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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为什么不“保险”

郑小庆

也许几年前就买了车的朋友都知道,在给车辆上牌照之前,要先为汽车上保险,这其中就包含一种`盗抢险。这种盗抢险与其他险种一起办理,但在车辆挂上牌照之前,惟独这种险不随着协议的签署而生效。也就是说,如果在上完保险到取得牌照这段时间内,保户的车被盗,保险公司是不负责赔付的。虽然这种称得上是巧合的事情很难发生,但毕竟有的保户运气实在不好,在办理了一系列繁杂的手续,马上就要大功告成,可以开着车潇洒上路时,新车却被盗了。在这样特殊的情形之下,保户当然会想到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也会当然地拒绝。由此而引出的扯皮事件有不少。但最后的结局,一般都是保险公司为了不得罪保户,也为了维护自己的好名声,不得已而最终赔付。为了不使自己陷入这不得已的旋涡中,现在,保险公司改变了这个规定。

2000年年底,新的车辆保险政策开始实施。这项新政策规定,新车在没有正式得到牌照之前,保险公司不予办理盗抢险业务。只有在挂上牌照后,才能再去保险公司补办盗抢险。这项新政策的制定确实避免了保险公司处于赔也不是、不赔也不是的尴尬境地,但却给消费者在买车时制造了一个真空阶段。众所周知,给新车上牌照的手续极其繁杂,办理妥当最短也要半个月。在这期间消费者的车是没有任何保障的。这段时间如果车丢失了,只能自认倒霉。对于那些停车环境并不太安全的消费者来说,这无疑是雪上加霜。有的消费者想把车交给经销商处保管,但遭到拒绝。因为既已交款提车,那么经销商理所当然地没有再替人保管的义务。这不得不让那些购车者们苦恼万分。的确,保险公司的这个新规定避免了许多可能发生在他们与保户间的纠纷,也省去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但这样轻而易举地就把责任一推而净,对处于被动地位、毫无保障可言的消费者来说,是否有些不太公平呢?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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