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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所卖报废车撞死夫妻 承担连带责任

2014年12月18日07:10
来源:现代快报

  8年前,江苏邳州一对夫妻被一辆报废车撞死,而这辆报废车居然是邳州市交通局卖给肇事者的。法院判决邳州市交通局承担30%赔偿责任。由于肇事者无力赔偿,该判决导致死者家属拿不到大部分的赔偿款。近日,经过检察机关抗诉,省高院再审此案,终审判决邳州市交通局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肇事者无力赔偿的部分,其先行赔偿。死者家属终于拿齐了77万元赔偿款。通讯员 纪成 现代快报记者 陶维洲

  一辆报废车夺去夫妻命

  事发

  今年73岁的张石林是江苏邳州人。2006年9月28日中午,退休在家的他突然接到电话,“你闺女和女婿出事了!”张石林一听赶紧往镇上奔。张石林的女儿张金秋和女婿王士强在镇上经营一家小吃店,夫妻俩在小吃店前刷碗时,突然被一辆无号牌的桑塔纳轿车撞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了解,当时,肇事者黄小晴在丈夫渠立文的指导下,驾驶无证无牌轿车,在人行道内练习开车,出现操作失误,冲向张金秋夫妇。渠立文并没有驾驶教练资格。而令人意外的是,黄小晴驾驶的轿车是报废车辆,还是从邳州市交通局购买的,当时买卖双方都知道这辆车已经报废。

  争议

  卖报废车该担什么责任?

  2006年11月,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黄小晴、渠立文提起公诉。同时,死者家属对黄小晴、渠立文以及邳州市交通局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

  邳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小晴、渠立文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根据规定,报废车辆应当由车辆的所有人,自动送到报废站报废。邳州市交通局为追求经济利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明知已报废车辆出售,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处黄小晴有期徒刑3年6个月,渠立文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两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77万余元,邳州市交通局对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就附带的民事判决部分,邳州市交通局提出了上诉。此后几年里,涉案的附带民事部分一共经历了6次诉讼、两次发回重审。 2009年6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认为邳州市交通局出售报废车辆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据了解,是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这对死者家属能否及时、足额得到赔偿起到决定性作用。

  按份责任,邳州市交通局仅需支付20多万赔偿金,而黄小晴、渠立文需要支付50多万赔偿金,黄小晴夫妇拿不出这么多钱,那么死者家属的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

  如果按连带责任,假设黄小晴夫妇一分钱都拿不出来,具有赔偿能力的邳州市交通局就有义务替黄小晴夫妇进行支付,交通局有权再向黄小晴夫妇再次追偿。

  终审

  交通局承担连带责任

  2012年6月的一天,张石林找到了邳州市检察院,将自己的情况进行了说明。该院检察长艾新平两次约见张石林,告诉他,“交通局到底应该承担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一定会有个公正的说法。”

  据了解,这个案子是江苏省首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申请监督案,邳州市检察院在对案情进行初步了解的基础上,认为该案符合抗诉条件,迅速上报。徐州市检察院随即组织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逐一调阅相关卷宗和文书,对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进行明确。

  两级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邳州市交通局明知车辆已报废,仍予以出售,给购买人驾驶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留下了安全隐患,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其行为不仅存在过错,而且具有违法性。同时,按照相关司法解释,邳州市交通局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徐州市检察院提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再审程序启动。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邳州市交通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张石林拿到了全部的77万多元赔偿金。 (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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