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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交通事故定责新规:行人也可能担主责

2014年03月31日08:09
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作者:李鑫

  26类严重过错:

  行人翻栏杆横穿马路,在车行道上使用滑板、旱冰鞋,机动车乱变道,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等,如引发交通事故,将被认定为严重过错

  12类一般过错:

  醉酒驾驶自行车,电动车、自行车违规载人,机动车不按规定停车等12类交通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将被认定为一般过错类行为

  华西都市报讯(记者李鑫)昨日上午9点过,在红星路二段下穿隧道口,市民刘女士踩着高跟鞋,和几名男子一起快速从路的一侧跑到中央绿化隔离栏处,一边观察隧道里车流量,一边继续做“闯关者”。在她左侧300米处就设立了人行横道,右侧200米处就是春熙路路口。“直线距离最短,从这里过最省事。”她说。

  而从明日起,随着《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指导意见》正式实施,类似的违法一旦造成事故,即使是行人行为,也会被认定为“严重过错类”,在事故责任划分中可能承担主要责任。

  华西都市报记者从成都市交管局获悉,《指导意见》今后将对成都地区的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行为所起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有规范的划分和指导。而市民通过《指导意见》,也能知晓自己平时不注意的交通违法可能导致的各种不利后果。

  新规

  交通违法过错 分“严重”和“一般”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形态及事故成因,《指导意见》将事故当事人与发生事故有关的交通违法行为分为“严重过错”、“一般过错”两类。

  成都市交管局事故预防处理处民警介绍,当事人违反路权(先行权)以及直接引发交通事故的行为属于“严重过错”。严重过错类行为在发生事故中起主要作用,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大;其他对发生交通事故起作用或虽对发生交通事故不起作用但对损害后果起作用的行为属于“一般过错”。“一般过错类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小以及过错程度一般,在发生事故中起次要作用,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小。”民警说。

  新规实施后,醉酒驾驶自行车,电动车、自行车违规载人,机动车不按规定停车等12类交通违法行为,将被认定为一般过错类行为。26种严重过错行为,则包括行人翻栏杆横穿马路,在车行道上使用滑板、旱冰鞋,机动车乱变道,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等(详见图示)。

  解读

  按排列组合原则 划分事故责任

  昨日,成都市交管局事故预防处理处民警,对《指导意见》进行了解读:“交通事故中当事双方可能有一项或几项严重或一般过错行为,通过各种情况的列举和排列组合,能够指导民警对各种复杂情况下当事双方的定责。”

  “例如,行人在横穿马路时被汽车撞伤,则双方的过错情况都要看。”民警介绍,行人如果有翻越隔离设施的行为,则有一项严重过错;同时汽车驾驶人如果在撞击时未避让行人,同样有严重过错,“两项比较,双方负同等责任。”

  但实际交通事故的情况,则复杂得多。“双方有的有一项或几项严重过错,有的有一项严重过错和几项一般过错。”民警说,根据具体情况,最后定责时的情况会出现多达9种排列组合,对应的结果则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5种。“责任组合为全部责任对应无责任、主要责任对应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对应同等责任。”

  酒驾或闯红灯事故责任从重认定

  《指导意见》介绍,如果是更严重的违法行为,还会导致责任从重情形。这些行为包括无证驾驶、饮酒驾驶、闯红灯、逆行等。其中,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道路机动车道,或者在有隔离设施的道路进入机动车道,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也在此列。

  “有这些违法行为,且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加重为承担主要以上责任。”民警介绍,已确定加重责任方为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不再加重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有下列过错行为之一的,“互相不加重责任。”

  律师说法:新规细化《道法》 可减少纠纷

  “《道法》对事故处理有原则性指导,而在具体的操作中,民警在事故定责时可能有自己的标准和判断。而今后这种标准将形成法律文书形式进行体现,让民警执法定责时更能有法可依。”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一名律师认为,民警、事故方和律师都能通过《指导意见》来推算事故行为导致的具体责任程度,“减少了纠纷和违规操作的空间。”

(责任编辑:纪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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