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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物流问题 《汽车贸易政策》出台在即

AUTO.SOHU.COM  2004年09月28日09:57  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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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销售、二手车流通、汽车维修与配件流通、汽车租赁、汽车报废与报废汽车回收、汽车对外贸易,此前,这些有关汽车流通方面的问题似乎从未在一部政策中同时出现过,但一部全新《汽车贸易政策》则将同时涵盖以上六个方面问题,我国汽车流通领域随之将出现翻天覆地的变化。

  “如果这些政策都能落实,那肯定将对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有一个极大的推动作用。”

  9月23日上午,中国汽车工业发展咨询公司首席分析师贾新光接受了《经济参考报》的独家采访,在他手中拿着一份《汽车贸易政策》(征求意见稿),该政策由国家商务部起草,完成时间距现在已经超过两个月。该征求意见稿涉及了当前我国汽车流通领域中的几乎所有大的问题,包括汽车销售、二手车流通、汽车维修与配件流通、汽车租赁、汽车报废与报废汽车回收、汽车对外贸易六个方面。

  “有消息说,这个政策正式出台的时间可能会在国庆前后,不过,能在今年内出台是肯定的。”

  统一单项政策 六大问题首次联合提出

  在贾新光看来,国内汽车市场的迅速扩大应该是此次《汽车贸易政策》即将出台的最大背景。进入2002年,超乎所有人的预料,在没有任何预兆的情况下,国内汽车消费猛然放量增长。2000年的时候,国产汽车的销量才刚刚突破200万辆的关口,但2003年就已经达到了439万辆。尽管2002年和2003年国内汽车市场的超常规增长在今年没有能够得以延续,但此时的市场容量已经达到了相当规模,完善汽车流通领域的法规、政策也就成为理所当然。

  事实上,商务部的《汽车贸易政策》起草说明中已经明确提出“汽车贸易发展滞后,已不能适应新形势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汽车贸易得到一定的发展,但是,由于长期以来重生产、轻流通,使我国汽车贸易体系建设落后于生产发展”。尽快出台《汽车贸易政策》就成为解决现实中的汽车贸易规模化、集约化水平低,竞争力弱,管理方式、经营模式及理念落后,体系不完善,汽车贸易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等问题最合理的诉求。

  而此前,关于汽车流通方面出现的诸多问题,国家有关部门也曾针对特定问题出台过专门的政策意见,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内贸易部、交通部等部门出台的一些政策和规定就涉及二手车交易、汽车报废和汽车租赁等领域,但像整车销售、零配件维修和汽车进出口这些重大方面却始终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即便是已经出台的一些规定也存在着政出多头、管理混乱等问题。而且现有政策和规定在内容上有的也已陈旧,加之立法层次较低,这将很难适应2006年后向国外开放的汽车贸易形势。

  另外,贾新光认为“1994年我们有一个汽车产业政策,那时候更多的是看到汽车生产,而今年6月新出台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则对整个产业链给予了关注”,《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在引导国内汽车产业发展上已经树立了一个框架,而《汽车贸易政策》则是这个框架内的重要组成部分。尽快出台《汽车贸易政策》、将流通方面的所有问题一并提出,“这也将更好地在流通方面落实《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明确、放开、完善 六大问题各有新意

  尽管此前一些政策规定对部分汽车流通问题有所涉及,但贾新光在向记者解读《汽车贸易政策》(征求意见稿)时仍然表示,该政策意见稿所涉及汽车流通方面的六个方面,每一部分都有新的亮点。

  和以往不同的是,在汽车销售方面,《汽车贸易政策》(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了实施品牌销售和服务,同时第一次提到汽车供应商和经销商应通过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汽车供应商要对经销商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不得要求经销商接受不平等的合作条件,不应随意解除与经销商的合作关系。

  贾新光认为,一旦明确了汽车供应商和经销商之间的平等关系,经销商就能在现实市场中摆脱目前的弱势地位,最终获益的将是普通消费者。“在美国和日本汽车市场,掌握更多话语权的是经销商,而不是生产厂家。而一旦经销商获得强势地位或者仅仅是和供应商平等了,在汽车价格方面,消费者肯定会获得更多的实惠,不过很难想像汽车供应商会轻易地让自己听命于汽车经销商中的沃尔马、苏宁或是国美。”

  而在二手车流通方面,贾新光向记者表示,《汽车贸易政策》(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同1998年出台的《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相比,给人以全新的感觉,最大的特点就是放开——经营主体的多元化和交易方式的多元化,而这将极大地刺激国内二手车市场。据了解,目前国内二手车交易量不超过新车交易量的1/3,而在美国这一比例却是3 :1。更为重要的是,一旦二手车交易活跃起来,不仅会带动相关鉴定、评估行业的发展,还将刺激新车的销售,带动整个中国汽车产业的发展。

  之所以判断二手车市场将会出现迅速发展,是因为《汽车贸易政策》(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逐步放开二手车经营,鼓励有条件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等经营主体经营二手车,以及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开展连锁经营,允许二手车所有人直接将车辆出售给买方,简化二手车交易、转移登记手续,提高异地车辆合法性和安全性的查询效率,并将进一步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及鉴定评估行为。

