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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限购限行政策突袭 年指标暂定10万个

2014年12月29日18:45
来源:搜狐汽车 作者:崔娜
第2页 :公告全文

  公告全文:

  2014年12月29日下午,深圳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通告》,决定从2014年12月29日18时起,在全市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

  深圳市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背景及主要内容

  近年来我市机动车增长迅猛,交通拥堵、交通污染等问题日趋严峻。截至2014年12月20日,我市机动车保有量超过314万辆,近5年年均增长率约16%,每公里道路机动车约500辆,车辆密度全国第一。其中,2013年,新增约37万辆,增速达16.5%;2014年新增约55万辆,增速达20.9 %。伴随着机动车的持续快速增长,交通拥堵时长不断上升,交通拥堵区域不断扩大。据监测,我市中心城区晚高峰拥堵时长从2012年的38分钟上升至2014年的55分钟。不断增长的机动车和日益频繁的交通拥堵对大气环境构成了严重污染。据测算,目前机动车尾气排放占深圳PM2.5本地排放源的41%,已形成主要大气污染源,成为导致灰霾天气的重要原因。持续增加的尾气排放严重影响了城市环境和市民生活质量。随着机动车总量的快速攀升,停车位缺口不断加大。据统计,目前我市停车位总计约104万个,相比314万的机动车总量,缺口达三分之二。停车难问题日益凸显,车辆乱停乱放现象极为严重,挤占消防通道、行车道、人行道、绿化带等公共空间,极大影响了道路畅通、交通秩序、市容环境和消防安全。

  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交通拥堵治理力度,但小汽车增长势头依然高居不下。按照现有态势,未来两年我市机动车还将新增约100万辆,到2016年底机动车保有量将超过400万辆。据测算,届时中心城区晚高峰拥堵时长将从2014年的55分钟拉长至92分钟。深圳有限的城市空间资源将被不断增长的小汽车所挤占,整个城市的运行效率、大气环境、生活质量将严重恶化。

  为缓解交通拥堵,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调控小汽车合理有序增长,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市政府治理交通拥堵和交通污染情况专项工作报告的决议》,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4年12月29日18时起,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小汽车实行增量调控和指标管理。

  本次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调控范围是国家机动车类型分类规定所列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全市小汽车增量指标额度每年暂定为10万个,视道路交通运行、大气环境保护和小汽车需求状况适时调整。市政府将在近期出台的《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中予以明确,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增量指标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取得。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通告》全文

  为缓解交通严重拥堵,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政府治理交通拥堵和交通污染情况专项工作报告的决议》,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4年12月29日18时起,在全市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小汽车,是指国家机动车类型分类规定所列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二、自2014年12月29日18时起,本市行政区域内小汽车实行增量调控和指标管理。

  三、全市小汽车增量指标额度每年暂定为10万个,视道路承载能力、大气环境保护需要等情况适时调整。

  四、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小汽车增量指标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取得。

  五、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汽车配置指标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小汽车指标证明文件。

  六、自2014年12月29日18时起,单位和个人购置小汽车、小汽车过户、非本市小汽车转入本市的,在申请办理小汽车注册、转移、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前,应按规定申请取得本市小汽车指标证明文件。

  七、2014年12月29日18时前市公安交警部门已正式受理但未办结的小汽车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变更登记申请,可继续办理相关手续,无需申请办理小汽车指标证明文件。

  八、市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公安交警、经贸信息、国税部门,到小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小汽车交易市场),收取截至2014年12月29日18时已经签订的车辆销售合同(含二手车买卖合同)、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含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存单、定金交款凭证及有关台账和车辆销售信息资料的复印件,对销售合同进行备案审查,并于2015年1月9日18时前将审查汇总的合同备案材料及电子文档分别转至市公安交警部门、经贸信息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相关公证机构。

  2014年12月29日18时前,单位和个人已经与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小汽车销售经营单位)签订车辆销售合同(含二手车买卖合同)并交付定金,或者签订车辆销售合同(含二手车买卖合同)并取得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含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但市公安交警部门尚未正式受理其小汽车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变更登记申请的,向本市公证机构申请公证并取得公证证明后,可直接办理车辆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变更登记,无需申请办理小汽车指标证明文件。

  九、市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公安交警、经贸信息、国税部门,到各二手小汽车交易市场,对截至2014年12月29日18时的存量二手小汽车进行盘点,逐一将车辆信息进行备案造册,2015年1月9日18时前出具存量二手小汽车登记证明,并将审核登记的存量二手小汽车汇总信息分别转至市公安交警部门、经贸信息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公证机构保存备查。

  截至2014年12月29日18时的存量二手小汽车,经盘点登记,并由二手小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向本市公证机构申请公证取得公证证明后,向市交通运输部门直接取得小汽车指标证明文件。

  存量二手小汽车进行交易的,新车主须凭二手小汽车销售经营单位按本通告本条第二款规定所取得的小汽车指标证明文件办理转移登记。原车主重新购置小汽车、小汽车过户、非本市小汽车转入本市的,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本市小汽车指标证明文件。

  十、单位、个人、二手小汽车销售经营单位按照本通告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进行公证的,应当于2015年1月11日18时前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星期六、星期日正常上班)。公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于2015年1月26日18时前出具公证证明,并将公证认定的车辆登记表及电子文档分别转至市公安交警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经贸信息部门保存备查。办理上述公证事项无需缴交公证费用。

  市交通运输部门、司法部门、公安交警部门明确申请上述公证条件、程序、提交材料等事项,并于2014年12月31日18时前向社会公布。

  十一、自2014年12月29日18时起,全市暂停办理小汽车的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暂停期限不超过25天。符合本通告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办理小汽车的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不受暂停限制。

  十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虚假手段取得本市小汽车注册,一经发现将撤销注册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三、市政府将于近期制定并颁布实施《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

  十四、本通告自2014年12月29日18时起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9日

(责任编辑:崔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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