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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v/文)本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国内大型摩托车制造企业重庆力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其销售的产品读音「HONGDA即轰达」与本田的「HONDA」读音相似而侵害了本田的商标权。 法院判决重庆力帆停止使用「HONGDA」商标,并且支付本田赔偿金约147万元人民币。
因商标读音相似而引起的诉讼,日本的另一摩托车生产企业雅马哈也曾有过先例,并于2002年8月获得赔偿金约90万元人民币。本次的诉讼官司成为摩托车企业围绕商标之争赔偿金额最高的判决。
本田曾经于2001年4月对重庆力帆使用「HONGDA轰达」的商标提出过侵害其商标权的警告,但是重庆力帆只是将「轰达」去掉,而继续使用「HONGDA」的商标,最终导致本田的起诉。但对此判决,重庆力帆估计可能再提出不服上诉。
近来汽车界因知识产权的诉讼屡见不鲜,此次的诉讼对于即将杀入汽车制造行业的重庆力帆不谛是一教训。在当前市场经济下,知识产权诉讼是市场竞争主要手段之一。外国公司起诉国内公司侵犯其知识产权,维护其知识产权并不是目的,而是想借此将对其构成威胁的竞争对手挤出市场。同时也通过诉讼广泛地确立其权利范围,法院只是基于事实的基础之上作出判决。所以,怎样规避诸如此类的诉讼是我们国内企业需要研究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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