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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安全法将实施 意见征集工作已近尾声
AUTO.SOHU.COM  2004年04月13日11:06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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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安全法》5月1日起施行,交通事故死30人以上公安部派员到场

  新京报讯 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正式实施,征集意见工作已近尾声。记者日前从交通管理部门获悉,征求意见稿中,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单列一项,规定了交通肇事逃逸将全国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期限为20日等内容。

  本程序共分9章,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届时,1992年公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将废止。在本办法施行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仍按原规定办理。

  交通事故处理  5种情况当事人不可自行处理

  该意见稿表明,当事人可自行处理一些交通事故。但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不得自行处理:(一)机动车无号牌、未保险;(二)驾驶人无有效驾驶证或者所驾驶机动车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四)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五)交通事故造成人员轻伤以上损伤或者财产较大损失的。财产较大损失的界限,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

  当场调解不成可起诉

  当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持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决定书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事故调查取证  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不得少于2人。交通警察应当向被调查人员表明执法身份,并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发放联系卡。

  死亡30人以上公安部派员到现场

  该意见稿表明,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交通事故的,地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现场指导调查。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交通事故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现场指导调查。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交通事故的,公安部应当派员到现场指导调查。

  现场救助费用先行垫付

  交通警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到达交通事故现场,协助医疗急救部门对受伤人员实施紧急救助。医疗机构抢救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先行垫付。

  调查扣证明确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继续调查需要扣留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至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为止。

  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

  征求意见稿显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应当记录在案。

  扣事故车证限期20天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期限为20日;20日内无法完成检验、鉴定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扣留10日。被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

  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布置堵截和追缉。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派人前往、向社会公布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不得在公众场合检验尸体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急救部门或者医疗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解剖尸体需征得其亲属同意。

  交通事故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将全国备案

  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应当吊销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的,报经地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制作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将已扣留的机动车驾驶证标记吊销并附卷,通知发证车管所注销其驾驶证。

  对交通肇事逃逸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通知发证车管所注销其驾驶证,并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南方都市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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