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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等16地4月1日起试点自学考驾照

2016年02月05日09:00
来源:搜狐汽车 作者:北京晨报

  日前,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了自主约考,取消了异地限制,并进一步放宽了残疾人驾车条件。公安部还联合交通运输部、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试点的公告》,决定在天津、包头等16个城市试点小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上述制度将于今年4月1日施行。

  跨市跨省办证更加方便

  《通知》强力推进自主约考,将惠及每年3000多万新驾驶人。各地交管部门将提供互联网、电话、窗口等多种报考约考渠道,改变以往驾校集中包办约考,取消考试名额分配制。今后,考生可以通过网上报名、网上约考、网上缴费。

  目前公安部已在福建、广东等19个省的28个城市部署试点全国统一的约考平台,其他地方将于今年年底前全部开通。

  《通知》还全面取消了异地限制,流动人员跨市跨省办证更加方便。在原来放开小型汽车、摩托车驾驶证异地申请领证的基础上,全面放开所有车型驾驶证异地申请、异地考试,申请人持身份证和居住证即可在居住地申领驾驶证。除了申领驾照外,驾驶人持身份证也可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补换证、审证业务。

  放宽特殊人群驾车条件

  本次《通知》还放宽了残疾人驾车条件。2003年以来,公安部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先后放开左下肢、右下肢、双下肢以及听力障碍人员驾驶汽车的条件,已为7.4万名残疾人发放了驾驶证。随着残疾人驾车制度的完善、车辆改装技术的进步,借鉴国外相关成熟做法,公安部商残疾人联合会、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进一步放宽了上肢残疾人、单眼视障人员驾车条件。

  此外,老年驾驶人的体检制度也进行了调整,《通知》将每年体检年龄由60周岁调整为70周岁。该项措施施行后,将惠及700多万60至70周岁的老龄驾驶人。

  而对未按期体检驾驶证被注销的,《通知》也给予了救济恢复途径,按规定体检并提交证明后,可直接恢复驾驶资格。新部令实施前,因未体检被注销驾驶证,且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按规定体检并提交证明后,可以一并享受救济政策。

  计时培训系统全国统一

  《通知》还要求各驾校强化培训管理,培养安全文明合格驾驶人。各地将建设和使用全国统一标准的计时培训系统,严厉打击学时造假行为,发现驾校减少培训内容和学时、伪造或篡改培训系统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责令停业整顿,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将组织修订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进一步调整优化培训、考试内容和规定学时、里程,引导建立一整套融知识、技能、意识、安全为一体的驾驶规范化教学体系。

  新法规还严格了考试制度,确保考试结果公开公平公正。新部令规定严格落实考试内容,严格执行评判标准,不得减少考试项目、缩短考试里程、降低评判标准。推行随机安排考试,由计算机随机选配考试员、随机安排考生分组、随机选取考试路线,实现考试员与驾校、与考生信息双向屏蔽。推行考务公开,考前公开考试安排,考中公开考试视频,考后当场公布成绩,以公开促公正。推进驾驶培训监管平台与考试系统联网对接,实现驾驶培训与考试信息共享,确保培训与考试有效衔接。

  境外驾驶证换领应考试

  针对一些人员伪造境外驾驶证,或者取得境外“速成”驾驶证,换领我国驾驶证的问题,交管部门将借鉴其他国家通行做法,进一步严格规范了持境外驾驶证换证制度。境外驾驶证换领我国驾驶证时,公安机关将启动出入境记录核查程序。对长期在国外生活居住的我国内地居民和境外驾驶人,持境外驾驶证换领国内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我国内地居民取得境外驾驶证时,在核发国家或地区连续居留不足三个月的,换领我国驾驶证时,需要参加全部科目考试。

  本次改革还推行大型客货车职业化教育培训,接受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取得小型汽车驾驶证一年后,可以申请大型客车或者牵引车驾驶证,申请时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

  自学考驾照标准不降低

  日前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保监会还联合发布的《关于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试点的公告》,从自学用车要求、指导人员条件、法律责任、监督管理制度等方面,对自学直考提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

  相关负责人提示,与驾校培训相比,自学直考考试标准不降低、考试要求不放松。驾驶培训是一项专业性、技能性培训,驾校作为职业性培训机构,仍然是学习驾驶的主渠道。建议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理性选择学驾方式,保证学习质量效果。

  自学直考规范要求

  1 明确试点范围

  今年先期在天津、包头、长春南京宁波、马鞍山福州、吉安、青岛、安阳、武汉南宁成都、黔东南、大理、宝鸡16个城市开展自学直考试点,试点工作从4月1日开始。

  2 明确条件要求

  限定训练车辆

  自学直考用车应为非营运小型汽车或小型自动挡汽车,加装供随车指导人员使用的副制动装置、辅助后视镜,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按规定投保交强险。

  限定随车指导人员

  随车指导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或者更高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没有吸食毒品记录,未发生死亡交通责任事故或者重伤负主责的交通事故,没有记满12分或者驾驶证被吊销记录。

  限定训练路线和时间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按照公安交管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学校和医院周边道路不得作为学习驾驶路线,0时至5时、道路交通高峰时段不得作为学习驾驶时间。

  3 明确管理制度

  免费领取学习驾驶证明和学车专用标识

  建立学车专用标识管理制度,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自学直考人员和随车指导人员共同向车管所免费领取学习驾驶证明和学车专用标识。自学人员按照随车指导人员的指导,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携带学习驾驶证明,在限定训练车辆车身前后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建立车辆和人员一一对应制度,一个学车专用标识在规定时间内只允许签注一名自学人员、一名随车指导人员、一辆自学用车。随车指导人员不得利用自学用车从事经营性驾驶教学活动。

  4 明确法律责任

  依法由随车指导人员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自学人员在随车指导人员指导下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对随车指导人员予以处罚。自学人员有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超过有效期、无具备资格人员随车指导等行为的,按照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对自学人员予以处罚;属于将机动车交由自学人员驾驶的,对行为人予以处罚。学习驾驶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法由随车指导人员承担责任,无具备资格人员指导的,自学人员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黄远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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