要,可以使交通违章行为的弱势群体得到最大限度的补偿。
刘先生(广州某广告公司部门经理):我会去详细了解一下这个险种,是否投保还要看具体条款。中国是个酒文化发达的国家,我因为工作关系平时经常要陪客户出去应酬,喝酒是在所难免的,也有过酒后开车的行为,所以这是减少风险的一个办法。
周先生(自由撰稿人):说句老实话,既然我们已经用尽了很多办法也无法根治酒后驾驶,我们倒不如在一手严打的同时,另一手努力地将酒后驾驶给社会造成的损失最小化,而保险无疑是个好办法,这样不仅使得驾驶者免于破产,也使得受害人能够得到保险金的赔付,能够弥补一定损失。即使把司机判刑了,那受害者和他们家属的权益谁来保障呢?
争议二:酒后驾车险合理吗?
可保障受害者权益
周先生(自由撰稿人):说句老实话,既然我们已经用尽了很多办法也无法根治酒后驾驶,我们倒不如在一手严打的同时,另一手努力地将酒后驾驶给社会造成的损失最小化,而保险无疑是个好办法,这样不仅使得驾驶者免于破产,也使得受害人能够得到保险金的赔付,能够弥补一定损失。即使把司机判刑了,那受害者和他们家属的权益谁来保障呢?
助长恶行挑战道德
王先生(出租车司机):我是湖南人,去年才来广州开出租车,因为是自己买的车,所以投保了机动车辆全险,但酒后驾车是违章行为,我可不敢喝酒后开车,那是玩命。即使保险公司有这类保险卖,我也不会去投保。只要自己不喝酒,何必花那冤枉钱呢?
欧阳小姐(研究生):我反对这种险,对于驾车者来说,由于成本降低,所承担的责任相应减少,以后犯事儿的人就多了,这种保险助长了酒后驾车这种恶劣行径。如果这种行为也可以上保险,那么杀人放火不都可以上保险了?
何先生(退休干部):酒后驾车险是对社会道德的一种公然挑战,应尽快否定或制止。现在人民生活富裕了,开始求知、求乐、求安了。这一险种与社会文化发展方向背道而驰
专家说法:保险公司不应忽视公共利益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认为,在我国尚未实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的环境下,这种通过商业经营方式为违章行为提供责任保险保障的做法值得商榷。
首先,由于该项条款没有对肇事者的追偿规定,在酒后驾车肇事后,保险人在保障第三方利益的同时,也减轻了肇事者70%的经济损失(每次赔偿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尽管肇事者仍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保险公司仍然为其承担了70%的责任,没有使肇事者受到法律和经济的双重惩罚。
其次,由于该条款实行30%的绝对免赔额,在被保险人或肇事者出于某种原因拖欠应向第三方承担的30%赔偿款的情况下,尽管第三方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向被保险人或肇事者索赔,但会给处于弱者地位的第三方制造很多难题,在绝对免赔额的业务处理方式下,第三方的部分利益并没有真正获得保全。
最后,我国内地推出的这种业务的保险对象超出国外曾经开办过的同类业务范围,保险对象不仅包括第三者,还包括本车乘客。这种保险对象的扩大化,对于约束肇事者的行为极为不利。作为同车乘客,无论是出于公共利益还是自身利益的考虑,都有义务阻止酒后驾驶行为的发生。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出发,保险公司不应给忽视公共利益和自身利益的当事人提供保险服务。
保险保监会:支持
中国保监会:支持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一负责人表示,“非常事故特约损失险”是一种责任保险,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最终目的是保护受到被保险人行为损害的第三者的利益,使受害的第三者更有效地得到经济补偿。
这种“酒后驾车险”也就是“非常事故特约损失险”与一般的财产保险不一样的地方,在于它是一种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最主要的目的是保护受到被保险人行为损害的第三者的利益,使受害的第三者更有效地得到经济补偿。
市交警支队:不提倡
广州市交警支队一不愿意透露姓名负责人表示,酒后驾驶是一种严重违章行为,特别是醉酒后驾车,是要受“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并承担刑事责任的,酒后驾车列入保险范围更容易助长司机酒后驾车,进而产生交通事故,这种险种不宜提倡。
同行声音:
多家公司:不跟进
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周婷:暂不打算跟进。对于这种险种,我们公司认为现在时机并不成熟,市场环境也不是很良好,所以暂不打算跟进。
广州平安保险公司市场部一工作人员:对该险种不发表看法,我们还在观望。
太平洋保险公司市场部一负责人:该险种道德风险太大,很容易引发争议,我个人不赞同设立该险种,公司也没有介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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