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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再回应滴滴优步合并:未依法申报需担责

2016年08月18日08:21
来源:新京报

  新京报讯 (记者陈彦旭 刘夏)8月17日,商务部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针对滴滴与优步中国合并一事,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表示,依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采取营业额标准,如果达到申报标准,经营者未依法事先向商务部申报而实施集中,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沈丹阳表示,商务部公布实施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规定了经营者营业额的计算方法,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计算营业额后依法申报。如果达到申报标准,经营者未依法事先向商务部申报而实施集中,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规定》第四条,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商务部应依法进行调查。

  新京报记者联系滴滴出行询问滴滴并购优步中国是否需要提交相关申报,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

  8月1日,滴滴和优步中国宣布合并。在8月2日的商务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沈丹阳称商务部尚未收到有关滴滴和优步中国相关交易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同日,滴滴方面表示:目前滴滴和优步中国均未实现盈利,且优步中国在上一个会计年度营业额没有达到申报标准。

  根据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需要事先向商务部反垄断局进行申报的标准是:所有企业上一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并且至少两家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或者,所有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并且至少两家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

  IT与知识产权律师赵占领表示,滴滴收购优步中国,应该适用的是后一个标准,即主要看两家企业上一年度的营业额总和是否超过20亿元,每家是否超过4亿元。如果达到这个标准,需要事先申报并通过审查,否则不能收购。

  赵占领指出,符合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而未申报的,商务部反垄断局可以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滴滴和优步中国的合并不仅在国内由于涉嫌垄断引发质疑,更搅动了整个国际上的专车市场。

  在优步(Uber)、滴滴奋力拼杀时,后者曾通过投资合作等方式拉拢了多位盟友。2015年9月,滴滴对Uber直接竞争对手、美国的Lyft投资1亿美元,之后又投资了印度的Ola,以及东南的GrabTaxi等。这几家形成了所谓的“反Uber联盟”,在全球牵制Uber。

  “反Uber联盟”与Uber一直保持的对峙局面,在Uber、滴滴和解后被一举击破,也让上述多家网约车公司处于尴尬境地。

(责任编辑:陈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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