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首页 - 新闻 - 体育 - 娱乐 - 财经 - IT - 汽车 - 房产 - 女人 - 短信 - 彩信 - 校友录 - 邮件 - 搜索 - BBS - 搜狗 
搜狐首页 >> 汽车频道 >> 汽车新闻 >> 综合新闻

汽车“三包”草案七大争议搅动车市

AUTO.SOHU.COM  2005年01月20日10:25  解放日报
页面功能  【我来说两句】【我要“揪”错】【推荐】【字体:  】【打印】 【关闭
 

  原定1月10日就结束征求意见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通称汽车“三包”草案),在最后关头又向后延长了15天。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处负责人14日向笔者解释,延期的原因是为了“更广泛地听取社会各方的意见”。

  这一外交辞令式的回答背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汽车“三包”草案一些条款争议颇大。笔者经多方了解,发现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三包有效期一刀切、进口车难退赔、“问题车”身份难确定、经销商与制造商责任如何分担等方面。目前,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等已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修改意见。

  “三包”草案7大争议

  汽车“三包”草案涉及制造商、经销商、修理商、消费者等方方面面的利益,消费者担心“三包”草案难以落实,沪上经销商也对草案一些条款“炮声隆隆”。日前笔者采访了上海宝钢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徐宪成、中进汽贸上海进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沈伟杰、上海联海沪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沙关荣等业内人士,发现“三包”草案目前主要存在7大争议。

  争议1:三包有效期搞一刀切

  草案中第二十七条规定:“整车三包有效期为2年或者40000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主要总成和系统三包有效期为3年或者60000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损耗件及其它零部件的三包有效期达不到整车三包有效期的,由制造商明示在三包凭证或者产品使用说明书上。”对此业内人士认为,“整车三包有效期为2年或者40000公里”一刀切不妥,对一些价廉的微型车来说是过严,建议改为“按不同车型、不同品牌由生产厂家自行规定,但不能少于一年2万公里”。

  争议2:养路费车船税等如何处理?

  徐宪成提出,目前消费者购车的费用除了车价外,还有很大一块涉及“车辆保险费”、“养路费”、“车船税”、“牌照费”、“车辆登记注册费”的费用,这些费用不属于国家质检总局的管理范围,在退货时应该如何处理?

  争议3:进口车是否该纳入“三包”

  进口车难以退换,是所有进口经销商共同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汽车“三包”草案第五条规定“汽车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对此沪上经销商普遍感到,在国产车方面销售商与修理商、制造商还可以沟通,但是进口车经销商很难找到追偿的对象。一些经销商提出,进口车不应列于“三包”退货机制范围。

  争议4:“问题车”面临尴尬

  徐宪成认为,经鉴定的问题车经由消费者退还经销商或进一步退还生产商后,经过复修后的这类车将会带来一系列新的问题:它既不属于新车范畴也不属于二手车范畴,将来如何处理?进入怎样的销售渠道?相应的销售、维修政策又该如何?

  另外,新车购买后在三包有效期内变成二手车后,三包责任是否延续,如何具体操作?

  争议5:鉴定成难题

  目前我国国家级汽车检测中心仅6家,符合解决消费争议需要的汽车检测机构较少。另外,目前我国对于故障车、事故车还缺乏具体的检定规范,很多车辆的维修保养记录还都无法进行追溯。沙关荣认为,如何准确界定“三包”责任属于消费者使用不当还是产品质量瑕疵的问题?该问题将由谁来鉴定,如何鉴定?根据目前的草案,操作的可行性不大。必须确立客观有效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否则会给消费者举证带来相当难度。

  争议6:“现场修理”是否适宜?

