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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诸多新举措

  截至2008年8月,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达到16741万辆,比2004年的10783万辆增长55.3%,年均增长1490万辆。

为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加强机动车牌证登记环节管理,从源头预防交通事故发生,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登记工作,简化办事程序,提升服务水平,公安部发布新《机动车登记规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时修改了《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修改、制定了相关的行业标准。与四年前的规定相比,新规定更加注重办事程序的规范、快捷和便民,更加突出了“以人为本”的管理和服务理念。为了更好的贯彻实施,日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开解读《机动车登记规定》重点内容。

  根据发展需求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72号)

  72号令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规章,是公安部2004年4月30日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72号令在保证《道路交通安全法》顺利实施,规范机动车登记,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方便群众办理机动车牌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群众更高的服务需求,需要加以修改与完善。

  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机动车登记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四年来,机动车数量增长迅速,2004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为10783万辆,2008年8月达到16741万辆,增长了55.3%,年均增长1490万辆,增率为13.8%。机动车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的快节奏生活,要求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牌证的程序必须更简化,服务更快捷。

  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机动车登记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关注民生、改善民生、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新期待,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新要求,要求车辆管理工作必须更加突出“以人为本”的管理和服务理念,为群众办理机动车牌证提供更多便利,满足群众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需求。

  三、做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源头管理对机动车登记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车辆管理是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道防线,是机动车行驶准入的重要关口。把好机动车登记关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要求车辆管理工作必须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机动车登记制度,严禁为报废、走私、盗抢等机动车办理牌证,严格车辆安全性能查验,确保机动车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四、新出台的一些法律、法规对机动车登记工作提出了新的需求。《物权法》、《典当管理办法》等一些新法律、法规对机动车的登记、担保等进行了新的规定,为保证与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协调、相衔接,需要对机动车登记的相关内容加以调整和完善。

  基于上述四方面的考虑,有必要对原来的《机动车登记规定》进行修改,进一步简化办理机动车牌证的程序,优化服务方式,延伸服务窗口,推出更多的服务群众措施。同时,进一步严格和规范机动车登记和查验工作,提高机动车安全性能,在源头管理上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

  新规定为服务群众方面推出诸多新举措

  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最主要的特点就是突出“以人为本”的管理和服务理念,为群众办理机动车牌证提供更多便利。全篇幅都是围绕这一主线展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简化办事流程。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环节由8个减少为3个,办理注册登记的时限由5日缩短为2日,办理补领登记证书的时限由15日缩短为1日,力争使群众在最短时间内办结业务。

  二、取消审批程序。比如,变更车辆颜色,原来必须先到车管所申请,批准后才可以变更,变更后再到车管所办理变更登记;以后不用事先向车管所申请,可以在变更后直接办理登记。

  三、延伸服务窗口。将车管服务窗口进一步向县级车管所、车辆销售单位、交易市场等地方延伸,方便群众就近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同时,推行通过互联网预约、受理、办理机动车登记。

  四、改进号牌号码选取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由机动车所有人自编自选机动车号牌号码,将号牌号码的选择权交给群众,使群众能真正选到自己喜好的号牌号码。

  为简化办事流程新规定作出调整

  从进一步简化岗位设置、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的要求出发,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对机动车登记的办事流程作了调整,力争使群众在最短时间内办结相关业务。

  一、缩短办理牌证的时限。随着公安部与海关总署进口车数据网上交换系统、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产车公告网上通报系统、机动车登记系统统一版软件等技术手段不断完善,以及车管所工作岗位的优化调整,在更短时间内办结机动车登记业务的条件已经具备。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对出具合法有效证明、凭证的,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时限由5日缩短为2日,办理转移登记的时限由3日缩短为1日,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时限由15日缩短为1日,减少群众的等候时间。对采访群众按照编码规则自行编排的方式确定号牌号码的,无法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机动车号牌的,号牌制作完成后可以通过邮寄、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机动车所有人。

  二、简化业务岗位,调整岗位职责。将机动车登记工作岗位由5个(登记审核岗、牌证管理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嫌疑车辆调查岗)调整为3个(查验岗、登记审核岗、档案管理岗),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取消“业务领导岗”,其发挥的监督制约作用主要通过机动车登记系统、进口车核查系统、国产车合格证核查系统等技术手段解决;取消“牌证管理岗”,将其职责并入登记审核岗,其中大部分工作(如制作证件)职责可以交由聘用人员承担;取消“嫌疑车辆调查岗”,将其职能分别交登记审核岗和查验岗承担。

  三、调整业务流程,减少工作环节。取消机动车行驶证照片上必须有号牌的强制性规定,将机动车照相由核发机动车号牌后调整到查验环节,登记审核岗审核相关证明、凭证后直接制发牌证,避免群众在领取号牌、照相、领取行驶证等环节多次往返。调整前办理注册登记的环节为8个,群众需往返业务大厅内外3次;调整后登记环节减少为3个,只需一趟即可办成。

  四、在业务流程设计中体现“一窗式”服务。整合内部管理资源,实现资料内部传递,实现“一窗式”服务,使群众在一个窗口内可以办结所有业务。流程调整后,在正常情况下,群众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在2个小时内即可办完全部业务,有的地方在1小时内就能办结。

  取消审批方面更为便民

  在保障监督制约的基础上,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简化了机动车登记的审批手续,减少群众往返车辆管理所的次数。

  一、取消办理变更登记的事前审批程序。原来,需要改变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车架的,机动车所有人必须事先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批准后进行变更,变更后再到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登记,共有3个环节,需要往返车辆管理所2次。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在办理程序上,减少事前审批,强化事后监督,规定申请变更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不需进行事前审批,群众变更完后直接到车管所交验机动车并办理变更登记,只来车辆管理所1趟即可办结。这样比较切合实际,方便群众,减少群众的往返次数,同时进行事后把关,车辆的安全性能和唯一性确认也可以得到保障。

  二、取消进口车审批程序。考虑到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特别是机动车登记系统统一版的应用,可以有效实现监督制约作用。对不属于核查系统内的进口车,取消了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进口车注册登记和转出、转入的审批制度,规定所有进口车由地市或直辖市车辆管理所直接办理,避免群众在地市车辆管理所和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间来回往返。

  三、取消了停、复驶审批业务。原来设立的机动车停驶、复驶业务主要是为了办理养路费停、复交手续,目前交通部门已通过限定停交养路费期限等方式进行了规范,机动车停、复驶业务已无实际意义。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取消了机动车停驶、复驶审批业务,群众如需办理养路费停、复交手续,可直接到交通部门办理,避免了在车辆管理所和交通部门之间多次往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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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贺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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