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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发布近一个月 看政策引发的疑问
AUTO.SOHU.COM  2004年04月06日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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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发布已近一个月,而且距离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日子也在越来越近,汽车“三包”政策传闻年内即将出台。这对于那些拥有汽车和即将买车的人们来说应该是个“久旱逢甘雨”的好消息,但记者最近在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随机采访时却发现,大部分消费者对此还是表示谨慎乐观,有些还对汽车“召回”和“三包”政策发出了质疑。

  汽车有无缺陷谁说了算

  4月3日下午,汪先生正带着家人在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神龙汽车专卖店挑选汽车,在政府部门工作的他对汽车领域研究也颇有心得。

  他表示,汽车“召回”制度的出台说明国家对个人生命、财产与公共安全的重视得到了体现,但产品“召回”的第三方检测还存在一些疑问,比如,如何保证检测机构的正确性及公正性是厂家与消费者都非常关心的问题,目前国内绝大多数检测机构都与企业有关,对其检测结果的可信性,消费者难免心有疑虑。

  汪先生认为,在没有建立起全国性的信息收集和处理系统并公开的情况下,单个消费者很难判断自己的汽车所出现的“毛病”是不是“群发性”的故障,多半会认为是自己运气不好。而离开了消费者们积极主动的投诉、反映,设计和制造中的普遍性问题也很难及时发现;汽车修理厂又很多为生产商所指定,实行“召回”制度后,难保不会跟厂家暗中勾结向消费者隐瞒真相。

  凭借多年的自身驾驶及报道经验,北京某都市报汽车记者张先生也认为,真正落实“召回”制度的关键在于,是否有一个公正、权威和独立的常设机构来对汽车产品的质量缺陷进行检测和认定,以此明确区分产品的“系统性缺陷”与“偶然性缺陷”。

  细节问题值得商榷

  由于没有细则出台,消费者对自己在召回过程中到底拥有哪些权利不是很明确。一位消费者说,除了可以配合召回外,车主好像只能被动地接受,不具有主动权。如果企业拒不执行召回,也没有规定消费者是否有权告企业并索赔。此外,潜在的质量问题也会对消费者的生理和心理造成伤害,而在这方面制度中没有规定。

  在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某展厅工作的刘小姐认为,汽车“召回”政策目前还存在客户跟踪档案的问题。虽然有些企业在客户档案方面有较好的监控系统,但仍然有许多做得不够规范。而缺少这一系统,召回无异于一句空话。召回制度也没有对此作出规定。

  在召回政策的细节上,汪先生认为对企业的罚款额太低。“按规定,对企图隐瞒缺陷的汽车制造商的罚款额为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不知这样规定出于什么理由?一辆经济型轿车都要5至10万元。3万元能管什么用?相对于成千上万消费者的生命安全,相对于几十亿、上百亿元的销售额,这点罚款怎么看都微不足道。厂商会怕这点罚款吗?”汪先生认为,在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的法律中,一定要加大惩罚力度,大到让不诚信的厂家承受不起。

  据记者了解,在国外汽车巨头都有过耗费巨资主动召回汽车的经历。这不是因为它们更讲商业道德,而是政府罚款、消费者诉讼赔偿、公司信誉受损将使不诚信的生产商付出更多。

  不能指望召回药到病除

  即使“召回”、“三包”全都出台,也并不意味着汽车消费领域的问题就会药到病除。

  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某专营店孙经理就表示了他的担忧:“召回制度在西方国家已经推行了数十年,一些弊端也开始暴露出来。例如,现在国外个别企业的‘召回’实际上蜕变成为一种‘商务行为’,完全歪曲了‘召回’自我监督的意义,变成了企业扩大知名度,利用‘召回’炒作出轰动效应的手段。”他认为,要想真正使得在我国即将实行的召回制度体现“消费者是中心”的宗旨,必须对“召回”做出配套的规范措施。

  在外企工作的王小姐说:“拿近来备受媒体批评的手机‘三包’规定来说,它就不能充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曾经按照规定要求换货、退货,却被告之按每天0.5%的比例支付折旧费。如果购机者的手机经过两次修理仍然有质量问题,到了200天后,再要求经销商更换、退货时,你还不如掏钱购买一部新手机,因为这时你的手机已经折旧完了。”

  王小姐认为,汽车也属于高折旧率的机电产品,类似手机“三包”的问题同样会存在,有关部门在制定汽车“三包”规定时,如果不认真加以研究和调整,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就有可能成为一句空话。

  汽车“三包”规定

  对于犹抱琵琶半遮面的汽车“三包”,购车者们几乎是望眼欲穿。但也有人提出质疑:我国现成法律早已涵盖了“三包”的概念,有必要再专门出台一部“三包”法案吗?

  一位曾经有过打假经历的消费者耿先生告诉本报记者,世界贸易组织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强调法制统一原则,既然我国对于产品质量纠纷已经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包括新《合同法》、《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就应当在这些法律框架内解决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纠纷,主管部门没有必要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制定某种产品的“三包”规定上。凡是市场上销售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只要产生质量问题就应当受到法律的调整。

  “如果新《合同法》在现实生活中真正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出台更多的‘三包’规定就没有必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刘俊海指出,新《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生产厂家要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等责任,而对修理、更换、退货的选择权应该在消费者。“以前汽车生产企业以没有‘三包’为由推卸责任,法院以没有“三包”为由拒绝购车者的诉讼请求,这都是不对的,也是人们今天认识上的一个偏颇。”

(刘春)


来源:[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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