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代建军)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机动车数量剧增,机动车登记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亟待解决。昨日,记者从交管部门了解到,公安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中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和修改,以确保与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配套实施。
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减少了登记种类,提高了办事效率。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相比,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保留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取消了过户、转出、转入、停驶、复驶、临时入境登记;把原过户登记和因所有权转移而申请的转出和转入登记合并改为转移登记;对变更登记的范围进行了重新界定,将原所有人地址迁出的转出和转入登记合并为变更登记。
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还明确规定: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并建立数据库,否则登记无效;计算机登记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登记软件全国统一。
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还规范了办理程序,堵塞管理漏洞;并注重便民利民,提高服务水平,推出11项便民利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