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志着我们国家的交通管理和用路人的权利得到一次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层次的保护和保障。这是第一个变化。第二个变化,这次新的法律在车辆登记当中体现了对公民购车用路权利的保障。这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规定,买车之后车管所在什么情况下必须给你办登记,四个条件。所有权人的来历证明、车的来历证明,车的进口证明,车的购置免税证明。附加其它条件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来规定,这样排除了国务院文件不能再设定条件了,部委不能再设定条件了,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再设定条� 对于汽车用户有什么意义?今后地方政府规定的收增容费,不交增容费不给办牌照。交车位停车证明,有些地方没有计划生育证明不给办行驶证,诸如此类的问题都得到了解决。今后如果车管所再要这些东西,可以按照法律进行行政诉讼,要求给你办理登记。这个体现了对公民用路权的保障,因为老百姓买车希望自己用机械作为代步工具,它是我们追求美好生活的需求。政府的任务是满足这个需求,而不是限制这个需求。 在这个领域里面如果限制得太多,涉及到收增容费涉及到政府机关能不能去剥夺老百姓的财产,非经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剥夺他人财产权。收费用一是侵犯财产权,二是侵犯他的用路权,我交了税你修了道路,道路是公共产品,公共产品人人都有权享有。所以在这个领域里,我觉得这次法律的变化极大地保护了广大用路人的财产权和路的使用通行权。这是第二个变化。 第三个变化,车辆的检验制度。这次变化体现了我们跟国际接轨,这次非常明确规定了自行车免检制度。今后凡是国家机动车主管部门并行的产品不再进行新车检验。国际上通行的车辆检测制度叫做形式认可或者工厂认可,我们过去检用户,这个做法出来以后导致我们制度上非常荒唐,刚买的汽车一上检测线不合格。如果不合格的话,这个荒唐逻辑是制造厂造出来不合格产品,显然是不符合对制造业加重法律责任的精神。所以这次采用新车免检制度和国际上是接轨的。 同时提醒用户,将来如果汽车制造上的问题发生交通事故了,你可以按照产品质量法去进行诉讼,而不一定要按照交通事故来。将来产品质量法的责任将逐步趋向于加重的,包括汽车召回将承担这样的责任。而事故处理当中的责任不包括汽车召回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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