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0月24日公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征求社会各界对草案的意见。这表明,我国即将实行缺陷汽车召回制了。 我以为,跨出这一步,意义深远。 新华社通稿说,建立和实行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个热点话题。的确如此,对我国是否实行这一制度,舆论曾经进行过激烈讨论。普遍呼声是,作为汽车消费大国,并且为群众利益着想,我国也应该建立和实行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可是,记得就在不久前,对舆论的这种呼声,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曾经出来“解释”过,认为我国之所以不实行这一国际社会普遍实行的制度,是因为中国的国情与其他国家不同,考虑到汽车生产企业的情况,目前还无法实施。话虽然说得很委婉,潜台词实则很明确,那就是首先要考虑和照顾的是汽车生产企业的利益。至于理由,不外是我们现在的汽车生产厂家都是国有企业,目前还面临着一些困难,要切实为企业职工着想,维护社会稳定。这些当然都是应该考虑的。 但是,在照顾企业和企业职工利益的同时,有关部门为消费者考虑了什么呢?这实际上牵涉到国家、集体利益与群众、个人利益的关系。作为汽车这种产品,则还牵涉公共安全问题,再直接说,就是牵涉到人的生命安全这一至关重要的问题。究竟是“以人为本”,还是“以利益为本”?进一步问,究竟是以空泛的“集体利益”为本,还是以具体的“群众利益”为本?要害就在这里。坦率地说,在以前,我们的很多政府部门,更多考虑的恐怕还是利益而不是人;在考虑利益的时候,更多恐怕又是以考虑所谓的集体利益为主。实际上,这是本末倒置了。人的生命是至高无上的,没有一个利益高过保护人的生命这样一种最基本的利益。以前的做法,说得不客气些,是有关部门屁股究竟坐在哪一边的问题。 “以人为本”、“以民为本”,是现代社会责任政府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责任。一个漠视人的生命安全的社会,不是一个人们能够安全、自由地生活其中的社会。本来,作为一个责任政府,它最基本的职责就是提供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现在建立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正是着眼于政府所应秉持的基本职责,即提供和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我认为,建立和实行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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