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国大地保险北京分公司
编者:自从本刊刊出《汽车保险》栏目以来,收到很多读者朋友来信来电咨询相关车险问题,很多都是对保险公司不赔的疑问。我们把所有问题集结成文,把其中原委分析得清楚明白,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示。 “买的永远没有卖的精”,如何做一个精明的消费者?那当然是“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疑问一:保险车辆拖带没有保险的车辆,造成第三方人员伤亡,保险公司赔吗?
王先生是个热心肠,平时就爱帮助人。邻居小张的车启动不了了,王先生二话不说,将自己的爱车掉了个头,拿来拖车绳,拴好,拖着小张的车向修理厂进发了。两辆车马上就到修理厂了,在拐弯的时候,不幸的事情发生了。一名骑车人没有看到两车之间的拖车绳,一下撞在拖车绳上,摔倒在地。王先生和小张立即停车,拦车将骑车人送到医院。还好,人伤得不厉害。经过一个月的住院治疗,伤者痊愈出院了。
交管部门经过现场查勘,认定王先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骑车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项费用。王先生支付了这笔费用,然后拿着所有的单证材料到保险公司索赔。没想到,理赔人员询问完相关情况后说,小张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过期了,保险公司无法承担赔偿责任。王先生糊涂了……
疑问解答:
根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条款中的规定:“保险车辆拖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含挂车)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其他车辆拖带。”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在此次事故中,由于小张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已经过期了,没有继续投保,在这种情况下,王先生拖带小张的车,发生事故,造成第三方人员的人身损害,保险公司是无法赔偿的。
在此提醒司机朋友,今后在拖带车辆时,一方面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拖车;一方面要了解清楚双方车辆是否都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避免一旦发生意外,造成自己的损失。最好是在发生类似问题的时候,找专业救援公司进行拖车。
疑问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出租车的损坏,出租车司机在车辆修理期间的“份儿钱”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张先生最近比较郁闷,但是,比张先生郁闷得多的还有马师傅。事情还要从头说起,一天张先生驾驶自己的爱车行驶在四环路上,与前面马师傅驾驶的富康出租车来了一个亲密接触。张先生爱车的机器盖撅起来了,马先生的三厢富康后备厢盖瘪进去一大块。追尾,后车全责。赶紧查勘定损修车吧。
报案、查勘、定损都比较顺利,很快车辆开进修理厂了,但是修理厂的师傅说富康车要3天后才可以提车。马师傅一听,急了,3天,每天一百多的份钱,三天就得小五百呀,还不包括自己的生活费,这怎么受的了呢?马师傅找到张先生,要求张先生承担车辆进厂修理期间的“份儿钱”。张先生找保险公司咨询,保险公司的答复是对这种损失无法赔付。保险公司为什么不赔?如果保险公司不赔,张先生应该赔偿马师傅吗?张先生非常困惑。
疑问解答: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条款中规定:“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在上面的事故中,马师傅的“份儿钱”损失,是由于车辆停驶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因此,对于“份儿钱”保险公司是不负责赔偿的。
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张先生是否也对此损失不负责赔偿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5号)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根据这一《批复》,张先生应该向马师傅赔偿相应的“份儿钱”损失。
张先生该赔,但是这种损失保险公司又不负责赔偿,看来这是保险保障的一个“盲区”,在今后的产品设计时,保险公司应该设计开发相应的保险条款,以满足客户的需求。
疑问三:法院判定车主向受害人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用,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平时谨小慎微的周先生,因为一起交通事故,被推上了法庭,成为了被告。事情是这样的,周先生一天开车不小心将横过马路的一位老人撞倒,周先生立即将老人送到医院抢救,经过几个月的治疗老人出院了,但是经过有关部门的伤残评定,老人被定为三级伤残。
在交管部门进行调解时,老人家属提出要求周先生在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之外,还要求周先生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费用。周先生认为其他费用都可以赔偿,但是精神损害赔偿费用,认为不应该赔偿。
老者家属在索赔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周先生告上法庭,经过法院审理,判决周先生除赔偿老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之外,还要向老者赔偿2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用。周先生拿着判决书,心里滋味就别提了。还好,有保险,周先生拿着所有的证明材料来到保险公司。但结果却令人大失所望:保险公司只赔偿除了精神损害赔偿费用以外的费用。
疑问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本解释。依据相关规定,法院裁定周先生向老者支付一定金额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用,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根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属于责任免除条款的一条,根据这一责任免除条款,保险公司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费用是不负责赔偿的。
不过,如果周先生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投保了“附加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那么这笔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就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了。
疑问四:车辆发生事故,修理后造成车辆价值降低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赵先生最近碰上了一件棘手的事情,这不,前两天开车将孙先生新买的车撞坏了,车辆修好以后,孙先生认为自己的新车被撞以后,市场价值降低了。因此找到有关部门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车辆修复以后,价值减少10000元。孙先生以此向赵先生索赔,未果,孙先生向法院起诉。法院经过审理,支持孙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定赵先生赔偿孙先生车辆减值损失10000元。赵先生无奈,只好赔付。但当赵先生拿着有关材料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时,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告诉赵先生,这种减值的损失,保险公司是无法赔偿的。为什么?!
疑问解答:
发生交通事故,受损的第三方车辆在修复以后,因市场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依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条款的规定:“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是不负责赔偿的。
同样,在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对于保险车辆的“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也是不负责赔偿的。
疑问五:保险车辆造成第三方损失以后,肇事逃逸,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吗?
小李在某运输公司工作,平时表现不错,驾驶技术很好,从没有发生过事故。但是,在一次跑长途的过程中,由于疲劳驾驶,将正常行驶的行人撞伤,小李做了一件令他终生后悔的决定,驾车逃离了现场。跑回北京的小李,整日不安,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终于鼓足勇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投案自首了。等待小李的不仅是法律的处罚,而且,小李还要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等费用。小李所在单位投保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保险公司的回答却是无法赔偿。
疑问解答:
小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的伤害,应该立即停车抢救,可以减少伤者的伤害,也可以减少自己的责任。但是,小李没有选择这条正路,反而,驾车逃逸,做了一个极为不明智的选择。虽然,小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但是,肇事逃逸的事实已经成立,因此根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条款的规定:“保险车辆肇事逃逸”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无法给予赔偿。
同样,在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保险车辆肇事逃逸”,造成保险车辆的自身损失,保险公司也是不负责赔偿的。
为了他人、为了自己,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千万不要选择逃避,应该采取积极的措施,救治伤者、协助公安部门认定事故责任。请司机朋友们谨记。 (责任编辑:张曙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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