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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十一起实施 车商隐瞒缺陷将受罚
AUTO.SOHU.COM  2004年03月21日10:39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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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今天颁布,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

  国家质检总局作为主管质量工作的部门,根据《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前社会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并经过在互联网和报纸上公开征求意见,召开由各方代表参加的立法听证会等程序,使这项立法获得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认同。相信这个规定对保护消费者和车主的合法权益,督促汽车经营者提高质量水平,促进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将起到积极作用。

  昨天,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这部法规是对已执行了整整1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次细化,新规定大大增强了《消法》的可操作性,更有利于消费者的维权行为。

  商家承诺严于国家法规也要履行

  规定把消费者反映强烈的格式合同和不平等条款作为了宣战的重要目标。规定第一条指出,经营者与消费者作出履行义务承诺约定的或者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约定或承诺内容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严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内容不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且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

  消费者有权解除“霸王条款”

  同时第三条也强调,经营者拟定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不得含有让消费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义务;增加消费者的义务;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等法定权利下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这两条规定不仅对当前广泛存在的格式合同和不平等条款说“不”,同时明显向处于相对弱势的消费者方面有所倾斜。尤其是第一条规定将有效杜绝商家用自定的章法逃避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义务,以及消费者获得违约金、赔偿和起诉的权利。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滕佳材曾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理原则和立法精神充分表明了国家对基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给予的特别保护,这才是维护真正的公平交易市场秩序的法律。


  问题商品商家应该公示收回

  规定第二条指出,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存在严重缺陷,应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工商等部门;对已售出的商品应及时通过公共媒体、店堂告示以及电话、传真、手机短信等有效方式告知消费者进行收回。尽管没有人们熟知的“召回”二字,但这条法规实际是为消费者反映已久的“问题商品召回”提供了法律依据。值得注意的是,这项规定并没有说明某一品类的商品可以例外,因此呼声已久的汽车召回已经成为相关厂家不可推卸的义务。尤其是对那些只对海外用户实施“产品召回”而在中国不履行义务的洋品牌是一次有力的规范。业内人士指出,此项规定对问题产品的“召回”没有留下任何余地,只要存在严重缺陷就必须停止销售并收回已销售的产品。那些善于玩弄“质量改善措施”的伎俩将不被容许。

  消费者索取未开发票可获交通补偿

  规定第四条是“消费者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后,向经营者索要发票、收据、购货卡、服务卡、保修卡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如有正当理由不能即时出具,经营者应按与消费者协商的时间、地点送交或者约定消费者到指定地点索取。经营者约定消费者到指定地点索取的,应当向消费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费用”。

  这一规定把那些常用“发票用完了,您改天再来拿”来搪塞消费者的商家列入违法者的行列,同时有效地解决了不法经营者故意设置麻烦阻碍消费者获得发票的行为。商家如果“耍小聪明”不履行义务,很可能面对的将是大量的后续损失的赔偿。

  邮购退款商家应支付邮费

  规定第五条则针对消费者投诉日渐增多的邮购、电视直销、网上销售、电话销售等新型销售模式进行了约束,指出这些经营者如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应按消费者要求退款,并承担消费者为此必须支付的通讯费、邮寄费等合理费用。

  售后服务索赔15天内必须答复

  规定第六条则明确提出了经营者“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的行为,对善于在售后服务上扯皮的商家明确了服务时限。规定指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在消费者有证据证明向其提出承担民事责任的合法要求之日起超过15日,并且两次以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承担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的民事责任的,都将被视为故意拖延、无理拒绝。这使得那些想靠死磨硬泡一拖了之的商家将不能再继续下去了


  记者还注意到,对违反上述行为的经营者,有关部门除了对其责令改正外,这些经营者的行为还将被记入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信息中心。据记者了解,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信息中心将实现对企业从注册到注销的全过程的信用监管,并由工商部门依据企业的信用状况建立“红黑榜”,那些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信用等级差的企业将被要求限期注销,其企业法人代表的再经营行为也将受到一定限制。

  认定

  国家将设专家委员会

  新华社北京3月15日电(记者杜宇)新颁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要求,对于汽车产品缺陷的认定由专门成立的专家委员会负责。

  据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司长于献忠介绍,为了使缺陷汽车管理制度建立在科学、客观、公正的基础上,质检总局将选择具有客观性、公正性的检验机构,组织建立专业配套的专家委员会作为技术支持单位,必要时委托进行有关汽车产品缺陷的调查、技术检测和确认等项工作。目前,上述工作已有初步方案。

  此外,《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明确提出,对于有关专家作伪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的,取消其相应资格,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策

  车商隐瞒缺陷:罚!

  新华社北京3月15日电(记者杜宇)新颁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为企图隐瞒缺陷的汽车制造商制定了惩处办法,除必须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外,还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据起草这部规定的有关专家介绍,制造商发生下列三种情况将受到惩处:一是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二是制造商试图利用本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三是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
  另外,制造商拒不执行指令召回的,将被暂停或收回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对境外生产的汽车产品,将停止办理缺陷汽车产品的进口报关手续。在缺陷汽车产品暂停进口公告发布前,已经运往我国尚在途中的,或业已到达我国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缺陷汽车产品,应由进口商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退运手续。

  解读

  召回不等于退换

  新华社北京3月15日电(记者杜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15日正式颁布,有关专家提醒广大车主,缺陷汽车被召回并不等于旧车退还厂家,再换新车。

  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产品质量处处长汪立昕说,召回所说的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同一缺陷,这种缺陷更多地表现为潜在的隐患。召回是针对群发性的故障,而不是偶然性造成的个案,产品某一方面有缺陷,并不意味着产品整体不好。如2003年发生群发性故障的几种车型,都是技术含量十分高的汽车产品。

  提示

  消费者不承担召回费用

  新华社北京3月15日电(记者杜宇)缺陷汽车召回,是否要消费者承担一定费用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召回对消费者是免费的。

  这位负责人说,汽车召回是以消除缺陷、避免伤害为目的,一般召回是以更换、修理缺陷部件为主要特征,具体召回活动由制造商组织完成并承担相应费用。因此,召回对消费者一般是免费的。

  同时,企业的召回活动又是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的,政府主管部门在整个召回过程中要给予监督和指导,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一项十分复杂而庞大的系统性工作,涉及政策研究、法规制定、前期技术准备、信息网络建设、实施后的日常运行管理以及宣传、培训等方方面面,需要国家专项财政予以支持。

  链接

  何为缺陷汽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新闻发言人刘兆彬解释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发布的关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于3月15日正式颁布,并于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缺陷汽车产品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的汽车产品。召回是指按照规定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包括进口商),采用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按照规定,一方面,消费者有权向主管部门、有关制造商、销售商、租赁商或进口商投诉或者反映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调查的建议,另一方面,消费者也应当积极配合厂商进行缺陷车召回。同时,还可以登录网站进行查询。(质检总局网、中国汽车召回网站ww.qiche365.org.cn、电子邮件)。另外,对于明知有缺陷或隐瞒不报的汽车制造商,主管部门除责令其召回外,还要向社会公布曝光,并依情节轻重,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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