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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遭遇执法难题:违章代价高 司机出怪招
AUTO.SOHU.COM  2004年05月29日09:21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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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本市交管部门也随即出台了试行的“处罚和记分标准”。可随之而来的,是违章者面对高额处罚或弃车而走,或推诿责任,想尽办法逃避处罚,交警执法面临着不小的困难。

  违章罚单开不出去

  5月以来,海淀交通支队先后查获了5名超速驾驶机动车的司机,按照新标准,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要被罚款1000元、扣6分,而在高速公路上超过规定时速50%的,罚款数额更增至2000元。可直到今天,海淀交通支队还没开出去一张罚单———因为所有机动车主都声称车辆违章时,开车的并不是车主本人。一名律师甚至告诉交警说:向他借车的朋友现在去了海南,短时间内回不来,如果要处罚,他可以通知朋友将驾驶证从海南寄回来。交警听了却没敢答应:按法规要求,开具罚单必须要当事人签字,没有这个程序是不合法的;可违章者要是一两年不出现难道就这么一直拖下去吗?

  海淀交通支队副支队长王金贵告诉记者,他们这个月共查获了80名非司机,其中相当一部分人驾驶的是“残摩”,可现在到交通队接受处罚的人还不到一半,不少人有可能就此不露面了:“一辆残摩还没有2000元呢,有些人肯定就不打算要车了!”

  交警打怵“可操作性”

  按照新制定的标准,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要处以200元罚款、并扣2分……“的哥”阎师傅不屑地说:“我们一上路常常七八个小时连轴转,根本舍不得休息,交警凭什么断定我连续工作了多长时间?他怎么就知道我休息了没有?总不能他说罚款我就得交钱吧。”

  交警同样感到了这种压力,海淀支队一位交警表示,现在有人在平板三轮车上加装动力装置然后上路行驶,如果按照“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处罚2000元的话,车主肯定会把车一扔就走,来交罚款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

  对行人和自行车违章进行罚款就更让交警挠头了。一位一线交警告诉记者,平时在路口值勤时,遭遇到的最大阻力就来自行人和自行车主:“其实在路口违章闯红灯的行人和自行车远比机动车的数量多,有人甚至会对交通协管员进行责骂,可交警却很难对他们进行处罚。交警对违章的机动车司机可以扣驾照、罚分,可对违章的行人却没有有效的制约手段。如果违章者拒绝接受处罚,非说身上没钱,我们既不能搜身也不能扣人,只能以批评教育为主了,否则纠缠下去既影响民警值勤,更会因为围观者越聚越多影响路口畅通。”

  处罚不是“消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表示,虽然试行规定中有些条款还可以改进,但是加大处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杨建顺教授说:“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已经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威胁,为这个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是合乎情理的,因为一旦违章行为造成了事故,给违章者本人和受害者造成的伤害肯定要远远大于目前的处罚标准。现在各个国家都在加大对违章的处理力度,日本的交警更是可以直接对严重违章者进行刑事处罚,维护道路安全早已经是各个国家的共识。”

  杨建顺教授介绍说,行政法制定中有一个重要原则就是需要考虑利益衡量,或者说是“罚过相当”,就是说惩罚必须与过错相当才会起到作用。“以前我闯红灯只罚5元,显然不能对违法者起到震慑作用。现在调整了处罚标准,听起来罚款提高了,但这是与违法行为相当的处罚,违章者必须接受。”

  在近年来各地的立法工作中,处罚的数额往往成为立法者争议的焦点之一。有人认为“乱世需用重典”,有人则认为必须结合国情,考虑普通市民的承受能力。法律专家普遍认为,处罚不是“花钱买违章”,不能单以是否承受得起来衡量处罚是否合理,因为法规的制定是以制裁违法行为为目的的,而不是为违章行为标价“出售”的。

  处罚手段应多元化

  杨建顺教授说,交警执法难说明交管部门的手段单一、有限,其实可以付与行政机关更多的处罚手段,比如国外通行的刑事诉讼手段、财务冻结手段等等,法律只要制定出来了,就必须给执行部门权力以维护法律权威。

  对此交管部门也表示,法规中不完善的地方可以在实践中不断修正,但对违章者进行处罚的力度不能减。如果违章司机在3个月之内不接受处理,该司机的驾驶证将被吊扣;对于暂时无法认定驾驶者的情况,车主是第一责任人,如果车主无法指认车辆违章时的司机,那么车主必须接受违章处罚。对于不来认领车辆的车主,交管部门将尽量与他们联系,逾期不接受处理暂扣车辆将被处理掉。

  杨建顺教授也认为,在不能找出违章者的情况下,应该由车主承担违章责任,即使在找到违章者而违章者不是车主的情况下,车主还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以告诫车主慎重保管自己的车辆,不能随便外借。

  记者从交管部门了解到,目前相关部门正在收集案例,准备对试行中的一些规定进行调整,比如残疾人摩托车上路后对行人等危险性要低一些,交管部门也考虑将残疾人摩托车作为机动车中特殊一种专门列出,惩处标准也可以做一些调整。(周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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