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这部法律对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意义无须再论,本文只对行人在人行横道上的优先权的争议以及交通之本义阐述一己之见。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以降,中国进入了汽车时代的快车道,据搜狐汽车频道报道,今年中国大陆汽车生产将创400万辆的历史新纪录,汽车发展对道路交通提出了新要求,堵车塞车的状况遍及全国各大城市,汽车拥有量增长最快的北京市在这方面是一个“重灾户”,这对北京市以及全中国城市由自行车时代进入汽车时代的历史转折时期的交通管理是一个严峻考验,在自行车个人交通时代的道路上行驶汽车的困境,看上去只有时间才可以解决,社会各方面提供的良方均无法一下子改变眼前的事实,即便是北京市交通部门请来科学院院士出招,据报道,他们也只是得出一个汽车多了道路就堵的科学结论。在这种汽车交通现实情况下,将堵车迁怒于私人轿车的有之,迁怒于自行车的有之,迁怒于行人的有之。在过去,一些城市因此就出笼了臭名昭著的“撞了白撞”的汽车优先条例,即行人在人行横道上违章汽车可以撞了白撞。这个条例的出笼,除了反映出决策者捍卫汽车行驶优先的大权以及对人的生命的蔑视之外,也严重忽视了“交通”的本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予以否定,体现了该法对人的健康权、生命权和交通权的认同与捍卫。公安部负责人在10月29日向新闻界释法时说:为了保证人的健康权、生命权,保障良好的交通秩序,本法特别从通行权利的分配上充分保护行人的生命安全:
一是,赋予了行人在人行横道上的绝对优先权。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行,必须停车让行;
二是,保护无交通信号情况下的行人横过道路权。规定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机动车要主动避让行人。
这些规定有利于让机动车驾驶人尽高度注意义务,防止因疏忽大意、采取措施不当而发生交通事故,同时也与国际上通行的规定一致,是一个重大的进步。
实际上,城市交通的本义不止于汽车这个交通工具,在普及汽车这种轮式交通工具以前,自行车、黄包车、畜力车都曾经是主要轮式交通工具,这些交通工具的特征是比人行速度快,占路面积大,需要特定的道路行驶。因此,传统的人行道被扩充为马路、公路、高速公路等等。但是,不论交通工具如何变更与发展,人行的最基本交通方式仍将永远存在,也就是说,人的徒步行走不能从交通的概念中剔除。事实上,今天的交通仍是涵盖了各种交通工具的使用和行走。特别是在城市,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走的混合交通多样形式共存,它对中国社会的交通理念提出了新的质问:我们懂得了交通吗?
不论是使什么交通工具行驶,还是使用自己的双脚行走,从根本的立义来看,都是人的交通,使用汽车作为交通工具,是人类追求高速与效率的结果,如果从人的交通视角观照,我们就不难得出交通不是汽车的最终抵达,而是人,是人的另一种行走,汽车只是这种行走的一个工具,因此路权仍是一个人的交通权利的表达。那么,在法律的介入与规范下,尊重人是永远第一,由此得出人行横道行人拥有优先权,行车需要让人,是规避“工具对人的伤害”的基本考虑,这是交通秩序根本完善。
因此,撞了白撞不仅是严重缺乏人文关怀,蔑视生命尊严,它表现在交通制度及思维上,是一种惟车为尊工具至上的残缺交通理念,从技术上看,人在通过人行道的时候,极有可能中途“变灯”,你永远无法保证老幼年人及残疾人都能正常通过人行道,特别是在没有交通管制信号的人行横道,总之,在人行横道汽车让人是一个天理,它不可能有讨论的空间。坊间对行人优先所关注的交通秩序,对由此堵车带来的后果的忧思,是基于对交通的含义的绝对误判。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作为交换条件,护拦车道是不许走人的,这个概念深入人心,而现实中,行人与行车,角色也是经常互换,此且不论。我想在中国,交通制度是一个最外化的制度,人人涉及,理顺了交通秩序以及相关的思维和所处各个立场的理念,实在有助于提升中国人的思维现代化,假如一个交通制度只是保障单方权利,它就会带来交通秩序的大乱,使制度的执行难度和成本增加,并以否定自己而告终。
今天,中国无可阻挡地进入汽车时代,在出发之际,我们有必要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时,在日常的交通思维上,清楚了交通的本义,就可以降低及摒除汽车特权的潜在意识,会有一个用车的平和心态,使用好汽车这个人类现代交通工具,如此方能够充分体验汽车这个人类智慧结晶给我们带来的快乐与实惠。
记住,人的交通工具,永远不能凌驾于人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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