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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险真是为了保障受害人权益吗?
2003年08月11日00:00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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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开设“酒后驾车险”业务的天安保险公司有关人士表示,开发该险种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酒后驾车受害人的利益。因为酒后肇事的受害人往往得不到赔偿,有了这个险种可以使受害人得到一定的补偿和保障。笔者认为,这种说法实在勉强。

  首先,根据该项保险业务规定,投保人只有在投保“汽车损失险”和“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险”、“乘客和驾驶人伤害责任险”之后,才可投保这项“酒后驾车险”,因此,我相信,能够购买这么多项保险的人,一定是具有赔偿受害人的经济能力的。也就是说,他们即便没有购买此种保险,酒后驾车肇事了,一样具有赔偿能力;购买了此项保险,充其量是提高了肇事者为酒后肇事行为后果“买单”的能力而已。至于受害人最终能否得到赔偿,并不完全取决于肇事者赔偿能力的有无和大小,有时候,因法院判决执行力度不够,或者其他原因,受害人的权益一样得不到保障。

  其次,保险公司认为此项险种是保障违法犯罪行为中受害方利益的,社会舆论(如某大学法律系专家)也把它与盗抢险等险种等同看待。孰不知,盗抢险是公民为防止盗抢而购买的保险,并非为窃贼强盗而设,而“酒后驾车险”则是专为肇事者而设的保险,两者岂能相提并论?

  所以,我认为“酒后驾车险出发点是为了保障受害人权益”一说于情于理都说不通。

  蒋家平(安徽 高校工作人员)

  本版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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