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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拉利458 Italia 从446万到360万究竟发生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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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骏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骏东)与客户龚先生关于一台二手车合同纠纷一案,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二审判决,正式的《民事判决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 6975 号已送达重庆骏东。判决结果是维持一审判决。

  我们先来回顾一下事件:

  2013年6月,龚先生花360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法拉利458 Italia跑车。

  2015年2月,龚先生一位朋友告诉他,车的保险杠、车轮附近的漆面颜色怪怪的,怀疑这辆车有可能是事故车。经查,这辆法拉利2013年1月在杭州与隔离带发生碰撞,进行过一次维修。

   2015年5月,龚先生将汽车销售公司重庆骏东告上法庭。

  2015年 5月7日,重庆渝北区法院正式立案。

   2015年10月,重庆渝北区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后作出一审宣判,4S店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车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判决4S店将360万元购车款返还龚先生,并另行支付赔款360万元,共计720万元。

  下面两张照片就是这次事件的标的物法拉利458 Italia跑车

  在过去的一年多时间里,该案件倍受广大媒体朋友和各界车友的关注,重庆俊东于20161222日在重庆欧瑞锦江酒店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公司法律顾问及总经理出席会议,并邀请了重庆市内各大媒体60余家。重庆骏东决定从沉默中走到大众面前,是希望将所有事实呈于大众眼前,给所有人一个明确的交代。

  以下文字是重庆骏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表在会上宣布的内容

  作为一家在重庆十几年的港资企业,我公司始终秉承诚信卖车的宗旨为重庆的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给重庆市财税和就业做出了自己的贡献,虽经历经济浪潮的潮起潮落,但凭借公司的业界良心,在广大客户的关怀和支持下,经营至今。龚先生与我公司的二手车纠纷案使公司的信誉受到公众置疑,我们对案情也有话告知媒体大众

  第一: 本案所涉合同为《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并非很多外界传言的新车销售合同。

  第二: 本合同虽由重庆骏东代车主施先生与龚先生签订,但合同中明确车主方为施先生个人,车辆并非为重庆骏东所有,同时龚先生在此条款旁单独签名,以示确认此信息。龚先生在庭审中辩称不知道该车为施先生个人所有,是不诚实的,让我们匪夷所思。

  第三: 施先生虽为重庆骏东公司法定代表人,但重庆骏东为港资有限公司,且施先生并非投资方股东,只受聘担任高级职业经理人。重庆骏东所代售车辆为施先生在杭州购置的个人资产,与重庆骏东公司并无任何实质关系。交易过程中重庆骏东接受的是施先生和龚先生双方个人身份的委托,协助双方异地完成二手车交易。

  第四: 众所周知,车辆与房屋一样,为国家登记制,因交易而发生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以国家管理机关登记为准。该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中明确该车辆由施先生直接转移给了龚先生,车辆并非重庆骏东的公司资产,并非重庆骏东所有。重庆骏东在此次交易中实质上仅起到无偿代理交易的作用。

  第五: 由于该车并非重庆骏东公司所有,重庆骏东将所有售车所得款项,共计 360 万元人民币,按照施先生要求全额划走,并未从中赚取一分钱利润,重庆骏东的行为并非以营利为目的。若公众对此有任何疑问,可委托公证机关或财务机关对重庆骏东进行账面确认,重庆骏东愿意接受公众的督查。

  第六: 龚先生在得知该车的出让价时,立即付款定购,并未提出看车要求,而重庆骏东为尽快达成龚先生心愿,接受龚先生委托,迅速将车从杭州运往重庆,在龚先生验车付款后代施先生交付。社会网络中置疑重庆骏东恶意隐瞒车辆曾发生重大事故,重庆骏东不能接受也不敢接受这样的指责。销售过程中重庆骏东从未知晓该车有任何事故发生。2015 2 月,龚先生向我公司销售负责人提出,他准备将车转手出让给一位杭州二手车商,在该二手车商处获知该车曾于 2013 1 月在杭州发生过事故,要求我公司给予赔偿。重庆骏东因从未知晓该事故,并不能确认,同时也并非车主,另一方面并未获利,因此拒绝了龚先生的要求。后来重庆骏东查询得知,该车确实在2013 1 月在杭州有事故发生,但事故发生于施先生购买该车之前,并非外界所传言,重庆骏东是恶意隐瞒。

  第七: 该案庭审中,为了证明自己诉求,龚先生将朋友一台实际为二手车的车辆,伪造了一张机动车新车销售发票。龚先生出示其朋友的购车发票,拟证明重庆骏东以新车价销售二手车,没有明显低于市场二手车价,误导其购买。事实证明,龚先生所提供证据为伪造的证据,我们有该车作为新车杭州出售时的销售发票,该车的销售价格实为 446.54 万元,与龚先生提供的伪造证据 343 万,差距近百万。这在司法中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伪造证据方应接受法律的惩罚和社会的谴责。同时,其失信违法行为更加让人质疑其在法庭上的其他表述是否真实,是否有误导法庭的其他情节?

  第八: 本次合同纠纷,已经让重庆骏东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2015 12 9 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重庆骏东发出《民事裁定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 06975 号,对重庆骏东账面现金 726.22 万元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大家不难猜想,如此巨额的资金,在过去一年的经济环境中,对一家企业产生的影响力,这一年艰难行走,庆幸重庆骏东依然存在于重庆市场。重庆骏东曾在二审时提出以同等或超值实物置换现金查封、扣押、冻结,很遗憾被拒绝。

  第九: 原车主施先生认为:他个人的财产怎么成了公司的?明明是自己出售车辆怎么就认定是公司出售车辆?法院裁判撤销合同返还车辆给公司,自己难道是透明的不存在的?公司让自己退还购车款怎么办,谁保护他的利益?

  2016 12 14 日晚,当我们通过媒体,知晓二审判决已出,结果是维持原判,重庆骏东公司全体同仁感到非常遗憾。由于本次交易为公司管理层个人与客户之间的交易,本次交易之中,我们也不以盈利为交易目的,我们的初衷只在于服务客户,只在于提供便利之门,并不作他求。而今,对于重庆骏东而言,我们除了得到满身心的创伤,历时近两年的官司,可能面临的巨额赔偿,还有就是公众对我们的置疑和各种诽谤。

  或许我们在协助完成该车交易过程中,未及避嫌,正因为我们并不知晓该车的故事,正因为所为光明磊落,我们当然不避嫌。

  在此,我们将信息公诸于各位,我们承诺上述内容完全属实!

  我们也将继续行走于重庆的车市,每一位骏东的同事,骏东的朋友都将为我们正名!

  谢谢大家! 重庆骏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0161222

  重庆骏东公布了本案相关证据材料下载地址:http://pan.baidu.com/s/1nvO3PyT关注事件的读者可以下载查看。

  重庆骏东的法律顾问表示不会放弃,还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急救措施,也许事件还没到尘埃落定的那一刻,让我们继续关注事态的发展,等待最终的结果。

再往下拉,你就可以留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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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o.sohu.com true 车闻社 http://auto.sohu.com/20161223/n476744976.shtml report 13444 重庆骏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骏东)与客户龚先生关于一台二手车合同纠纷一案,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二审判决,正式的《民事判决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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