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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交过养路费滞纳金吗?
AUTO.SOHU.COM  2004年07月03日09:48  金羊网—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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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调查一百位车友有20%因迟缴养路费或多或少被罚过

  一个车主,前些年以17.8万元购买一辆桑塔纳。车主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购车后两年才去交养路费,被告知“每天加收1%滞纳金,加上罚款,得一次交上万元。”车主当即被吓住,上蹿下跳地找关系,好歹被减免了罚金,但当事人十分无辜地表示:“当时以为车行已经帮我代交了所有费用,而且我也不知道拿到行驶证10天内就得去办养路费入户,如果早知道每天要加收1%滞纳金,我肯定会第一时间去交的。”

  公路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的原则,规定由交通部门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养护和改善公路的事业费,它取之于车,用之于路,是公路建设和养护的主要资金来源。照理说依法缴费是有车单位和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合理收缴滞纳金本来也是一项督促车主及时交纳养路费的有力举措,但这1%的滞纳金却让一贯遵纪守法的车主们成为被罚款的“逃费者”,这似乎有点离奇,为什么如此重要的规定,车主两年之内都“蒙在鼓里”?按日加收1%滞纳金是否罚得太“狠”呢?于是本报特别在上周对车友俱乐部中100名车友进行了电话调查访问。

  调查结果显示:有近20%车主因为养路费迟缴或多或少被罚过,这其中绝大多数是第一次购车的新车主;有90%以上的人压根不知道新购买车辆,自拿到《机动车行驶证》后10日内应该办理养路费这样的规定;72.%人认为这样的规定很不合理,普遍觉得规定10天的交费时限较短,而且负责收取养路费的公路局、相关征稽所也未尽到及时、明确地通知广大新车车主何时何地交款,因此漏交、迟交的责任并不完全在车主身上,一味罚车主的钱是没有道理的。

  记者将调查结果汇总,发现关于养路费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交费期限太短,一些车主表示自己本来就很忙,加上节假日收费站又休息,搞不好就要迟交;二是有关部门没有在恰当时间以有效方式告知车主缴费相关规定,不少车主以为车行代办的手续中已经包括了交养路费,也有车主认为在年审之前再交养路费也不迟;三是滞纳金收取的比例太高,有车主反映,这高过了银行还款利息,既然不是恶意逃交,就没有必要收取如此高额的滞纳金。

  曾经有这样经历的许先生提起这事至今仍是愤愤不平:“他们有义务告知车主,因为我对交费期限之事一无所知。”记者了解到,由于机动车行驶证由车管所核发而收取养路费则是征稽所在管,两件事是分开办理而彼此之间通知没有做到位,导致大部分新车主事先都对养路费缴纳期限之事一无所知。

  问题是尽管养路费滞纳金的不合理性甚多,但随着私车消费群体增加,一头雾水就被罚几百上千元钱的现象也越来越多。去年8月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对政府的行政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其中就有行政许可服务要便民快捷,一条龙服务,一站式搞定。“有关部门是时候改进自己的工作了”,一位车友的感叹也是广大车主的共同心声,这部《行政许可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到那个时候,政府是否会采取一些主动的办法,来避免这种不合理现象,大家只能拭目以待了。

  提示一

  养路费入户,缴费义务人必须在机动车行驶证核发之日起10日内,凭机动车辆行驶证和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讫凭证及其影印件、单位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办理;企业还须凭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影印件;新车还须凭购车发票及其影印件;转入车辆还须凭原车籍地养路费征收部门签发的车辆征费转籍介绍信。拖、欠、漏、逃的,责令补缴。逾一日,收取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同时按:连续拖、欠、漏、逃三个月以上的,按应缴费额30%至50%罚款;连续拖、欠、漏、逃六个月以上的,按应缴纳费额50%至100%罚款。涂改、冒用、伪造养路费票证、罚款单据,责令补缴,每逾一日,收取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并处应缴费额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提示二

  《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新车从《机动车行驶证》核发之日起计征养路费。中、下旬入户的新车,当月分别按该车月应征额的2/3、1/3计征。按年统缴养路费的车辆,一年按10个月计征。核定征费计量1吨以下的车辆,应按年统缴。

  提示三

  缴费义务人对公路规费征稽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比如不服交滞纳金或者罚金),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路规费征稽机构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缴费义务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路规费征稽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案例

  (1)“我很庆幸!”

