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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争未出:三个部委道路交通管理权悬疑
2003年09月13日10:51  作者:覃爱玲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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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国道路交通管理体制改革研究”课题组的调查,近年来我国存在公安、交通部门在道路交通管理中的“依法打架”现象。王伟教授痛心地称之为“比车匪路霸都严重”。

  “我现在担心的是这个法律很难改变,小修改大修改都很难。而如果这个法律就此通过的话,对深化我国道路交通体制改革极为不利,并将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阻碍。”针对目前正在提交人大常委会进行三审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记者于9月5日采访了国家行政学院“中国道路交通管理体制改革”研究课题组负责人王伟教授。

  由公安部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原本已提交6月的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但是并未进行审议。

  我国目前的立法是三审通过制,这最后一道门槛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来说似乎困难重重。由于各方专家,尤其是交通部和农业部农机车辆管理部门的激烈反对意见,8月的人大四次会议上也没有对此进行审议。按照王伟的说法:“10月份的五次会议上应该会进行审议吧。”

  而公安部相关工作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法律既已提交人大,他们不方便对此再做任何评论,只等人大的审议结果。

  “依法打架”

  “交通部之所以不满是因为法律中公安部把此前两家共有的或分不清的一些权力都放到公安部去了。”一位知情人士对记者表示。

  据王伟教授介绍,我国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现状是,公安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城乡道路安全管理;道路规划、道路建设、路政管理、运政管理、稽征管理等职责属于交通部门;农机部门享有拖拉机的“委托”管理权,从1986年执行至今。

  而由于行业管理与安全管理的界限很难分清,一方面造成职责交叉,无法形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合力,另一方面也造成安全责任不明。

  国家行政学院于1998年秋成立了“中国道路交通管理体制改革研究”课题组。课题组今年6月拿出的课题报告显示,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居世界第一。

  我国汽车保有量仅占世界汽车保有量的1.1%,可道路交通事故的死亡人数却占世界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17%。我国的万车死亡率是美国的35倍,日本的22倍。而造成交通事故严峻的原因主要是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管理体制,它主要依靠警察执法权威去纠正交通参与者的行为,没有将安全管理纳入道路交通管理的全过程中。

  据课题组的调查,近年来我国存在公安、交通部门在道路交通管理中的“依法打架”现象。王伟教授痛心地称之为“比车匪路霸都严重”。这种冲突单靠地方政府行政协调难以解决。

  交通部一位官员对记者表示,对于交通安全事故应该齐抓共管,大家都有责任,不仅公安部一个部门是主管部门,各个部门都是重要的。

  农机车辆管理权之争

  农业部与公安部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的主要争议在于谁有权管理农机车辆。

  1986年,国务院规定由公安部委托农业部进行农机车辆安全管理。这一“委托”,就是十多年。而此次公安部在新的《道路安全法》中用“机动车”的概念回避了农机车的概念,等于剥夺了农业部对农机车辆的管理权。对此农业部农机管理部门反应激烈。

  一位农业部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认为,从合理的角度来讲,公安部不应将“委托权”收回,而是应该取消委托,从法律中认可农业部门对农机车辆的管理权。

  他们的理由是,这么多年来,农业部一直在对农机车辆进行管理,工作做得不错。而在公安部的计划中,农机车辆管理的收费将是原来农业部收费的两倍,与汽车管理的收费一样,这样将加重农民的负担。再者,公安人员的警力有限,不可能深入到各乡各村,而农业部的农机站则可以做得到。

  而有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这里面的巨大利益空间是双方争夺的重要原因。按全国2000万辆农用车计算,每辆车一年交100块钱管理费,就是20个亿。还有各种上牌费、罚款等,利益空间更惊人。而且里面还牵涉到执法权的问题,“拥有执法权,在改革的过程中就不会被革命掉”。像农业局、农机局这些在基层地位不太高的单位,如果失去了这一职能,在地方上进行机构精减的时候,很可能成为首当其冲的对象。

  先立法再分工

  王伟的意见是这个法律“到底会是一个什么结果,现在还很难说。”他还就这个法律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多次与人大常委们进行沟通。

  有消息说,交通部正在起草《道路运输管理法》,如果此次《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获得通过,今后两法如何协调,亦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王伟认为造成《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处于目前尴尬状态的深层原因是我国目前实行的部门立法制,法律成了巩固各部门利益的一种手段,而不是国际上科学的公共立法行为。王伟建议在安全法中规定设立专门的国务院议事机构,统一协调管理道路交通安全问题。

  他认为,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无论从伤亡人数还是影响范围,都已经成为我国最严重的安全问题。需要由国务院统一协调,发挥有关部门的各自优势。而且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统一立法,根据部门性质和管理优势进行合理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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