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贷险吸收了2003年车险改革的经验,对不同的购车人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了细分,体现了风险的个性化和差异化要求
●没有个人信用资料的积累和记录,无论保险人怎么风险细分,怎么对高危群体索要高额保费,都难以遏制高危群体的逆选择
●较之原车贷险那种近乎完全责任、零首付和长期性的特点而言,新车贷险应当是本性回归而不是矫枉过正
今年4月1日,人保、太保、天安和永安四家公司的6个新车贷险产品获准上市,一时间引起市场人士普遍关注。
与原有的车贷险条款相比,新车贷险条款在承保责任方面作了如下的限制:首先,根据新车贷险的条款规定,购车人首先必须向银行提供有效的抵(质)押物,当购车人不能还款时,保险人只就购车贷款余额与银行处理抵(质)押物所得款项的差额部分进行赔付,实行差额责任制;其次,设定了一些相关的风险控制要求,如要求购车人提供不低于30%的首付款、投保人(购车人)必须是贷款车辆的最终使用人、设定了不低于10%的免赔率、将车贷险的期限限定在3年以内等;再次,按照不同的风险水平设定不同的保费水平,新车贷险吸收了2003年车险改革的经验,对不同的购车人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了细分,体现了风险的个性化和差异化要求,使得这一产品的费率体系更加科学、合理。
有鉴于此,市场人士再次聚焦车贷险。
前景需重新思考
车贷险属于消费信用保险,其管理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必须要有健全的个人信用体系,而恰恰这点我们没有,而这点就使得在目前现阶段要管理好车贷险成为一个不可能实现的神话
现在市场上不少人士认为,车贷险对于推动中国进入汽车社会、推动中国汽车工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并辅之以中国汽车保有量与发达国家相比“车贷险商机无限”、“要大力发展”等等,并强调车贷险属于管理型险种,以前没做好就是因为管理没跟上,只要在承保、理赔环节如何如何就可以怎么怎么。对这种观点,笔者并不赞同。
目前中国有两类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房贷险和车贷险,但较之车贷险,房贷险的优势在于:不动产、升值性。房产不同于汽车之处在于一个是不动产,一个是动产;一个是升值型资产,一个是贬值型资产。
正因为汽车属于贬值型动产,一旦出现购车主无法履约的情形,保险人所面临的局面可能十分尴尬:要么找不到车(车被开到别的地方甚至人车俱无);要么无法扣压车(因银行是抵押权人);要么无法变卖车(可能存在着车的产权、营运证等手续不全因素);要么放不起车(停车是要付费的,而且车价还在不断地下调)。
车贷险属于消费信用保险,其管理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必须要有健全的个人信用体系,而恰恰这点我们没有,而这点就使得在目前现阶段要管理好车贷险成为一个不可能实现的神话。没有个人信用资料的积累和记录,无论保险人怎么风险细分,怎么对高危群体索要高额保费,都难以遏制高危群体的逆选择。
再言过去,许多保险人都是将车贷险作为拉动车险的诱饵,更有甚者是作为礼品赠送的,再考虑到单笔车贷险的费用也只有2000—3000元的事实和个体信用风险的差异,这使得通过保险人的专门化管理普遍降低单笔车贷险成本的美好想法确实难以实现。
好好研究一下国外的情况也不难发现:车贷险在这些国家早已销声匿迹。日本在其汽车工业起飞之时,曾经有过车贷险,但极善于精细化管理的日本人也管理不了这个“潘多拉”式的小匣子,最后不得不在发展日本汽车工业的黄金时代放弃了这块烫手的山芋。
美国、英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保证保险主要还是集中于员工诚实保证保险、大型工程保证保险(这在某些国家是强制性的)、住宅抵押贷款偿还保证保险等方面,真正属于消费性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和贸易信用保险的保证保险还是很少。
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一个很重要的共性在于没有车贷险,发展汽车工业靠的是其他形式的汽车担保。为什么在信用体系发达的发达国家都不约而同地放弃了车贷险呢? (卫新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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