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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应当负全责 不要鼓励穷人买车

AUTO.SOHU.COM  2004年09月17日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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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应当负全责,因为使用机动车的人本来可以有其他的选择,而行人的选择却很少。开车的人可以选择乘坐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或者坐火车和飞机;但他却选择了自己开车。行人走在路上,就算有一万个不对,出危险的时候也不可能象汽车那样有一层金属外壳保护。汽车驾驶者在选择使用这种危险的交通工具的时候,完全有责任、有义务做出清醒的判断。想清楚自己是否有必要使用这么危险,又会给自己带来麻烦的物品。既然做出选择,就要为自己的决定负责。这样才符合权利、义务相等的法律精神。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绝大多数原因是“车速过快”。车速快了,超过了一个人注意力和行为能力的极限,在遇到危险的时候,就来不及了。如果开车的人自觉减慢速度,交通事故至少能降低一半。比如,正常的速度应该是,小汽车在高速公路上每小时速度保持在九十公里以下,在市区公路或普通公路上每小时速度保持在七十公里以下。过去为了避免交通事故经常劝告司机:“十次事故九次快。宁停三分不抢一秒。”可见开车着急是出事儿的主要原因。往往越是好车越容易出事儿,仗着自己车好结实又腿脚麻利,在路上横冲直撞不顾别人死活。开快车不仅造成开车人自己的交通事故,更给不相关的其他人带来无妄之灾。

  比如在电视上报导过的,北京二环路上小型奥拓车撞死横越马路妇人的事情。借用一种非常不讲理的说法,为什么别人都没撞死人家,偏偏是这位司机把人撞死了呢?其实在北京开车,遇到行人横穿马路,甚至跨越主要环路的事情是比较常见的。就是在正常情况下,还有清洁工人在马路中央清扫垃圾。如果经常开车就会提高警惕,尽量保持稳定速度在中线行驶。发现道路边上有行人等待通过的时候会减慢速度,随时准备踩刹车,紧急制动。从电视上看,这位年轻的司机在远处看到路上这位妇人的时候,“以为”她会很快走过去,就没有采取措施避开她。比如减慢速度,把车并到中线等等。撞上以后刹车线很长,说明事先没有积极想办法预防。偶然性中间有必然性。

  我们在电视上,在杂志上看到的汽车广告和产品介绍,都把汽车形容成人类进步的文明产物。拥有和使用汽车的生活方式是高级的,优雅的,让人羡慕的。极少能够在“媒体”上看到关于汽车危险性的宣传。这一点和国外有些不同。在境外的电视节目上,报导交通事故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项目。就是比较小的事故也会上电视,比如一辆汽车撞上电线杆。有的电视上还有综合介绍交通事故的大栏目,也可以公开讨论各种品牌汽车的缺陷。还有让人们避免制造交通事故的,看上去有些恐怖的电视广告。此外专门披露汽车问题,让人们擦亮眼睛的书籍、杂志也很多。总之正反两方面意见都能够充分展现,你有购买使用汽车的自由,我有反对汽车主张行人优先的自由。

  我们的现实情况是,机动车实在是过于凶狠了;开车的人狂奔在路上,心里根本没有行人,没有做人的基本道德。在这样的实际情况下,要让行人和司机讨论开车的道德,讨论机动车应该首先避开行人,简直就是与虎谋皮。其实只要司机们不那么着急,稍微有一点耐心,有一点爱心,就可以挽救多少条性命。只要速度慢一点就行。我们在讨论机动车和行人谁应该优先的时候,好象将机动车和行人放在了对等的地位上,这其实是把计量单位搞错了。正确的提法应该是“机动车司机和行人谁应该优先”的问题。——车是好车,让坏人开着到处跑就成了杀人武器。

  我们的法律对于故意伤害他人性命判罪很重,动不动就是死刑;可是对于因为过失、事故造成他人死亡的,判罪却比较轻。比如,前些年莫斯科一所语言大学失火,烧死了包括中国人在内的许多大学生。事后大学校长和系主任等等学校领导是被判了很多年刑的。我们出了那么多责任事故,死了那么多人,如果企业经理因此坐牢十年的话,这样的事故一定会少很多。还有,在许多国家司机“酒后驾车”犯的是“二级谋杀罪”,要坐好几年监狱。开车把人撞死了,连赔钱都不愿意多给,还说应该由行人负责,太没良心了。

  莫泊桑有一篇小说,说一个小公务员为了满足虚荣心,在街上骑马兜圈子,忽然将一位做保姆的妇人撞倒了。公务员夫妻俩只好在医院里照顾这位妇人。想不到妇人在医院里住了很长时间,养得白白胖胖,就是不能下床走路。看着这位无法弄的妇人,夫妻俩一筹莫展。要是把马换成小汽车,正好能反映现实的情况。一些人为了满足自己拥有汽车的虚荣心,闲着没事开车瞎逛,结果把人撞了还想不认帐,硬说人家不会走路。总不能八面威风全让开车的占了去吧。不开车多好,谁让你开车的。

  讨论机动车是否应当负全责的问题,正确的导向应该是“提高保险金额,由保险公司出钱给受害的行人。”可是说来说去全在绕圈子,老在说到底是要机动车司机出钱给行人,还是应该由行人自己认倒霉。这里面一定有人在灌“逻辑迷魂汤”。谁都知道,由保险公司出钱给受害的行人,羊毛出在羊身上,最终必然要提高保险金。也就是提高机动车的使用成本。比如,现在一辆十万元的车子一年保费大概三千元左右,如果要支付受害行人五十万元赔偿,一年保险金怎么也得五千元钱。这样的结果一定是造车的、卖车的和买车的都不愿意看到的。另外依靠汽车广告生活的“媒体”也不会喜欢。不喜欢就不说。

  在中国这样一个大多数人民生活还比较贫穷的国家,出于商品经济的原因,鼓励甚至放纵私人拥有小汽车,实在不是很聪明的做法。如果说鼓励有钱人买车没什么不好的话,那么鼓励没有能力使用汽车的穷人买车,实在是害了他们。(文章作者:陈常有)


来源:[北京青年报青年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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