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天津海关获悉,海关总署发布的《汽车零部件规范申报问题的公告》于200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天津海关提醒广大企业和报关从业人员,对公告中涉及的32类需详细申报的汽车零部件的规定一定要看仔细。
公告中涉及汽车零部件是指用于生产汽车的零部件(以下简称生产件)和用于维修汽车的零部件(以下简称维修件),不含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 进口货物收货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这32类商品内的汽车零部件时,应当按照公告的规定逐项进行申报,不得进行简化或者合并归类。
按照公告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进口生产件,应当在报关单上按照公告的填报要求填写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等;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进口维修件时,除了按生产件的要求填报报关单外,还应当符合以下填报要求:在填写报关单“规格型号”一栏时,应当在零部件编号前加注“W”,并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相隔;进口维修件的品牌与该零部件适用的整车厂牌不一致的,应当在零部件编号前加注“WF”,并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相隔。
(责任编辑:马中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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