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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中国人工智能产业创新联盟成员超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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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简称赛迪研究院)携手英特尔、京东、浪潮、科大讯飞、搜狗、光际资本、洪泰智造工场等企业共同发起了中国人工智能产业创新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记者从联盟发起单位工作交流会上得到消息,联盟成员的招募信息得到了业界企业和相关机构的积极反馈,哈工大机器人集团、科沃斯机器人、猎豹移动、360公司、汉柏科技、北京邮电大学、中国文化产业基金、七彩云创资本等单位,以及地平线机器人、驭势科技、零零无限、阅面科技、零度智控、格林深瞳、深醒科技、进化者机器人、凌感科技等知名创业公司纷纷提交了入盟申请。截至目前,申请入盟的企业和机构已经超过百家。

  联盟筹备组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联盟的主要任务,即搭建政产学研用紧密合作的公共服务平台,聚合人工智能产业资源和产学研用、投资、测试、品牌推广等力量,促进行业内的交流合作,推动产融对接,推进人工智能技术产品应用,助力我国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其主要发展目标是:搭建国内外人工智能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政府、科研院所、行业用户之间交流合作的沟通平台;打造健全的人工智能产业生态,引领中国人工智能产业品牌、文化走向世界;探索形成以企业为主体、资本为引擎、各方资源充分结合的人工智能产业化发展道路。

  在联盟发起单位工作交流会上,筹备组确定了联盟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打造共性技术合作创新平台,推动产学研用合作,实施重大研发项目,突破一批人工智能关键技术,形成通用性人工智能产品。

  (二)推动产业投资与产融结合。促进人工智能企业与投资机构交流,通过人工智能创新大赛、创新大会等活动,帮助企业寻找投资机构,帮助投资机构筛选优秀企业。

  (三)开展行业研究和政策咨询。撰写发布人工智能产业研究报告、产业生态地图、人工智能相关书籍等成果;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政策建议。

  (四)组织推进典型应用示范。推进人工智能产品在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的应用,形成示范效应。

  (五)推进人工智能载体建设。与地方(园区)、投资机构等联合,在有条件的地方,共同建设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基地等载体。

  (六)促进人工智能国际交流。通过组织会展、考察、访谈交流等形式,推动国内外人工智能领域的交流。

  (七)加强人工智能发展宣传。组织人工智能创新大赛、创新大会等活动,对人工智能企业及产品、投资机构、地方(园区)等进行宣传。

  (八)承担各级政府、成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据此,联盟初步确定了未来3年的基本工作目标,概括为“54321”,即:孵化50项人工智能产品;培育40家人工智能企业;建设3个地方创新基地;推动20项示范应用工程;打造1个通用技术平台。

  据悉,人工智能产业创新联盟的成立大会将于6月24日在北京召开。与此同时,联盟将举全体盟员之力举办第一次联盟活动——雷克大会(全称为“2017机器人与人工智能大会”)。雷克大会除了邀请众多业界重量级嘉宾莅临外,还有众多“雷”科技的产品展示和互动,更有“人工智能投资价值百强”和“机器人创新50强”等权威奖项的发布。

  目前,联盟成员的招募工作还在积极推进中,人工智能领域的软硬件企业、应用企业、投资机构、高校院所、产业园区,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都可以提出申请,共同为我国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欢迎加入中国人工智能产业创新联盟

登记方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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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方式二:

下载登记表(点击下面链接文字),填写完成后,发送邮件至

jiqiren365@ccidmedia.com

请下载“中国人工智能产业创新联盟会员登记表

中国人工智能产业创新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的名称为中国人工智能产业创新联盟。

  第二条 本联盟是由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联合人工智能领域软硬件产品企业、应用企业、投资机构、高校院所、地方(园区)发展机构(部门)等多家机构自愿组成的,专注于推动我国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联盟立足全球视野,以服务行业、推动创新、推广应用、推进企业发展为宗旨,搭建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合作与对接平台,整合技术、资金、人才等产业资源,面向联盟成员提供多种类的公共服务,努力做好产业生态构建者、技术创新集散地、产融结合粘结剂、行业应用推进器。

  第四条 本联盟秘书处设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秘书处办公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8号楼12层。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秘书处可设立工作组或派出机构,负责落实联盟秘书处委派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主要任务与工作内容

  第五条 联盟的主要任务是,搭建政产学研用紧密合作的公共服务平台,聚合人工智能产业资源和产学研用、投资、测试、品牌推广等力量,促进行业内的交流合作,推动产融对接,推进人工智能技术产品应用,助力我国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

  第六条 联盟的主要发展目标:

  (一)搭建国内外人工智能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政府、科研院所、行业用户之间交流合作的沟通平台。

  (二)打造健全的人工智能产业生态,引领中国人工智能产业品牌、文化走向世界。

  (三)探索形成以企业为主体、资本为引擎、各方资源充分结合的人工智能产业化发展道路。

  第七条 联盟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打造共性技术合作创新平台,推动产学研用合作,实施重大研发项目,突破一批人工智能关键技术,形成通用性人工智能产品。

