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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以人为本”为何难胜“以车为本”
AUTO.SOHU.COM  2004年08月11日09:50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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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是《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第二天。

  截至昨天下午5时,北京人大常委会意见征集组共收到市民意见2832条,其中半数意见集中在“机动车负全责”的问题上。有人认为此规定不合理,容易助长行人不遵守交通法规的行为,不能体现法律意义上的公平原则;还有人提出了在人性关怀问题上不可“过犹不及”的问题。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后,因为很好地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人性关怀,而受到舆论称赞,“撞了白撞”

  等陈旧观念从此悄然退位。

  但因为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一旦机动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即使事故是由行人或非机动车违章引发,机动车一方也只是“减轻责任”。然而,因为它有着损害社会公平、削弱法律权威性的嫌疑,汽车业、保险业、律师和车辆拥有者对这一条款提出了普遍质疑。

  这种普遍质疑在北京市显然又得到了集中反映。但笔者认为,这些意见还有待进一步商榷。一是认为如果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就不应受到责罚,否则就会损害社会公平。这完全是一种误解。“承担责任”与“接受责罚”是两个概念,如果机动车主因为无过错就可以免责,这对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员来讲就会显失公正,这与“撞了白撞”的道理基本相同。因为在任何一起事故中,机动车的损失都会小于行人。

  二是认为现在保险业还不够发达,“机动车负全责”

  原则一旦成立,事故车主很可能会为此背上经济包袱。

  其实,这是一个与“机动车负全责”原则无关的问题,反映的只是保险业的滞后,特别是在第三者险的赔付方式上的落后。这样,我们需要的是保险业的尽快提升,而不是对“机动车负全责”原则的放弃。

  三是认为如果在法律上袒护了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则会养成他们道路违章的不良习惯。这一条也无道理。良好的交通习惯不是在机动车的“高速威胁”下就可以养成的,安全原则的着眼点应该是人的安全,离开人的安全,谈道路的畅通是毫无意义的。

  在公开征集意见中,“以人为本”难胜“以车为本”的问题需要警觉。在任何社会规则的制定中,当把人和人的生命摆在首位时,就难免会和物质至上者的观念相冲突。没有经过严肃的较量与忠诚的捍卫,“以人为本”的观念时时都会受到威胁。

  (康劲 甘肃媒体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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