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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机于浩:事故被我“逃”成刑事案
AUTO.SOHU.COM  2004年07月22日07:46  北京娱乐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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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2日,交通肇事逃逸两天后的肇事司机于浩来到东城交通支队事故科投案自首。在被警方送往拘留所之前,记者与于浩进行了一次谈话,交谈中他说得最多的是“后悔”两个字。他哽咽着告诉记者——  

   事故就这样发生了,在我一点准备也没有的时候。

   7月10日,为了装修房子,我在外面跑了一天,晚上好容易有了点时间,我想去找公司的一位同事一起吃饭。10点半左右,车开到东城区北二环路小街桥上时,远远地看见一辆面包车停在路边,就在我经过这辆车时,忽然车前被什么猛地撞了一下,我一时间没反应过来不知道发生了什么,看到车前挡风玻璃上的裂痕才想到好像有个人出现在我的车前,离我只有不到10米远。“糟了,是撞人了!”

   车还在跑着没有停下,我只想赶快离开这个倒霉的地方。快到东四十条时,被撞爆的车胎渐渐地没了气,我把车停在路边,机械地下车、找备胎、换胎,这时脑子里出现一片空白,没有了思想。

   换好车胎,我不由自主地把车又开回了小街桥,此时桥上主路已经封路,很多交通民警正在桥上来回跑着,我明白事情弄大了。“是伤了?死了?”我不敢想下去,心跳得连身体都似乎在一起跟着跳,我开车离开了现场,心里满是恐惧。

   开到地坛西门前时,手脚已有些不听使唤,我把车停在了路边,好像在等待什么。我想起了公司的一位朋友,马上把电话打了过去,可电话通了又不知自己在说些什么,心里乱极了。挂了电话,索性闭上眼睛静静地坐着,直坐到天亮。

   这一晚,我痛苦极了。事发的瞬间像幻灯片似的一幕幕在脑子里回放,出现在车前的人影也好像更清晰了。我想得最多的是被撞的人和自己,并作了种种假设。也许我刚刚27岁的人生就此完了?

   我是1998年从福州大学毕业后来北京工作的,父母都在国外工作,北京只有一个表姐和姐夫,表姐刚刚生完小孩儿。

   想起父母,我想起了他们在国外发生的一次交通事故,在事故中父母双双受伤,现在身体刚刚恢复,可又因新到了一个国家水土不服而连连患病。可谁能想到我在国内也发生了交通事故,不同的是,我是肇事者而不是受害人。如果病中的母亲接到了我的电话,如果他们知道了心爱的儿子成了肇事司机且致人死伤会怎么样?我真的没有勇气告诉他们。

   第二天早上回到家里,我忍不住给表姐打了个电话,可想到她正在坐月子就没敢对她说,直到表姐夫接过了电话我才支支吾吾地说了撞人的事。表姐夫听后立刻严肃地告诉我,我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肇事逃逸,罪过大了。

  我选择了投案自首

   我从没过过这样的一天,心里七上八下,不想吃饭,不能入睡。我到街上买了张报纸,没有看到昨晚事故的有关报道。

   表姐夫和朋友们三番五次地打电话过来,有安慰的,有帮着分析的,也有出主意的,他们告诉我,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不管对方有没有责任,只要司机肇事逃逸就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此时,我也得到了交通队正在通过种种渠道调查核实、寻找目击证人的情况。

   直觉告诉我,现在摆在我面前的惟一出路就是到交通队投案自首,或许还能减轻些罪过。

  原本对方也有责任的

   在自首的当天中午,民警们安排我吃了一顿饭,这是从出事后我吃过的惟一一顿饭,我吃得很香。

   民警让我看了事故现场勘查图,为我讲解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关事故责任认定和肇事逃逸对事故责任的影响。当时我是在第三条车道内正常行驶,对方车辆正在马路上换车胎,车身一半停在紧急停车道内,一半停在第三条车道内,前后没有放置任何警示标志。此时我才明白,这起事故原本对方也有责任的,只是因为我的逃逸行为使这一切发生了变化,而且我又错过了三次可以挽回的机会,如果发生事故后我没有离开现场,而是积极地抢救伤者及时报警;如果换完车胎后返回现场时向民警说明了一切,承认自己是肇事司机;如果当晚在路边熬过一夜时我给交通队的民警打了电话……

   我后悔极了。

  受到良心的谴责

   这两天,我心里一直非常愧疚,因为我一时的疏忽而造成了两条生命的终结,我是个罪人。如果能够让被害人家属得到安抚,我愿意尽我的一切力量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愿意承担事故责任,直至受到法律的制裁。

   到了现在,我全明白了,可明白得有点儿晚了,这个代价实在太大了!现在我只想对所有的司机朋友说一句话,一定要学法、知法、守法,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首要的是停车保护现场,积极协助民警抢救伤者,毕竟人的生命是最重要的。千万记住不要像我一样肇事逃逸,这不仅是对伤者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不逃逸,责任会减轻。

   7月20日,东城交通支队依法对这起事故进行了责任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的规定,依法认定于浩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据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方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办案民警向记者介绍,在这起事故中,事故双方都有责任,被害一方将车停在车行道内修车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乘车人下车后未能站在安全地点而是在机动车道内行走帮助修车,这本身已经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而于浩肇事逃逸已经触犯了刑法,所以除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赔偿死者家属相应的经济损失外,还要受到刑事追究。假如于浩没有逃逸,而是积极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协助民警对事故进行调查,就有可能不构成刑事案,所担负的事故责任有可能也会减轻。

  (刘晓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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