  “三包”政策提出“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不能正常行驶或者不能行驶的,修理商应该提供现场修理,或者提供合理的拖运费;每次修理时间超过2日的,修理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一些经销商认为,当场修理对修理商而言可能过于苛刻,目前国内还不具备这样的服务能力,同时修理商对修理时间过长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一事,可能在具体操作上也存在不少难度。

  争议7:经销商的利益如何保证

  沈伟杰告诉笔者,“三包”政策推行的是“谁经销谁负责”的原则,但汽车经销商只是销售链的中间环节,归根结底还涉及很多方面的利益。如果把压力全压在经销商身上是不公平的。沙关荣也提出,汽车制造商如何从中也分担一部分责任或者更大范围地授权给经销商,而不是把压力全部压到经销商中间环节,使之成为制造商和消费者间的“三夹板”。

  “三包”规定实施后经销商面临洗牌

  尽管汽车“三包”草案存在种种争议,但同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叶明海博士认为,总的来说,汽车“三包”规定的实施将有利于促进汽车厂商、经销商、维修商等更好服务于消费者,不断提升汽车消费满意度,在一定程度上会促进汽车市场的发展,是一件好事。但汽车“三包”规定出台后,有关部门还应制定相应的细则与之配套,使“三包”的实施落实更为行之有效。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朱西产博士告诉笔者,谈汽车“三包”规定的前提是要有健全的M/I制度(即维修保养制度)。国外的一些国家有健全完善的M/I制,明确脱包车不能实行“三包”,比如美国法律明确规定维修档案不能销毁,车的历史档案是有据可循的,因此在这些国家推行“三包”更容易、更合宜。

  而在我国,目前维修配套市场比较混乱、专业服务水平参差不齐:既有操作规范化的4S店,也存在不少马路游击队。一般来说,若消费者能严格按照4S店的说明对汽车进行维修保养,汽车出问题的可能性不会太大,即使出现了问题,消费者也会得到可靠规范的专业服务。但是,出于费用、便利等原因的考虑,也会有一些消费者不按规定对车进行保养维修,汽车一旦出了问题,便去找4S店或者经销商,而汽车保养记录的不完善,将会给责任界定造成困难。朱西产博士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建立统计基础,对相应的出现“三包”问题进行汇总,进一步确定是属于个案问题还是批量问题。

  业内专家分析,汽车“三包”规定将来出台后,汽销行业将面临洗牌。一些大的汽车经销售、维修商能够通过资金、实力、品牌和服务等优势,成为汽车“三包”政策的获利者,赢得更多的市场份额;而一些规模小的经销商、维修商将会从汽车“三包”引起的变化中遭受洗牌,有的将被淘汰出局。

  链接

  上海市汽销协会对汽车“三包”草案部分修改意见

  1月7日,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了关于汽车“三包”草案的修改意见。这些意见包括,第二十七条建议增加一款:如发现消费者自调里程表公里显示数的,则按满40000公里计算;第三十条“产品售出30天之内”应当改为“产品售出7天之内”,与摩托车等商品的“三包”规定一致较妥;第三十一条中的“35日”,应当改为“35个工作日”,这样既合理,也与全文表述一致;第三十六、三十七条应分别补充对所发生的“车辆保险费”、“车辆消费贷款支付”、“养路费”、“车船税”、“牌照费”、“车辆登记注册费”的承担和处理办法,以免发生扯皮。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议改为:汽车产品用于出租、租赁、货物运输或者其他运营目的的;第四十二条应当增加第三款:书面提出追偿的,被追偿人应当在30天内向追偿权利人自动履行赔偿义务,但合同约定追偿期限的按约定期限履行;第四十九条建议改为: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和交通部、公安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海关总局、国家检验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马亦骅)  

质检总局公布新草案 详解汽车三包草案 

政策难执行?汽车三包让人欢喜让人忧! 

汽车三包让你欢喜让你忧 一切重在督促

( 责任编辑:汽车频道实习生:曹月颖 )

 


页面功能  【我来说两句】【我要“揪”错】【推荐】【字体:  】【打印】 【关闭





ChinaRen - 搜狐招聘 - 网站登录 - 网站建设 - 设置首页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保护隐私权 - About SOHU - 公司介绍
Copyright © 2005 Sohu.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搜狐公司 版权所有

 

相关连接
请发表您的看法
用  户: 匿名发出:

您要为您所发的言论的后果负责,故请各位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
留  言: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ICP00000008号
 *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



短信推广
“悬赏”鲜明个性图片
摩托罗拉和弦下载专区



搜狐商城
·汽车| 香水扮香爱车
·汽车|爱车清洁用品
·化妆|玉兰油惊爆价
·精品|运动休闲服饰
·汽车|送龟牌白金蜡
更多...
-- 给编辑写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