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判决:销售商退车、退款并赔偿三成购车款
本报讯 (记者方晴 通讯员林劲标、张智慧)花120万元购买一辆奔驰S350,使用7个月便出现故障,经4S店检修才发现汽车曾检修过2次,买家一气之下将卖方广州某汽车销售公司告上法庭,提出赔偿全额购车款要求,并获得一审、二审支持。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提审作出判决,销售商对汽车曾经维修的情况不知情,不构成欺诈消费者,改判赔偿三成购车款。
2005年12月31日,苏某花了1206800元,从广州市某汽车销售公司订购了一辆银色汽车。汽车于2006年3月28日交到苏某手里。同年10月30日,车辆出现故障,苏某将车送往特约维修公司维修时被告知:根据奔驰公司的维修电脑记录该车在2004年12月已进行维修。
苏某认为,销售公司所销售车辆非全新车,存在欺诈,遂诉至广州番禺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车、退款并赔偿与购车款相同数额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定销售公司在销售涉案车辆时进行了虚假说明及以修复车冒充正品车的行为,构成了欺诈,遂判令销售公司退还购车款1206800元并赔偿损失1106466元(该车净价款)给苏某。
销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后,销售公司仍不服并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检察机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广东高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支持认定销售公司在交付汽车前已知悉该车曾经维修的事实或者存在故意隐瞒情况、告知虚假情况的情形,其也没有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不构成欺诈。苏某请求由其退还车辆并索回购车款、赔偿损失,法院予以支持。但鉴于销售公司的行为尚未构成欺诈,可按购买汽车价款的30%即331939.8元酌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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