  (二)推动产业投资与产融结合。促进人工智能企业与投资机构交流,通过人工智能创新大赛、创新大会等活动,帮助企业寻找投资机构,帮助投资机构筛选优秀企业。

  (三)开展行业研究和政策咨询。撰写发布人工智能产业研究报告、产业生态地图、人工智能相关书籍等成果;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政策建议。

  (四)组织推进典型应用示范。推进人工智能产品在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的应用,形成示范效应。

  (五)推进人工智能载体建设。与地方(园区)、投资机构等联合,在有条件的地方,共同建设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基地等载体。

  (六)促进人工智能国际交流。通过组织会展、考察、访谈交流等形式,推动国内外人工智能领域的交流。

  (七)加强人工智能发展宣传。组织人工智能创新大赛、创新大会等活动,对人工智能企业及产品、投资机构、地方(园区)等进行宣传。

  (八)承担各级政府、成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联盟会员

  第八条本联盟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本联盟的单位会员主要包括:

  (一)人工智能企业;

  (二)人工智能产业研究机构;

  (三)人工智能相关高校院所;

  (四)人工智能领域投资机构;

  (五)地方(园区)发展机构(部门)。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政府相关机构;

  (二)拥护本章程,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在人工智能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提交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等,由联盟秘书处初审后报常务理事会;

  (三)联盟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履行相应程序后成为联盟会员。

  第十二条 联盟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长单位,分别享有下列权利:

  普通会员单位:

  (一)参加会员大会,参与讨论和表决与联盟发展有关的重大政策、决议和事项;

  (二)参加联盟举办的活动,免费获得联盟面向全体会员统一发布的资讯信息,或以优惠价格享受联盟提供的有偿服务;

  (三)通过联盟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四)对联盟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进行监督。

  理事单位:

  除享有普通会员单位的上述权利外,

  (一)可推荐一名代表担任联盟理事;

  (二)参加联盟组建的工作组,提议工作组的负责人;

  (三)承接联盟接到的政府、企业、机构等委托的合作项目;

  (四)免费参加联盟组织策划的交流研讨性会议。

  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

  除享有理事单位的上述权利外,

  (一)可提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二)优先推荐联盟组建工作组的负责人;

  (三)优先承接联盟接到的政府、企业、机构等委托的合作项目;

  (四)在联盟开展的宣传活动中优先享有展示机会。

  第十三条 理事单位由普通会员单位根据权利义务要求自主申请担任,首届理事单位由参与联盟组建的各单位组成;副理事长单位由理事单位根据权利义务要求自主申请担任;理事长单位由主要发起单位产生。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

  (二)全力维护联盟的权益和声誉,不得以联盟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声誉和侵害客户利益的活动;

  (三)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承担本联盟委派的任务,并提供联盟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四)对联盟合作及内部讨论的问题,在尚未正式公开发布之前不得向外透露;

  (五)指定专人负责同联盟秘书处联系,以利开展日常工作;

  (六)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在联盟活动的开展中,应较理事单位和普通会员承担更多义务,有责任为联盟组织相关活动、经费筹措提供支持,并协助联盟开展工作;

  (七)理事单位在联盟活动的开展中,应较普通会员单位承担更多义务,积极协助联盟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自由,退会时应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履行有关手续后终止会员资格;

  (二)成员单位因重大违法违纪被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许可,则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联盟设立理事会和专家委员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

  第十八条 联盟全体成员组成联盟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联盟章程;

  (二)审议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联盟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制定联盟章程;

  (三)提名、选举和任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决定理事及理事单位;

  (四)决定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聘任;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七)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八)监督指导联盟秘书处工作,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

  (九)监督联盟资金使用、项目实施;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立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联盟设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为常务理事会成员。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条的第(一)、(五)、(八)、(九)、(十)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联盟首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根据联盟发展需要可增选副理事长,由常务理事会确定增选名额,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提名人选,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联盟大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三)起草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联盟成员加入与退出申请的受理;

  (五)负责组织对接联盟与政府、企业、其它机构等的项目合作;

  (六)负责媒体宣传、展会推广、交流研讨、研究培训等工作;

  (七)根据工作需求设置专业工作组开展工作;

  (八)负责办理联盟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设立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负责联盟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遴选和聘任,由人工智能领域知名的技术专家、产业专家、管理专家、经济专家、政策研究专家等组成,其主要职权是:

  (一)为联盟的发展及重大事项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指导;

  (二)提出联盟重大研究立项建议,负责联盟重大项目的论证及评审等工作的技术把关;

  (三)为理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四)为联盟成员提供专家和咨询建议。

  第五章 联盟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为: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资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技术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经费用于支付秘书处日常办公费用和联盟其他事务所需费用。

  第三十条 经费由联盟秘书处统一管理,在秘书处挂靠单位单独列账,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按照联盟大会的有关规定和安排使用联盟资金,按年度向联盟成员公布资金使用清单并提交报告。

  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标准等,其归属、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联盟终止

  第三十五条 联盟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自理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最终解释权属中国人工智能产业创新联盟。

雷克大会官方微信

auto.sohu.com true 新能源汽车圈 http://auto.sohu.com/20170523/n494161692.shtml report 14610 近日,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简称赛迪研究院)携手英特尔、京东、浪潮、科大讯飞、搜狗、光际资本、洪泰智造工场等企业共同发起了中国人工智能产业创新联盟(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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