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部如是说
公安部法制局助理巡视员包红霞于12月20日在新闻发布会上回答媒体记者提问时表示,媒体前段时间报道所称的“暗中执法”这一概念主要指的应是监控,而“监控,从我的理解来说,不能说这是暗中执法,这也是属于我们公安机关的执法程序所允许的”。
这是关于“暗中执法”的最新也是最高解释,公安部对“暗中执法”的说法是“监控”。对于埋伏在全国大街小巷、树林草丛里的交通警察来说,从12月20日以后,他们的行为终于有了法律上的支持。从这一天起,司机朋友们再也没有必要因为路边突然窜出的人影而惊奇---那不是强人剪径,而是交警执法,以监控的名义。
二、交警如是说
2天以后,沈阳交警部门最早对公安部的声明做了响应。需要说明的是,北京和沈阳交警部门是全国支持“暗中执法”的“鹰派”。在全国范围内,各地交警部门对是否应该“暗中执法”看法不一,实际行动上也大有差别。有些城市的交警部门甚至在媒体上向公众承诺:严禁交警暗中执法。
沈阳交警部门在回应中谈到了“站位”,认为“暗中执法”之所以暗,是因为警察的站位不能让所有方向的司机都看见。由此看来,交警部门在“3-5-2”还是“4-3-3”之间颇费踌躇。如果司机朋友看不见交警,那不是警察同志们的问题,这是因为你的视线不够开阔。在开车前进的路途中,请随时注意自己的身后,合理使用反越位战术。
三、电子眼如是说
今年夏天,在北京卖菜的安徽来京司机杜宝良,在同一地点105次违章,被北京交警罚款10500元。杜宝良每次闯禁行线均由“电子眼”记录,但从未收到来自交管部门的任何警示,自己也一直不知情。
这就是公众为何对“暗中执法”有极大反感之情的原因。杜宝良事件是交警与司机暗战的极品战例,在这个事件中秩序、法律、监控这些概念都是那么虚无缥缈,人们面前实实在在的是那10500元人民币。电子眼忠实地做了记录,交警部门做了精确的乘法计算,所以司机朋友唯一应该做的就是每个月打个电话去问问:我被暗了吗?
四、法律如是说
交通警察执法的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这就是交通警察实施交通管理的法律依据。
在《行政处罚法》的第一条中,制定法律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在《行政处罚法》的第四条中说: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五、菜头如是说
从立法的精神上看,罚款、抓现行不是交警工作的目的,而应该是维护秩序。司机可能违法,但是司机不是罪犯。而“暗中执法”是用对付罪犯的方法对付司机,交通警察不是卧底。
公民纳了税,警察发了工资,那就应该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交警的职责就是维护秩序,罚款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事情。秩序无法维护了,才需要惩罚违规者。心思不花在如何维持秩序上,而是想着怎么抓现行,那是本末倒置。
司机也是人,人性从来不喜欢约束。 为了大家的共同利益,我们不得已而发明了法律。但是,人性总有软弱的时候,总想在合适的时候放纵一下。在这种艰难时刻,不及时站出来制止,而是躲在暗地里等出轨的发生,我觉得这已经根本背离了法的本意,简直类似诱奸。(责任编辑:陈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