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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实施3个月 强制三者险缘何难出台
AUTO.SOHU.COM  2004年08月11日17:57  中国汽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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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5月9日晚,一名女子在横穿北京南二环路时被一辆疾驶而过的奥拓当场撞死,成为自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北京市第一起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的交通死亡事故。作为今年以来第6起横穿二环路行人被车撞死的案件,这起事故的处理程序、赔偿数额等与前5起相比发生的巨大变化,引起了社会各界对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强烈关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然而本应在5月1日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时出台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有关规定,直到今天也没有出台,使新法中很多经济责任的判定面临法律真空,引发了许多交通事故中经济责任承担的争议。

  车主:保险公司不赔无责三者险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前,发生类似在全封闭的二环路内撞人事故后,司机有可能不承担责任,即便赔偿数额也不高。新法实施后,就算司机能证明行人有主观过错或自己确实没有违章行为并已采取补救措施,也仅能减轻自己的责任,仍要承担全部的损失费,且赔偿的数额较之以往有大幅提高。关于这一点,不少人感到缺乏一个大家认可、可以接受的理由。车主们也很“冤枉”:明明自己没有责任,却仍要承担非机动车一方的医药费、误工费等,为违章者不负责任的行为“买单”,而这些是无法得到保险公司三者险赔偿的。

  从总体上看,北京有80%左右的私家车当初在投保机动车三者险的时候,投保金额都在10万元以下。这与目前随时可能到来的巨大风险比起来,无异于杯水车薪。即使交警给车主开出了责任认定书,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仍远远达不到车主在事故中所要承担的损失费。

  有专家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是5月1日才开始实施,但去年年末高法的相关解释就已下发到保险界,遗憾的是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保险界没有利用好这中间半年的时间去计算费率、修改条款,而把可能面临的巨大风险转由投保人独自承担,对被保险人是不公平的,争议也由此引发。

  保险公司:“老合同老办法”有依据

  6月15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答复》认可了保险公司“老合同老办法”的做法,同时也指出5月1日前投保三者险的投保人有权追加投保,只需补足相应的保费即可获得更多的保险保障。

  《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实施了3个多月,不仅北京市的强制三者险条例迟迟没有出台,保险公司所采取的退避政策,更是把巨额的风险推到了车主一方。因为从保险公司的角度考虑,一辆车变更合同所增加的保费也就200元~300元,而一旦发生类似奥拓撞死人的事故,付出的赔偿金将可能达到20万~30万元,陡然增大的风险可见一斑。再加上业内流传着《强制三者险条例》将于近期出台的消息,考虑到三者险的费率肯定还会改变,为了节约人力、减少麻烦,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均选择了按兵不动的策略。

  在退避的同时,保险公司也正在绞尽脑汁计算《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所要面临的巨大风险,并以此制定新的商业三者险的费率标准。有媒体报道:北京某保险公司理赔部的负责人指出,按照他们初步的测算,执行新法后保险公司平均风险水平上涨了2到3倍,仅丧葬费一项就涨了16倍。如果按照此前保监会所说费率最多只能上涨10%,抵抗如此大的风险几乎是不可能的。

  律师:《道路交通安全法》与《保险法》矛盾多

  为体现对生命的尊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然而北京一位律师从法律的角度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与《保险法》存在着不太衔接的地方,与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保险理赔体制等更有很多的矛盾和冲突。

  《道路交通安全法》体现出的是国家保障人权、维护人民人身安全的立法本意,规定了无论被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都要按照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先把钱拿出来用于抢救交通事故受害人,但是这与《保险法》的规定恰恰相反。《保险法》要求首先确定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才能计算出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的保险金额,然后保险公司再拿出钱来赔偿受害人。这就体现出了两者在抢救费用支付时间上的矛盾。

  三者险投保金额与实际保险赔偿金额不一致的矛盾则表现在,保险金额与保险公司实际需要做出的赔偿金额之间的差距。比方说,一位车主三者责任险的投保金额为10万元,某天在路上撞了人,保险公司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拿出了10万元钱用于抢救受害人,总共花了9万元,后来经过有关部门判定,车主也就是被保险人只承担8万元的赔偿责任,相应的保险公司也只应承担8万元的赔偿金。可问题是,保险公司已经支付与其所应支付之间那1万元的差距该怎么办?(张肃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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