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执法人员的滥用职权、不规范执法、乱罚款、乱收费等执法过错,将在各省市有更明确和具体的规定,昨天,交通部公布的《关于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指出,过错情况严重者将被取消执法资格。
目前,高速公路乱收费、交警乱开罚单等现象层出不穷,可以说是监管部门屡治理屡发生。在《意见》中明确要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制定和完善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具体实施办法,确保责任追究落到实处。
对于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评议考核情况或者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据北京交通大学交通运输法研究所所长、法律系副教授张长青介绍,滥用职权、不规范执法、不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乱罚款、乱收费、越权的,都属于执法过错,“目前这种现象很普遍,不是局部问题,已经是整个社会的问题”。
而对于有违法或不当交通行政执法行为的交通主管部门、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意见》强调,要根据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
上述规定虽对屡禁不止的执法过错问题有了更明确的规定,张长青认为真正解决该问题还应“治本”,也就是说要排除部门利益。现在有的省市由于地方财政保障不到位、人员编制混乱,罚款收入和部门利益挂钩,甚至为完成“创收”指标,巧立名目扩大罚款范围、增加处罚金额和次数。“现在行业中有法规监管,但监督部门往往是执法单位。执法违法很难监管和控制。”张长青表示,所以要从整个社会的根本利益出发,完善立法,逐步使监管走向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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