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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 机动车强制报废手续简化
AUTO.SOHU.COM  2004年05月02日09:20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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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5月1日电 我国对机动车实行强制报废制度。刚刚公布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从方便群众出发,大大简化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手续和程序。

  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按照过去的报废规定,报废机动车需要先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领取《机动车报废证明》,持《机动车报废证明》将报废汽车交售给回收企业,再凭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

  实施条例从简化手续出发,对此作了修改。按照新条例,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新条例还规定,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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