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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就《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答问
2003年10月05日09:20  作者:张建平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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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10月4日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4日就《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颁布实施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问:什么是汽车金融公司?

  答:汽车金融公司是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并提供相关汽车金融服务的专业机构,在国外有近百年历史。汽车金融公司通常隶属于较大的汽车工业集团,成为向消费者提供汽车消费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的国家将这类机构作为金融机构管理,有的国家只作为一般工商企业管理。

  我国现行法规规定,消费信贷是金融业务,只有金融机构才可办理。因此,《办法》明确规定,汽车金融公司是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贷款的非银行金融企业法人。首先,汽车金融公司是一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而不是一般的汽车类企业;其次,汽车金融公司专门从事汽车贷款业务,其业务不同于银行和其他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再次,其服务对象确定为中国大陆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和销售者。汽车购买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汽车销售者是指专门从事汽车销售的经销商,不包括汽车制造商和其他形式的销售者。

  问:为什么要设立汽车金融公司?

  答: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是我国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需要,也是培育和促进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公平竞争、健康发展的要求。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允许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这表明,我国已完全开放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并允许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主体可以是内资、中外合资或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起步晚,已经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主要是商业银行和汽车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现有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他财务公司均不具备专业办理汽车消费信贷的要求。近年来,我国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呈猛增态势,2002年比1998年增长了286倍。相对于汽车消费市场的发展速度,现有贷款规模远不能满足需要,通过贷款销售出去的汽车占新车销售总额的比例不足20%,与国外的70%相距甚远。

  问:设立汽车金融公司需要具备哪些主要条件?

  答:按照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我国汽车金融公司的市场开放对出资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股东身份不作限制,而且对中外方股东一视同仁,充分体现国民待遇原则和参与的广泛性。这将有助于吸引国内外资金,分享我国金融服务开放和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发展所带来的收益。另一方面,按照金融行业监管的要求和审慎性原则,《办法》对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提出了必要的资质要求。

  出资人应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第一,出资人应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中,非金融企业其最近一年的总资产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第二,出资人经营业绩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第三,主要出资人须为汽车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这里所讲的汽车企业是指以生产、销售汽车整车为最终产品的企业;所讲的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按照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有关内容要求和我国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这里的企业法人不包括国内外银行机构。

  所设立的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具有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和本办法要求的章程;具有熟悉汽车融资及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等其他条件。

  问:汽车金融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什么?

  答:经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可从事以下部分或全部的业务: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存款;提供购车贷款业务;办理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向金融机构借款;为贷款购车提供担保;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代理业务;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信贷业务等。

  与国外同类机构开展的业务相比,现阶段《办法》对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作出了适当限制,所允许开办的业务限于汽车金融公司的基本业务。这是根据我国目前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尚处于刚刚起步阶段、缺乏相应的业务风险控制和金融监管经验的实际而作出的现实选择。随着市场发展需要和业务规模的扩大,银监会将视业务品种需求和金融监管状况,逐步扩大汽车金融业务范围。

  问:如何对汽车金融公司实施监管?

  答:《办法》在汽车金融公司的市场准入、业务管理与风险控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及处置风险措施等方面都提出了监管要求。在机构设立方面,除规定了出资人资格、机构设立条件外,对机构设立的申报资料也提出了具体要求并予以严格审查;明确机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筹建期内不得以汽车金融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汽车金融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在业务管理与风险控制方面的监管内容主要包括:对汽车金融公司实行资本总额与风险资产比例控制管理,要求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公司要建立、健全各项业务管理制度与内控制度以及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等;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或备案制度,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副总经理、执行董事和财务总监等的任职资格应报经银监会审查核准。

  为保证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银监会将制定《办法》实施细则,提出更具体的监管要求。

  问:汽车金融公司出现后,公众在寻求购车贷款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作为提供汽车消费信贷的专业机构,汽车金融公司将为公众购车融资提供更多的选择和便利,同时也将促进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竞争。在目前社会信用状况和市场秩序有待改善的情况下,公众在寻求购车贷款时,要有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首先要自觉抵制非法设立机构、非法开办汽车贷款业务的行为。《办法》明确规定,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或者变相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擅自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表明从事汽车金融业务的字样。

  其次要自觉抵制可能出现的违反国家利率政策和《办法》及有关规定、擅自降低利率、超范围开展业务的恶性竞争行为。这样做,不仅有助于监督汽车金融公司合法合规经营业务,也是对公众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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