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报报道了保险公司处理被投保车辆被烟花爆竹“炸伤”的理赔原则:即如果抓住肇事者、找到第三方证据就全赔,否则就属于车辆因火灾、爆炸等原因造成车辆损失,按照一定的免赔率进行理赔。不少读者对保险公司的做法提出质疑:“车辆被爆竹‘炸’了跟被人剐蹭有什么区别,为什么就要设置这么多限制?”记者就此事采访了专家律师,律师认为保险公司的合同条款不够公平合理。
据保险公司称,车辆被爆竹“炸伤”属于车损险里的“被保险车辆因火灾、爆炸等原因造成车辆损失”一项,保险公司要负赔偿,但有30%的免赔率。如果能抓住肇事者,就可以全赔,否则保险公司就要实行绝对免赔率。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律师表示,首先,投保人能否找到第三方不能作为保险公司是否全赔的条件,因为抓住肇事者不是投保人的义务,应该由保险公司去追究第三方的责任。
其次,烟花爆竹的“炸伤”不能算作“爆炸”这一项,两者从性质、实施行为均不同,理赔时也就不应该按照此条款中30%的免赔率来计算。实际上,车辆被爆竹“炸伤”,与一般的剐蹭没有本质区别。如果投保人对这样的格式合同提出异议,其合同效力就要由相关部门来认定了。
(责任编辑:陈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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