  黎先生买车时车行帮他把一切都办妥了,包括缴养路费。最近他看到报纸的报道,才知道自己很幸运地“逃过了一劫”:原来新车自拿了行驶证之日起10天内要交养路费,否则就得交滞纳金了。自己是第二年办年审时再与有关部门“发生关系”。他说:“如果等到那时再去交,估计要被罚惨了。”

  (2)“责任并不完全在我”

  陈女士是2001年底买的车,不知内情的她以为自己年底买车,新车还没上路,应该不用立刻就交养路费。为了图个方便想等明年办年审时再一起交,加上自己工作繁忙,她也就把这个事给忘了。结果等到第二年她去办年审的时候,办公人员告诉她因为没有及时缴养路费,得多交几千元滞纳金。“自己真是冤枉,白白多交了怎么多钱!”她对记者诉苦说“我又不是故意不交,问题是我真的没有看到任何有关的提示或通知,责任并不完全在我!这些收费部门自己没有把宣传通知的工作做好,现在却理直气壮地来收钱,真让人难以接受。”记者告诉她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她表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一定要试一试。

  (3)“最好和年审一起办啦。”

  蔡先生是一个上班族,平常工作繁忙。他对记者说:“缴费时限太短,人又多,得排队,现代人工作忙请一个假不容易,成本也高,哪有那么多时间和精力天天亲自去缴费”。他认为最好是在办年审或其他缴费手续一次办好更方便车主。“现在都在提倡政府机关简化办事程序、快捷务实高效率。光就车辆方面的收费就项目繁多,交费时间也各不相同,有分季度的,有分月份的,真是把人的头都搞大了。”

  (4)“1%?贵过银行利息啦!”

  对于超过缴费期限,车主将被加收日1%应缴养路费金额滞纳金的规定,赖先生表示这样算根本就不合理,1%明显带有惩罚性,但也惩罚得太重。根据现行《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里列举的加收1%滞纳金三种情况,全部是针对车主明显有欺诈和主观过错的行为,但将这个算法用在所有迟交的车主身上,显然不合理。

  采访调查数据统计(100车主)

  交过滞纳金交过的占18%

  知不知道新买车辆自拿到行驶证5天内要缴养路费的规定?不知道90.9%

  觉得这样的规定合理吗?不合理72.1%

  知不知道超过10天缴费期限要交滞纳金?不知道51.5%

  觉得超过缴费期限日加收1%滞纳金合不合理?不合理86.5%

  附:《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欠缴养路费的,由车籍地公路规费征稽机构责令缴费义务人在7日内,补缴应缴的养路费,并从欠缴之日起(报停后偷驶的从报停之日起),按日加1%的滞纳金:(一)涂改、转借、倒换、冒用养路费收讫标志和缴讫凭证、使用假养路费缴讫凭证和收讫标志及不按规定办理缴费入户的;(二)假报车辆使用性质、使用单位或报停偷使的;(含报停车辆没有停在缴费义务人申报的停放地点)(三)不按规定缴纳养路费和办理车辆异动、销户、减征、免征手续或超出使用范围的。

  对逾期仍不缴费的,并处以罚款。属第(一)项行为的,处欠缴费款2至3倍罚款;属第(二)项行为的,处欠缴费款1至2倍罚款;属第(三)项行为的,处欠缴费款1倍以下罚款。

  缴费义务人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仍不缴纳应缴的养路费、滞纳金及罚款的,每日另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并由公路规费征稽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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