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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品牌销售将立新法 卖车须经厂家授权

AUTO.SOHU.COM  2004年10月14日10:38  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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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半经销商可能出局

  国庆节前,国家商务部将《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挂在商务部网站上征求意见。按照这个征求意见稿,最晚明年1月1日起,乘用车将实行品牌销售和服务,而2006年12月1日起,所有汽车将实行品牌销售和服务,这意味着那些没有取得厂家授权的二级、三级经销商将被淘汰出局,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部分经销商的数量超过了经销商总数的一半以上。

  根据《办法》的定义,汽车品牌销售是指“汽车供应商或经其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使用相同的店铺名称、字号、标识、商标等从事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征求意见稿中同时明确规定了汽车品牌经销商申请人的资质条件,要求其必须符合汽车供应商的网络规划并已获得其品牌汽车销售授权;外商投资设立汽车品牌经销商除符合上述资质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此前,业界一直关注的进口车和国产车是否“并网”销售在《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则没有提及。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相关条文

  第五条自2005年1月1日起,乘用车应当实行品牌销售和服务;自2006年12月1日起,所有汽车应当实行品牌销售和服务。

  第二十四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合理布局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点。汽车品牌销售和与其配套的配件供应、售后服务网点相距不得超过150公里。

  第三十六条除非经授权汽车供应商允许,汽车品牌经销商只能将授权品牌汽车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经汽车供应商同意,汽车品牌经销商可在其指定的市场经营区域内设立从事汽车品牌销售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第三十八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严格执行汽车供应商制定的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并在经营场所明示所经营品牌汽车的价格和各项价格之外的代收费标准,主动接受汽车供应商的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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