  另外,针对当前我国汽车配件和维修市场存在的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维修网络不完善、经营秩序混乱、欺诈、坑害消费者问题时有发生的情况,《汽车贸易政策》(征求意见稿)中在汽车维修与配件流通方面提出,鼓励汽车配件流通和汽车维修业采取特许、连锁经营的方式向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方向发展,支持企业进行整和,提高规模效应和专业化服务水平。这似乎意味着传统汽修业将逐步失去市场。贾新光分析,随着汽车维修采取特许、连锁经营的形式,更多的消费者在修理汽车时会选择专门的4S店,而一些小修、小补,包括保养、换油等则可能更多地选择快修连锁店。

  据了解,《汽车贸易政策》(征求意见稿)也首次提到,将积极发展汽车租赁,鼓励有条件的汽车租赁企业发展连锁经营,促进网络化、规模化发展,支持汽车供应商以自营、合作、合资等多种方式从事汽车租赁业务,支持汽车租赁企业扩大融资渠道,引导有条件的汽车租赁企业拓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业内专家表示,针对汽车租赁的这些规定将有利于汽车销售,特别是对那些投资额比较高的大型车辆意义更大。

  同时,《汽车贸易政策》(征求意见稿)也进一步完善了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制度,尽管有关部门此前也曾对汽车报废和报废汽车回收给予补贴,但发放情况一直时好时坏,此次又再一次强调,符合有关规定的报废汽车所有人可申请相应的资金补贴。商务部也第一次提出将会同公安机关建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报废汽车回收过程实时控制,防止报废汽车及其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方向机、车架这五大总成流向社会。

  政策还需细化 如何落实成为关键

  拿着手中的《汽车贸易政策》(征求意见稿),贾新光认为,该政策已经提出了非常明确的政策目标:到2010年,建立起与国际接轨并具有竞争优势的现代汽车贸易体系,拥有一批具有竞争实力的汽车贸易企业,贸易额有较大幅度增长,贸易水平显著提高,对外贸易能力明显增强,实现汽车贸易与汽车工业的协调发展。

  不过这些政策目标能否实现,则要看《汽车贸易政策》能否落实,而这需要更加细化、具体的规定。贾新光认为,就像《汽车贸易政策》是为《汽车产业发展政策》配套一样,它也需要从汽车品牌销售、二手车流通、汽车维修与配件流通、汽车租赁、汽车报废与报废汽车回收、汽车对外贸易这六个更具体的方面得到配套支持。据了解,商务部已经完成了《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这两个配套政策的起草工作。

  据一位亲自参与《汽车贸易政策》(征求意见稿)起草工作的业内人士介绍,其实自2003年5月以来,商务部就已经着手开展汽车贸易政策和法规研究。组织有关汽车行业机构对汽车销售体系建设、二手车流通、汽车租赁、汽车配件流通等领域的发展进行了课题研究。2004年3月25日,国务院就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问题进行协商,明确提出由商务部牵头制定汽车服务贸易政策。

  该人士认为,尽管制定《汽车贸易政策》的工作由商务部牵头完成,但谈到何时能够将一份政策出台就没有那么容易了,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可能会给发布时间带来一定影响,不过“政策中有许多规定是在2005年就要施行的,那么《汽车贸易政策》至少也应该在此之前出台”。不过,9月初在厦门举行第八届投资贸易洽谈会期间,商务部外资司副司长尤小春就已经向外界透露了部分《汽车贸易政策》(征求意见稿)中的部分内容,包括《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相信距离《汽车贸易政策》出台也已经为期不远。

  而对于《汽车贸易政策》中的内容,他认为不会出现大的变动,甚至目前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可以定型,“现在的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已经是经过几个月的讨论才定下来的,可以说对汽车贸易中的各项问题都进行了充分的考虑,至于有些政策规定可能没有定量的、具体的操作要求,或许会显得含糊,但针对六个方面的更具体的政策规定很快会随后出台”。他认为,在这一点上,商务部还是很务实的,“他们表示将制定一个具体政策就尽快出台一个政策”。

  不过,让人担心的是,即便《汽车贸易政策》明天就出台,它的执行力到底能是怎样的仍然让人留有疑问,因为新《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前车之鉴就在眼前,尽管它由国务院批准并以第8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的形式出台,但市场普遍将其仅仅看作是一个产业指导意见,它的有些规定不具备强制执行能力,像《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鼓励小排量汽车的发展,但实际情况是4个月过去后许多地方依旧在限制小排量汽车上路。

  “既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是以发改委令的形式出台,那么在其框架下的《汽车贸易政策》估计也不会由国务院来发布,而仅仅也是以商务部令的形式与市场见面,这些规定的落实可能就会出现一定困难”。该人士举例说,像《汽车贸易政策》(征求意见稿)中第十六条提出的汽车供应商“不得要求经销商接受不平等的合作条件”,这在目前市场实际情况中很难改变,汽车供应商与经销商目前的不平等关系也很难在较短时间内得到改变。记者 杨大鹏 高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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