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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总以购置价确定保险金
2004年03月01日13:33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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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田先生花12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时,保险公司认为应按照购置价30万元确定保险金额,田先生接受。两个月后,田先生的车被盗。田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按照保险金额30万元进行理赔,但保险公司只同意按照实际购买价12万元赔偿,差额部分视为超额保险不赔偿,双方产生争议。

  律师评析:

  本案中的车险是不定值保险,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投保车辆的保险价值,只确定保险金额,待到事故发生,以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作为保险赔偿金计算依据。实践中,有些保险公司认为应按照车辆购置价格确定保险金额,年年如此,以致出现不少纠纷。

  购置价是什么?是新车原始购入的价格,不是投保时的新车市场价,也不是投保时车辆的交易价。比如一辆车购置价是30万元,假设报废期间15年,已经使用5年后,购置价除去折旧,计算出该车的会计账面价为20万元。而实际上由于汽车大幅降价、该车辆出现过事故损伤、车主急于出手等因素,现在该车的二手车市场行情即现值最多12万元,购置价与实际价值差距达18万元。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所以,投保时合理的保险金额一定要等于或者小于保险价值。购置价只是计算车辆现值的一个数据、一种方法,并非现值。如果以购置价格确定保险金额,实际上就是把购置价等同于车辆的现值。车辆出险以后,必然就要考虑折旧、降价、损伤等因素确定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这实质上是使用双重标准计算保险价值,结果当然大相径庭。新车这样操作还合理,旧车这样操作就不太合理了。

  无论定值还是不定值保险,在投保的时候其实有特定的标准来大致估算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的,那么理赔的时候同样还应按照这个标准确定实际价值,即便结果有所不同,但由于标准相同,所以符合保险合同双方的真实理解和意愿,是公平和诚信的。如果两个标准不完全相同,极可能会出现不公平的情形。

  北京理格丰律师事务所 郭玉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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