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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相关各方齐聚讨论车市“热点问题”
AUTO.SOHU.COM  2004年04月07日14:06  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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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日下午1时30分,陕西北路128号605室“硝烟弥漫”。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组织来自本市消保委、媒体、汽车销售商、汽车厂商的各界代表就近期车市热点——加价问题、统一合同文本问题、“三包”问题一一进行讨论。由于涉及的问题十分敏感,会上从讨论发展成辩论、从辩论发展到争论,各家各执一词,针锋相对。无论如何,矛盾孕育变革,中国汽车市场的成熟和完善需要这些不同的声音。

  关于“加价销售”

  “加价销售”,即对于紧俏车辆加收加急费。在此之前,在销售商中间,这可以说是一个谁都心知肚明却谁都缄默不语的问题。近期,伴随不少媒体的报道,这个敏感问题终于掀起了沸沸扬扬的舆论浪潮。对供货紧张的车辆增收加急费对消费者来说是不是合理、是不是合法?面对消费者与媒体的压力,经销商们也说出他们的苦衷,可谓针尖对麦芒。

  正方认为,加价销售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并且产生了许多客观存在的问题。

  首先,对于那些急切买车又无力支付加急费的消费者来说,这绝对是一种不公平的销售方式。消费者是弱势群体,在汽车市场还处在卖方市场前提下,信息不对称如何去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其次,目前汽车销售商加收“加急费”都在暗处操作。这就使得“加价”可能存在“泡沫”,类似楼市,存在汽车销售商夸大市场需求、抬高价格的可能性。因此,加价销售影响正常的市场秩序。

  再者,由加价销售的不明朗化还会引发税收流失问题,一部分国家税收势必在加价销售过程中流失。

  因此加价销售绝对不合法。

  对于这番质问,反方提出了同样有理有据的反驳。

  首先,存在就是合理。加价销售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市场的杠杆作用决定了价格的波动。对于紧俏商品,“短斤缺两”才是欺骗,涨价是合理的。将合理的事情合法化,才是当务之急,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加价销售”中存在的税收问题。

  另外,在加价问题上把消费者视为弱势群体是偏颇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权是双方的,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应该维护经销商的权益。在由厂家制定市场价格的前提下,经销商也处在被动的处境。对于紧俏车辆,经销商投入了很高的成本,成本无法收回,经销商也将蒙受损失。因此,关键在于应该让市场说话,而绝非让厂家成为调节市场的第三只手。

  关于“规范合同文本”

  目前,消费者买车,购销合同都由汽车销售商拟订。由于消费者的汽车专业知识普遍薄弱,单方拟订合同就存在不合理性。近期,汇业律师事务所针对这一问题,正起草一份汽车销售“规范合同”,并有望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支持。推行汽销行业的统一合同文本是否有必要,对于消费者、对于经销商是否有利?会上,又有两种不同的声音。

  与会人士大多持赞成态度:规范合同对消费者和经销商都有益处。

  对于消费者,由于规范合同由专业人士研究制定,就可免去对可能存在的合同“陷阱”的后顾之忧。目前,汽销合同由销售商单方拟订,合同普遍简单,部分条约含义模糊,一旦交易后的车辆出现故障问题,消费者在“模糊”条约前难免处于劣势。规范合同的出现,可以说让消费者吃了一粒定心丸。

  同样,对于以诚信服务为前提的销售商而言,规范合同的出台也大有裨益。如果交易后的车辆发生了事故,消费者提起诉讼,追究经销商合同责任还是民事责任有着本质的区别。将合同规范到细枝末节,有利于责任的确定,对双方都有益处。

  但也有一些与会人士提出了不同看法。

  首先,统一的合同文本隐藏着不公平性。以劳动合同为例,统一的劳动合同对客观存在个体差异的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不同素质的人签定同样条件的劳动合同,不同品质的车辆遵循同样的合同文本都是不科学的,因此任何一款合同都应该是独立的。

  其次,由于汽销合同的特殊性,绝对的统一文本不可能存在。汽销合同实际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商品买卖合同,另一部分是商品服务合同。在现有的汽销合同中找寻共性的东西是可行的,但是对于合同的细节问题做到统一根本不可能。既然找不到普遍适用的万能钥匙,制定统一文本就失去必要性。

  关于“三包”

  汽车不能退换已成为汽销行业内一条不成文的规矩,但年内即将出台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将打破“汽车不能退换”的坚冰。这对消费者来说无疑是一个福音,然而经销商却强调“汽车”与普通商品相比的特殊性,面对退换之后的一系列问题,汽销商认为自己将身处夹缝中的尴尬境地。

  “国家有关法律明文规定,商品由于技术性问题,经2次修理无效的,必须给予消费者退换。退换依据的是先行负责,依法追索原则:即消费者有选择追究责任的权利,而事后关于退换商品的处理则是厂商与销售商之间的法律关系。”会上消保委代表首先斩钉截铁地表述了他对汽车实行“三包”制度的坚定态度。

  他的发言代表了普通消费者的声音,合情合法。然而,汽车销售商们也纷纷吐出了他们的苦衷,听来也不无道理。

  几位经销商代表提出,“对质量存在问题的车辆予以退换虽则合情合理,但汽车与普通商品相比存在其特殊性。汽车销售商并非不愿意退换,但退换之后的利益损失,经销商却无法承受。”

  他们认为,首先,谁卖谁负责并不合理。厂家如果不收回退换车辆,销售商根本无法承受这一损失。其次,退换之后的旧车存在税收、行驶公里数等特殊问题,如果公安局、税务局没有相应的政策支持,销售商同样将蒙受无力承担的损失。因此,在相关法律条款并不完善,厂商与销售商对于退换车辆法律关系并不明确的前提下,将“三包”矛头指向销售商是不公平的。 (作者 黄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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