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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法律尴尬
AUTO.SOHU.COM  2004年08月22日10:03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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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8月9日至15日,《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向市民征集意见,市民对《交法》第76条第2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规定争议颇大。争议观点有三:1.一部法律一经颁布,其权威性不容置疑,法律如何规定,执法部门、公民应依法执行;2.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以人为本”,《交法》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充分体现了尊重生命的理念,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机动车驾驶人比较而言是弱势群体,理当重点保护。3.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事故不问青红皂白由机动车驾驶员承担责任,助长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违法行为。上述观点又派生出诸多问题:首先,《交法》作为一部对全体公民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一经颁布、实施,某些条款在数月内受到公众普遍质疑并不多见。具体分析《交法》76条不难看出,我们的立法者在立法时缺乏法律应涵盖全体公民利益的基本要件和法律准则。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不同、立法的价值观念不同,但有一条是共同的,即发生违法行为时,应根据违法程度的大小、轻重各自承担其过错责任,无过错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因为他们是无辜的。任何法律在立法时不能因偏袒某一部分群体的利益而忽视另一部分群体的利益,《交法》76条显然和这一立法准则发生冲突。该法规定只要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人员发生事故,不问是谁违法,机动车必须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机动车驾驶员无任何过错,也要承担对方的违法责任和赔偿责任,无辜者要承担违法者所带来的损失,这实在是法律的尴尬。

  数年前,上海出台了一个“撞死白撞”的地方性法规,作为一部法规,认为行人的普通违法行为可以由没有法律过错的开车人剥夺其生命,该种观点本人实在不敢恭维。当今的立法者之所以规定《交法》76条与此不无关系,他们认为行人与开车者相比是弱势群体,从“以人为本”出发并无不当。其实,通常人们所说的“弱势群体”是针对权力所有者和庶民而言,如工商执法人员和个体摊贩、企业所有者、管理者和普通职工、县太爷和普通农民……从此观念而言,开车者和行路人都是普通黎民,其差别只是他们的收入不同和在同一条公路上所走的道路不同。其次,今天的强弱之分还要看当一个纠纷或违法行为的发生,公权力在双方谁的身上发挥更大的作用,例如警车或挂有特殊牌照的车辆,在享有路权上确有特权。今日在公众的心目中,《交法》似乎仅是针对司机而言,大多行人的违法行为几乎不受法律的纠正和处罚,强弱之分一目了然。

  《交法》应对全体公民具有普遍约束力,行人、车辆各行其道世人皆知,如果一项法律条款规定行人违法走上汽车道,发生事故行车者在无法律过错的情况下要承担法律责任当然会引起异议;如开车者无过错但对违法者却要进行赔偿,我们的法律是在鼓励违法、保护违法,法律告知人们的是如此结果,今后将会怎样呢。(陈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 

凯越论坛:<<道路交通安全法>>全面解读 

道路交通安全法--车险业四大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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